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是危險廢物管理的技術基礎和關鍵依據,在危險廢物的環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我國于 1998 年首次印發實施《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08 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1 號);2016 年,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再次修訂發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39 號,以下簡稱 2016 年版《名錄》)。
一、修訂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6 年版《名錄》已經難以支持和指導目前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為保證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善《名錄》。
2016 年版《名錄》實施過程中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 部分危險廢物類別定義不準確、范圍過大。
2016 年版《名錄》對部分危險廢物產生源和危險物質采用了較為寬泛的定義,導致將部分不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納入其中,造成部分行業(如表面處理行業等)固體廢物屬性爭議較大,急需進行調整。
(二) 不能完全滿足當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需求。
各地在危險廢物管理中,已經將《名錄》作為管理名錄或者危險廢物分類名錄使用。部分危險廢物存在歸類不清的問題,影響了各地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工作。
(三) 部分環境風險小的危險廢物需要納入豁免管理。
2016年版《名錄》推行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將部分危險廢物納入豁免管理清單;在豁免管理制度實施過程中社會反響較好,進一步擴大豁免管理范圍的需求增大。
我國目前危險廢物類別繁多、性質復雜、不斷出現新類別。因此,《名錄》提出了動態修訂的原則。本次修訂在廣泛征集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分析總結 2016 年版《名錄》實施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針對重點問題開展修訂工作,對及時修正由《名錄》規定導致的危險廢物管理問題,完善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二、修訂原則
(一) 問題導向原則
重點針對 2016 年版《名錄》修訂后,環境管理中反映比較集中、問題比較多的廢物。
(二)精確性原則
通過細化類別的方式,保證列入《名錄》的危險廢物精確性。
(三)連續性原則
為便于使用,《名錄》修訂保持了結構的連續性。
三、修訂工作過程
為更加科學地指導我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工作,2019 年初,生態環境部啟動 2016 年版《名錄》修訂工作,由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承擔修訂任務。
更多標準編制說明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編制說明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