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餐飲業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達標判定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飲服務單位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經營期間的餐飲油煙排放管理。
排放油煙的食品加工單位和非經營性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不適用于居民家庭油煙和非甲烷總烴的排放控制。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和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廢氣 總烴、甲烷和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554 飲食業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廢氣 揮發性有機物的采樣 氣袋法
HJ □□□-20□□ 固定污染源廢氣 油煙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制定中)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餐飲服務單位 catering service unit
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的服務機構。處于同一建筑物內,隸屬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煙灶頭,計入一個餐飲服務單位。
3.2
標準狀態 standard condition
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油煙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和排風量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3
油煙 oil fume
食物烹飪、加工過程中揮發的油脂、有機質及其加熱分解或裂解的產物,統稱為油煙。
3.4
非甲烷總烴 non-methane hydrocarbons
采用規定的監測方法,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上有響應的扣除甲烷以后的其他氣態有機化合物的總和(結果以碳計)。本標準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餐飲業油煙排放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的綜合控制指標。
3.5
無組織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油煙污染物未經任何凈化設施處理的排放行為。
3.6
現有餐飲服務單位 existing catering service unit
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經營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餐飲服務單位。
3.7
新建餐飲服務單位 new catering service unit
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餐飲服務單位。
3.8
油煙凈化設施 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對餐飲油煙進行凈化處理的各種設備及其組合。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現有餐飲服務單位自 20□□年□□月□□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
4.2 新建餐飲服務單位自 20□□年□□月□□日起執行表 1 規定的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
表 1 餐飲服務單位油煙和非甲烷總烴排放限值 單位:mg/m3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限值 |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
1 |
油煙 |
1.0 |
油煙排氣筒或凈化設施排放口 |
2 |
非甲烷總烴 |
10 |
4.3 餐飲服務單位應按照 HJ 554 的相關規定設置集氣罩、排氣筒和排風機,同時安裝適配的油煙凈化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產生的氣味對周邊環境產生影響。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
4.4 油煙凈化設施應與排風機聯動,且應按凈化設備正常運行要求定期維護保養,并做清洗和更換維護記錄,保留臺賬備查。
4.5 油煙排氣筒出口朝向應避開易受影響的建筑物。油煙排氣筒的高度、位置等具體要求按照 HJ 554 的規定執行。
更多標準意見稿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意見稿全文:
下載地址:《餐飲業油煙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