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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建設用地場地環境調查、風險管控及治理修復等報告評審工作指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加強我市建設用地再開發利用土壤環境管理,指導和規范我市建設用地場地環境調查、風險管控及治理修復等報告評審,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一、工作依據

      建設用地場地環境調查、風險管控和治理修復相關活動,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要求及污染場地系列環境保護標準與指南,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已發布的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二)《國務院關于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6〕31號)

      (三)《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環保部令第42號)

      (四)《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3號)

      (五)《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辦法》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6〕145號)

      (七)《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惠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的通知》(惠府〔 2017〕 86 號)

      (八)《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環保部公告2017年第72號)

      (九)《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36600-2018)

      (十)《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

      (十一)《場地環境調查技術導則》(HJ 25.1-2014)

      (十二)《場地環境監測技術導則》(HJ 25.2-2014)

      (十三)《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25.3-2014)

      (十四)《污染場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 25.4-2014)

      (十五)《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HJ 25.5-2018)

      (十六)《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 25.6-2019)

國家相關標準規范有更新時,按照國家最新發布的標準規范執行。

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等未明確規定的內容,專家依據專業知識判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開展環境監管和環境監測的相關記錄,可作為評審依據。二、適用范圍

(一)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

(二)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建設用地;

(三)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用途變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權擬回收、轉讓。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是指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置、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重點行業企業。

三、工作流程

(一)建設用地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流程

按照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效果評估五個階段組織實施。流程如下:

1、場地環境調查。場地環境調查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若第一階段調查確認場地內及周圍區域當前和歷史均無可能的污染物,則認為場地的環境狀況可以接受,調查活動可以結束,否則進行第二階段調查。第二階段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可以分為初步采樣和詳細采樣兩步,根據初步采樣分析確定建設用地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風險篩選值的,調查活動可以結束,高于風險篩選值,須開展詳細采樣調查。若需要進行風險評估或污染修復時,則需要進行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第三階段場地環境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

2、場地風險評估。對場地環境調查報告表明土壤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須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對場地環境調查報告表明地下水有毒有害指標超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中的 III 類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等相關的標準時,啟動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對風險評估報告評審表明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3、場地風險管控。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須按照規定以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要求,采取相應的風險管控措施。對暫不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對擬開發利用的污染地塊,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4、場地治理與修復。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中需要實施修復的地塊,須按要求編制修復方案。

5、場地風險管控與治理修復效果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完成后須對風險管控效果、修復效果進行評估,并編制效果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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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惠州市建設用地場地環境調查、風險管控及治理修復等報告評審工作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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