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鎮街(園區)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二、可能造成跨鎮街(園區)行政區域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建設項目。
三、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
四、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如下建設項目:
(一)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水性涂料、水性油墨、水性膠粘劑、粉末涂料、肥料、日用化學品等制造以及單純分裝、化學品水溶液配制除外);磚瓦制造、玻璃制造、陶瓷制品;燃氣發電、生物質發電;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泥)處置及綜合利用;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利用;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項目。
(二)涉及以下工藝的建設項目:酸洗、磷化、陶化、鈍化、電泳、蝕刻等金屬表面處理;線路板蝕刻;噴漆(汽車維修行業除外);長臺絲印。
(三)電鍍、漂染、鞣革、造紙、水洗、濕法印花等企業的變動構成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位于環保專業基地除外)。
(四)集中供熱鍋爐(余熱利用、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天然氣等清潔能源除外)。
五、除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發電、集中供熱鍋爐、危險廢物(含醫療廢物)利用及處置、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含污泥)處置及綜合利用、城鎮生活垃圾(含餐廚廢棄物)集中處置、廢舊資源(含生物質)加工、利用以及危險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項目外,符合經有審查權的生態環境部門審查通過的專項規劃或區域性開發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以上第四點環境影響報告表建設項目,由生態環境分局審批。
六、海洋工程項目。
七、涉核與輻射建設項目:
(一)輸變電工程、廣播電臺、差轉臺、電視塔臺、一站單臺衛星地球上行站、單臺雷達探測系統等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二)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的采選、冶煉加工和廢渣處理、貯存、處置及再利用項目。
八、本名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按規定由國家和省生態環境部門審批的除外),由生態環境分局審批。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19年9月26日印發
校稿:陳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