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再生鼓粉盒類環境標志產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技術內容和檢測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單色和彩色激光打印機、復印機及多功能一體機用再生鼓粉盒。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844 塑料及樹脂縮寫代號
GB/T 5748-1985 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測定方法
GB/T 13963 復印機術語
GB/T 14670-1993 空氣質量苯乙烯的測定氣相色譜法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標識和標志
GB/T 16483 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
GB/T 18883-2002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SJ/T 11363 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
ISO/IEC 19752-2004 單色黑白靜電成像打印機和含有打印機單元的多功能機的鼓粉盒頁產量的測定方法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再生鼓粉盒 Remanufactured Toner Cartridge
對原有鼓粉盒進行清洗、修理或更換損壞零部件,經過再組裝、填充后,可用來替換原裝鼓粉盒使用的鼓粉盒。
本標準其他的術語及定義采用GB/ T 13963中相關規定。
4 基本要求
4.1 產品質量應符合國家相應產品的質量標準的要求。
4.2 企業污染物排放應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
5 技術內容
5.1 再生鼓粉盒的要求
5.1.1 再利用
灌粉前,除感光鼓等直接影響到打印質量的部件外,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應占原件質量的 75% 以上。
5.1.2 新增部件的要求
a) 新增加的零部件應滿足SJ/ T 11363的要求,同時不能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塑料;
b) 重量大于25 g或表面積大于200 mm2的塑料零部件應按照GB/T 16288的要求進行標識;
c) 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含有氟氯化碳 (CFCs)、氫氟氯化碳 (HCFCs)、1,1,1-三氯乙烷(1,1,1-trichioroethane)和四氯化碳 (CCl4)的溶劑。
5.1.3 使用可靠性
a) 再生鼓粉盒應密封良好,防止在工作和存放期間墨粉發生泄漏;
b) 新增加的零部件應提供滿足GB/T 16483的要求的物料安全數據清單 (MSDS)。
5.1.4 標識
a) 除去鼓粉盒原有標簽;
b) 在再生鼓粉盒和外包裝上要有明顯區別于原標記的新標記,明確標明再生字樣。
5.1.5 回收與處理
a) 企業應建立再生鼓粉盒使用后的回收系統,使用過的鼓粉盒需由生產企業回收,用于再加工和循環利用;
b) 因為技術原因不能滿足使用的零部件,允許生產企業使用滿足相關標準的代替材料,并對原鼓粉盒替換下來的材料進行處理;
c) 回收的方式及回收點應在說明書中說明;
d) 企業應將殘余的墨粉進行回收利用或放進密閉的容器進行焚燒處理。
5.1.6 包裝
a) 包裝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ⅰ. 不使用聚氯乙烯;
ⅱ. 鉛、鎘、汞、六價鉻等重金屬總體積分數應不大于100×10-6。
b) 包裝材料應是可回收的材料。
c) 包裝材料在生產過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 (CFCs)、氫氟氯化碳 (HCFCs)、1,1,1-三氯乙烷(1,1,1-trichioroethane)和四氯化碳 (CCl4)溶劑。
d) 包裝材料應根據GB/T 16288進行標識。
5.2 墨粉的要求
5.2.1 墨粉中不得使用含有鉛 (Pb)、汞 (Hg)、鎘 (Cd)、鎳 (Ni)、六價鉻 (Cr6+)的組分。
5.2.2 墨粉中不得含有能分解出附錄A中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5.2.3 墨粉中不得含有附錄B中所表明的危險物質的組成成分。
5.2.4 墨粉的污染物致突變性檢測試驗 (AMES)結果為陰性。
5.3 再生鼓粉盒在工作狀態時產生的有害化學物質應不大于表1中列出的數值。
?表1 有害化學物質的限量要求
揮發物 | 單色/ (mg/ h) | 彩色/ (mg/ h) |
總揮發性有機物 (TVOC) | 10 | 18 |
苯 | 0.05 | 0.05 |
苯乙烯 | 1.0 | 1.8 |
粉塵 | 4.0 | 4.0 |
5.4 公開資料、操作及維護說明書
a) 產品資料或包裝印刷上應明確地說明再生鼓粉盒是可回收的;
b) 產品資料應向用戶提供清晰適當的再生鼓粉盒的處置建議;
c) 產品資料應指明再生鼓粉盒不能被強制性打開,如果由于操作不當造成墨粉的泄漏,應防止吸入和與皮膚的接觸,同時應包含有皮膚接觸墨粉的意外發生時如何應對的信息;
d) 產品資料內容中應強調再生鼓粉盒的存放必須要遠離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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