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2009)(以下簡稱《技術規范》)自 2010 年 3 月實施,對于規范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污染控制,防止廢鉛蓄電池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發揮著重要作用。
1 修訂必要性
《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已近 10 年,已經難以支持和指導目前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過程的污染控制工作,為保證環境管理的科學性、合理性,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善《技術規范》。
10 年間,在政策和市場的雙重影響下,我國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行業進行了產業結構深度調整,產業集中度明顯提高,環境保護水平和生產效率大幅度提高; 我國陸續發布一批新的廢鉛蓄電池管理文件,對廢鉛蓄電池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提出了更高的環境保護要求。特別是 2016 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2019 年生態環境部聯合多部委發布的《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集中收集和跨區域轉運制度試點工作方案》,提出建立規范有序的廢鉛蓄電池收集處理體系,有效防控廢鉛蓄電池污染環境,對廢鉛蓄電池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建設、零散社會源廢鉛蓄電池運輸、加強收集處理全過程信息化管控等提出新的污染控制要求,需要把這些最新的要求納入到《技術規范》之中。
2 修訂原則
(1)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鉛蓄電池污染防治行動方案》及相關政策、法規、標準的要求;
(2) 有效防控環境風險,保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3) 鼓勵采用清潔技術,實現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4) 在企業現有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實踐基礎上提出規范性要求,保證標準具有科學性、先進性、經濟性和適用性。
3 修訂工作過程
2019 年 1 月,生態環境部啟動《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HJ 519-2009)修訂工作,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聯合北京工業大學承擔修訂任務,并成立編制組。
2019 年 1 月-5 月,編制組向部分省生態環境廳和相關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再生鉛企業及行業協會發放征求意見表,廣泛征集社會各界意見;赴江蘇、浙江、山東、河南等地調研,現場征求再生鉛企業、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意見,又在北京、浙江等地組織召開研討會,在此基礎上,形成《技術規范》(修訂草案)及編制說明。
2019 年 7 月 17 日,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組織召開標準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審查會專家一致同意通過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技術審查。會后,編制組根據專家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見稿。
4 修訂的主要內容
4.1 標準名稱
將標準名稱“廢鉛酸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修改為“廢鉛蓄電池處理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根據 IEC 61960 標準規定的命名和標示方法,鉛蓄電池正負極體系活性物質都為元素鉛,因此應命名為“廢鉛蓄電池”。
4.2 適用范圍
將標準適用范圍新增“以及開展再生鉛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廢鉛蓄電池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等”,新增內容符合最新管理要求。
4.3 規范性引用文件
(1) 增加了“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有色金屬工業—再生金屬 (HJ863.4)”。根據最新文件要求,修改污染物監測內容,引用上述文件。
(2) 將“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工業窯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更新為“再生銅、鋁、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4)”。
(3) 將“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更新為“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 15618)”。
4.4 術語和定義
與現行標準相比,增加了收集網點、集中轉運點、暫存等術語和定義;修改了鉛酸蓄電池、廢鉛酸蓄電池、電解液、收集、運輸、貯存、火法冶金、濕法冶煉、鉛回收企業的術語和定義。
關于術語中增加暫存的說明:根據最新文件要求修改廢鉛蓄電池的收集、運輸和貯存過程中,涉及到暫存、收集網點和集中轉運點的表述,因此將暫存定義為“指零散廢鉛蓄電池收集過程中的臨時貯存”;將收集網點定義為“指符合廢鉛蓄電池暫存設施規定條件的用于收集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鉛蓄電池的場所”; 將集中轉運點定義為“指符合廢鉛蓄電池貯存設施規定條件的用于貯存一定規模的廢鉛蓄電池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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