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輕型汽車類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以點燃式發動機、壓燃式發動機為動力,最大設計車速大于或等于50 km/h的輕型汽車。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352.5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
GB 27999-2011 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及指標
GB/T 15089 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GB/T 18697-2002 聲學 汽車車內噪聲測量方法
GB/T 19233-2008 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
GB/T 19515 道路車輛 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計算方法
GB/T 27630-2011 乘用車內空氣質量評價指南
HJ/T 400-2007 車內揮發性有機物和醛酮類物質采樣測定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GB/T 15089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輕型汽車 light-duty vehicles
最大總質量不超過3500 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GB 18352.5)
4 基本要求
4.1 產品質量、安全性能應符合相應的標準要求。
4.2 產品生產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
4.3 產品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加強清潔生產,并符合相應的清潔生產標準要求。
5 技術內容
5.1 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應符合GB 18352.5的要求。
5.2 燃料消耗量的要求
M1類車燃料消耗量應符合GB 27999-2011中車型燃料消耗量目標值的要求,僅燃用氣體燃料或醇類燃料的汽車不適用本項要求。
5.3 車內噪聲的要求
5.3.1 M1類車在60 km/h勻速行駛車內噪聲不應超過65 dB(A)。
5.3.2 M2類車在60 km/h勻速行駛車內噪聲不應超過67 dB(A)。
5.4 車內空氣質量的要求
輕型汽車車內空氣質量應符合GB/T 27630-2011的要求。
5.5 車身涂裝的要求
5.5.1 汽車涂料中不得人為添加和使用表1中所列的物質。
表 1 汽車涂料中不得人為添加和使用的物質
項目 |
物質 |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
苯、乙二醇甲醚、乙二醇乙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 |
重金屬及其化合物 六價鉻(Cr6+) |
汞(Hg)、砷(As)、鉛(Pb)、鎘(Cd)、銻(Sb)、六價鉻(Cr6+) |
5.5.2 應對涂裝工藝過程中產生的廢氣進行收集和處理。
5.5.3 應對油氣處理過程中產生的廢熱進行熱能回用。
5.6 有毒有害物質的要求
5.6.1 離合器片中不得含有石棉纖維物質。
5.6.2 汽車零部件和材料除含鉛合金、蓄電池、鍍鉛、鍍鉻、添加劑(穩定劑)、燈用水銀外,不得使用鉛(Pb)、汞(Hg)、鎘(Cd)及六價鉻(Cr6+)。
5.7 可回收利用性的要求
輕型汽車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利用率不應低于表2規定。
表2 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再利用率限值
項目 |
限值 |
|
第一階段(本標準實施之日起) |
第二階段(2015年1月1日) |
|
可回收利用率 |
90% |
95% |
可再利用率 |
80% |
85% |
6 檢驗方法
6.1 技術內容5.1中污染物排放的檢測按照GB 18352.5規定的方法進行。
6.2 技術內容5.2中燃料消耗量的檢測按照GB/T 19233-2008規定的方法進行。
6.3 技術內容5.3中車內噪聲的檢測按照GB/T 18697-2002規定的方法進行。
6.4 技術內容5.4中車內空氣質量的檢測按照HJ/T 400-2007規定的方法進行。
6.5 技術內容5.7中可回收利用率和可在利用率的計算按照GB/T 19515規定的方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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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HJ 2532-2013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輕型汽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