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以下簡稱 “我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工作程序,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群眾生態環境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廳實施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工作。
第三條 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區域限批管理辦法 (試行)》第三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區,我廳暫停審批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 對在規定期限內未完成國家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土壤環境質量考核目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 對未完成上一年度國家確定的重點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目標的地區,暫停審批新增排放重點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 對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四) 對違反主體功能區定位、突破資源環境生態保護紅線、超過資源消耗和環境容量承載能力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五) 對未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即組織實施開發建設規劃的地區,暫停審批對生態有較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 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要求實施區域限批的情形。
第四條 生態環境監察一處(以下簡稱“監察一處”) 歸口管理和組織實施我廳區域限批工作,負責匯總限批建議, 辦理報審手續,起草限批決定文書,組織實施區域限批決定, 監督地方生態環境部門落實區域限批管理要求。
負責污染防治、總量控制、生態環境保護、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執法、生態環境保護監察工作的相關處室或者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相關處室”)負責認定限批情形,提出限批、解除限批或者延長限批建議,以及限批期間的整改督查和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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