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環保部等六部委關于《“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121號)和《廣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環[2017]52號)的有關要求,規范我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以下簡稱“VOCS”)污染治理,為環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實施提供技術依據,便于企業開展相關工作,特制定本技術指南。
1 工作目標
通過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系統對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實時有效的監測管理,有效控制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污染物排放,使我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問題得到有效控制。2019年6月30日前,我市從事噴漆、補漆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按要求安裝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系統,并上傳自動監測數據至市環保信息中心。
2 適用范圍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和現有的從事噴漆、補漆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
3 術語和定義
3.1 揮發性有機物 在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3.2 總VOCs去除率 指同一時刻廢氣處理系統的廢氣處理前和廢氣處理后的總VOCs濃度差值與廢氣處理前總VOCs濃度值的百分比值。
4 安裝規范
4.1 從事噴漆、補漆工藝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設置獨立全圍蔽的噴漆補漆工藝車間,噴漆和補漆工序,必須在該車間內開展。噴漆補漆車間應設置獨立的廢氣收集系統、廢氣處理系統和廢氣排氣筒,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米。
4.2 每套VOCs廢氣處理系統的處理前和處理后,各布設一個自動監控采樣口,安裝至少1套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施。連續自動監控設備必須具備總VOCs排放濃度、總VOCs去除率和流速三個指標的監測能力。在滿足具備以上三項指標的前提下,鼓勵有能力的企業選購具備其他參數的自動監控設備。
4.3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采樣口位置的布設,參照國家標準《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執行。
4.4 廢氣參數(如流速等)的性能指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相關要求。
5 連續自動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5.1 儀器表面應完好無缺,有產品銘牌、具有防塵防水功能,可適用于大部分的環境中,絕緣、防漏電與防雷等性能安全要求。
5.2 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具備:
a) 材質應選用耐高溫、防腐蝕和不吸附、不參與待測總VOCs發生反應的材料。
b) 樣品采集裝置應具備顆粒物過濾功能,過濾器應至少能過濾5μm粒徑以上的顆粒物。根據企業治理設施的實際情況,應增加相應的冷凝除水等功能。
c) 使用伴熱管線時應具備穩定、均勻加熱和保溫的功能,減少采集的樣品氣體在傳輸過程中不出現損失現象。
d) 采樣流量準確可靠、穩定。
5.3 預處理設備及其部件應方便清理和更換,應使用不吸附和不參與待測總VOCs發生反應的材料。
5.4 數據采集和傳輸設備應當具備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a) 時間顯示和設置。
b) 顯示實時數據和查詢歷史數據,數據傳輸。
c) 采集一組系統測量的實時數據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裝置前后的總VOCs濃度、VOCs去除率和末端治理裝置前后的流速等。
d) 記錄存儲一組系統測量的分鐘數據為該時段的平均值,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裝置前后的總VOCs濃度、VOCs去除率和末端治理裝置前后的流速等。
e) 斷電時系統能自動保存數據,當恢復供電后系統可自動啟動,并恢復正常運行狀態。
6 連續自動監控設備技術性能指標要求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的性能技術指標須滿足國家、廣東省或行業相關標準要求。監測設備數據采集與傳輸功能需符合《廣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VOCs排放數據傳輸規范》的要求。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需具備現場數據顯示功能。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主要技術性能指標見表1。
表1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技術性能指標
項目 |
性能指標 |
總VOCs濃度測定下限 |
≤5mg/m3 |
重復性 |
≤±3% |
響應時間 |
≤20s |
零點漂移 |
≤2mg/m3 |
實際氣體比對誤差 |
≤50%(VOCS≤15mg/m3) |
≤35%(VOCS>15mg/m3) |
|
備注: 1、以上項目的試驗方法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 光離子化驗檢測器(PID)法技術要求》。 2、測量范圍上限值不低于排放限值的5倍; 2、相關排放限值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執行。 |
7 數據采集、傳輸、存儲與處理
7.1 數據采集與傳輸
7.1.1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數據采集頻率應不高于60s, 濃度測量值應統一換算為mg/m3;流速測量值應統一換算為m/s;去除率以%為統計單位。
7.1.2 數據采集儀應按傳輸指令要求實現數據傳輸與反控,應滿足向多用戶發送在線監測數據的傳輸需求。
7.2 數據存儲與處理
7.2.1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的分鐘數據存儲時間應不少于6個月;信息平臺的分鐘數據存儲時間應不少于1年。
7.2.2 異常值取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當監測數據低于檢出限或負值,應取最低檢出限的1/2作為監測數據并參加統計。
b) 在線監測儀器校準期間的所有數據應作為無效數據。
c) 當發生臨時斷電時,從斷電時起至恢復供電后儀器正常運行止,該時段內的監測數據應作為無效數據。
d) 在用監測設備未按照相關計量檢定規程進行檢定和開展比對測試的,監測數據無效。
e) 所有無效數據均應標注標識符,不應參加統計,但需正常上傳,且應在原始數據庫中予以保留。
8 連續自動監控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要求
8.1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測設備應依據相關計量檢定規程進行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8.2 比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測設備運前,按照產品型號,每種型號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依據相關標準、規范開展比對測試工作,結果應滿足本規范表1中的相關要求。
b) 在用儀器的比對測試報告應以電子版的形式上傳至數據平臺,或提交相關管理部門,原始記錄和測試報告應保存以備查。
8.3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測設備具備自動校準功能,自動校零和校準每周至少一次,如遇突發狀況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自動校零和校準的頻率。
8.4 每月應進行至少一次流速準確性和穩定性檢查,每次流量檢查頻次應不少于3次平行測定,流量平均值與設定值間的誤差應不大于±5%。超過允許誤差應進行校準。
8.5 應保存運行維護記錄,保存時間應與建設周期一致。
8.6 應定期對現場數據屏幕等輔助設備進行清潔維護,確保設備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9 系統檢修
9.1 運維單位應制定各監測設施及系統易耗品更換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9.2 運維單位應檢查數據采集傳輸裝置運行情況及數據傳輸一致性情況,每月對數據采集儀內的監測數據進行備份。
9.3 設備檢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原則上應在故障發生24h內修復。當設備發生故障超過72h仍無法修復,應采用備用設備替代發生故障的儀器。
b) 更換影響計量性能的主要部件時,應對儀器進行校準,并實施有效的量值溯源工作。
9.4 應保存檢修和維修記錄,保存時間應與建設周期一致。
10 為保證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系統的正常運作,確保監控數據不受人為和外部條件等因素干擾,從事噴漆、補漆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在提交驗收備案材料時應同時提交一份《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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