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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控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環保部等六部委關于《“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121號)和《廣州市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綜合整治工作方案(2017-2020年)》(穗環[2017]52號)的有關要求,規范我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以下簡稱“VOCS”)污染治理,為環境管理政策制定和實施提供技術依據,便于企業開展相關工作,特制定本技術指南。

1  工作目標

通過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系統對機動車維修企業進行實時有效的監測管理,有效控制機動車維修企業的污染物排放,使我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問題得到有效控制。2019年6月30日前,我市從事噴漆、補漆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必須按要求安裝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系統,并上傳自動監測數據至市環保信息中心。

2  適用范圍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和現有的從事噴漆、補漆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

3  術語和定義

3.1  揮發性有機物  在標準大氣壓下,沸點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機化合物,簡稱VOCs。

3.2  VOCs去除率   指同一時刻廢氣處理系統的廢氣處理前和廢氣處理后的總VOCs濃度差值與廢氣處理前總VOCs濃度值的百分比值。

4  安裝規范

4.1  從事噴漆、補漆工藝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應設置獨立全圍蔽的噴漆補漆工藝車間,噴漆和補漆工序,必須在該車間內開展。噴漆補漆車間應設置獨立的廢氣收集系統、廢氣處理系統和廢氣排氣筒,排氣筒高度一般不應低于15米。

4.2  每套VOCs廢氣處理系統的處理前和處理后,各布設一個自動監控采樣口,安裝至少1套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施。連續自動監控設備必須具備總VOCs排放濃度、總VOCs去除率和流速三個指標的監測能力。在滿足具備以上三項指標的前提下,鼓勵有能力的企業選購具備其他參數的自動監控設備。

4.3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采樣口位置的布設,參照國家標準《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執行。

4.4  廢氣參數(如流速等)的性能指標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76-2017代替HJ/T 76-2007)》相關要求。

5  連續自動監控系統技術要求

5.1  儀器表面應完好無缺,有產品銘牌、具有防塵防水功能,可適用于大部分的環境中,絕緣、防漏電與防雷等性能安全要求。

5.2  樣品采集和傳輸裝置具備:

      a) 材質應選用耐高溫、防腐蝕和不吸附、不參與待測總VOCs發生反應的材料。

      b) 樣品采集裝置應具備顆粒物過濾功能,過濾器應至少能過濾5μm粒徑以上的顆粒物。根據企業治理設施的實際情況,應增加相應的冷凝除水等功能。

      c) 使用伴熱管線時應具備穩定、均勻加熱和保溫的功能,減少采集的樣品氣體在傳輸過程中不出現損失現象。

      d) 采樣流量準確可靠、穩定。

5.3  預處理設備及其部件應方便清理和更換,應使用不吸附和不參與待測總VOCs發生反應的材料。

5.4  數據采集和傳輸設備應當具備但不限于下列功能:

      a) 時間顯示和設置。

      b) 顯示實時數據和查詢歷史數據,數據傳輸。

      c) 采集一組系統測量的實時數據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裝置前后的總VOCs濃度、VOCs去除率和末端治理裝置前后的流速等。

      d) 記錄存儲一組系統測量的分鐘數據為該時段的平均值,主要包括:末端治理裝置前后的總VOCs濃度、VOCs去除率和末端治理裝置前后的流速等。

      e) 斷電時系統能自動保存數據,當恢復供電后系統可自動啟動,并恢復正常運行狀態。

6  連續自動監控設備技術性能指標要求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的性能技術指標須滿足國家、廣東省或行業相關標準要求。監測設備數據采集與傳輸功能需符合《廣州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VOCs排放數據傳輸規范》的要求。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需具備現場數據顯示功能。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主要技術性能指標見表1。

 

1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技術性能指標

項目

性能指標

總VOCs濃度測定下限

≤5mg/m3

重復性

≤±3%

響應時間

≤20s

零點漂移

≤2mg/m3

實際氣體比對誤差

≤50%(VOCS≤15mg/m3)

≤35%(VOCS>15mg/m3)

備注:

1、以上項目的試驗方法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固定污染源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  光離子化驗檢測器(PID)法技術要求》。

2、測量范圍上限值不低于排放限值的5倍;

2、相關排放限值參照廣東省地方標準《表面涂裝(汽車制造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6-2010)執行。

 

7  數據采集、傳輸、存儲與處理

7.1  數據采集與傳輸

7.1.1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數據采集頻率應不高于60s, 濃度測量值應統一換算為mg/m3;流速測量值應統一換算為m/s;去除率以%為統計單位。

7.1.2 數據采集儀應按傳輸指令要求實現數據傳輸與反控,應滿足向多用戶發送在線監測數據的傳輸需求。

7.2  數據存儲與處理

7.2.1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的分鐘數據存儲時間應不少于6個月;信息平臺的分鐘數據存儲時間應不少于1年。

7.2.2 異常值取舍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當監測數據低于檢出限或負值,應取最低檢出限的1/2作為監測數據并參加統計。

      b) 在線監測儀器校準期間的所有數據應作為無效數據。

      c) 當發生臨時斷電時,從斷電時起至恢復供電后儀器正常運行止,該時段內的監測數據應作為無效數據。

      d) 在用監測設備未按照相關計量檢定規程進行檢定和開展比對測試的,監測數據無效。

      e) 所有無效數據均應標注標識符,不應參加統計,但需正常上傳,且應在原始數據庫中予以保留。

8  連續自動監控系統日常運行維護要求

8.1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測設備應依據相關計量檢定規程進行量值溯源,并在有效期內使用。

8.2  比對測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a)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測設備運前,按照產品型號,每種型號應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依據相關標準、規范開展比對測試工作,結果應滿足本規范表1中的相關要求。

      b)  在用儀器的比對測試報告應以電子版的形式上傳至數據平臺,或提交相關管理部門,原始記錄和測試報告應保存以備查。

8.3  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測設備具備自動校準功能,自動校零和校準每周至少一次,如遇突發狀況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自動校零和校準的頻率。

8.4  每月應進行至少一次流速準確性和穩定性檢查,每次流量檢查頻次應不少于3次平行測定,流量平均值與設定值間的誤差應不大于±5%。超過允許誤差應進行校準。

8.5  應保存運行維護記錄,保存時間應與建設周期一致。

8.6  應定期對現場數據屏幕等輔助設備進行清潔維護,確保設備處于良好工作狀態。

9  系統檢修

9.1  運維單位應制定各監測設施及系統易耗品更換計劃,并按計劃實施。

9.2  運維單位應檢查數據采集傳輸裝置運行情況及數據傳輸一致性情況,每月對數據采集儀內的監測數據進行備份。

9.3  設備檢修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監控系統發生故障時,原則上應在故障發生24h內修復。當設備發生故障超過72h仍無法修復,應采用備用設備替代發生故障的儀器。

      b)  更換影響計量性能的主要部件時,應對儀器進行校準,并實施有效的量值溯源工作。

9.4  應保存檢修和維修記錄,保存時間應與建設周期一致。

10  為保證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系統的正常運作,確保監控數據不受人為和外部條件等因素干擾,從事噴漆、補漆作業的機動車維修企業在提交驗收備案材料時應同時提交一份《VOCS排放連續自動監控系統運行承諾書》。

 

如需獲取標準意見稿原文,請點擊下方鏈接下載標準意見稿原文:

下載地址:《廣州市機動車維修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控技術指南(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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