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和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提出了無組織顆粒物年排放量與實際排放量核算的參考方法,提出了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相關申請信息,同時適用于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排放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許可管理。
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中,執行《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的產污設施和排放口,適用于《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HJ 953)。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HJ 942)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3271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 397 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 493 水質樣品的保存與管理技術規定
HJ 494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 495 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 521 廢水排放規律代碼(試行)
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942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總則
HJ 944 排污單位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 總則(試行)
HJ 953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鍋爐
HJ □□□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碼頭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環監〔1996〕470 號)
《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第48號)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碼頭排污單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terminal
指通過碼頭與后方堆場轉運煤炭、金屬礦石、非金屬礦石、水泥、糧食、礦建材料等干散貨,含有裝卸、儲存、輸運等生產單元及相應生產設施的排污單位,包括采用專業化工藝轉運煤炭和礦石的干散貨碼頭(煤炭、礦石)排污單位與采用非專業化工藝轉運干散貨的通用散貨碼頭排污單位。不包括采用專業化工藝轉運糧食和水泥的干散貨碼頭以及多用途碼頭、件雜貨碼頭、集裝箱碼頭、液體散貨碼頭、滾裝船碼頭等排污單位。
3.2 許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速率)。
3.3 特殊時段 special periods
根據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或其他相關環境管理文件,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有特殊要求的時段,包括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冬防期間和大風天氣等。
4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4.1 基本原則
碼頭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填報相應信息表。填報系統未包括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有規定需要填報或排污單位認為需要填報的,可自行增加內容。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增加需要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內容,并填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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