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目的
研究堆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退役均需嚴格按照核安全法規進行。在采取種種預防性措施后,研究堆因失誤或事故進入核事故應急狀態的可能性雖然很小,但仍不能完全排除。核事故可能導致放射性物質不可接受的釋放,或對人員造成不可接受的照射。為了加強并維持應急響應能力,以便在一旦發生事故時能快速有效地控制事故,并減輕其后果,每一個研究堆營運單位應有周密的場內核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稱為應急預案)和充分的應急準備。
本導則為研究堆營運單位制定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行動提供指導。
1.2 范圍
本導則適用于研究堆營運單位的核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以及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營運單位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工作的監督管理,給出了在不同階段對研究堆營運單位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的具體要求。
2 應急預案及相關文件的制定
2.1 不同階段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要求
2.1.1 廠址選擇階段
論證研究堆廠址適宜性時,應評價廠址區域在整個預計壽期內執行應急預案的可行性。在廠址選擇階段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交的文件中,應包括關于廠址執行應急預案可行性分析的內容。
2.1.2 設計建造階段
在研究堆設計建造階段,營運單位應對研究堆事故類型及其后果作出分析, 對場內的應急設施、應急設備和應急撤離路線作出安排。在初步安全分析報告 (PSAR)有關運行管理的章節中,應提出應急預案的初步方案,其內容包括: 應急預案的目的,依據的法規和適用范圍,營運單位擬設置的應急組織及其職責的框架,應急計劃區(如有)范圍的初步測算及其環境(人口、道路、交通等)概況,主要應急設施與設備的基本功能和位置,撤離路線,場內、外應急組織、資源及接口的安排。
若正在建設的研究堆場區內或附近已有正在運行的研究堆,應保證正在建設的研究堆工作人員的安全。對于擴建研究堆,營運單位應在其原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增加針對新建設施情況的內容;對于新建研究堆,新建研究堆營運單位應針對附近正在運行的研究堆潛在事故,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進行相應的應急準備。
2.1.3 運行階段
營運單位應制定應急預案,并作為運行申請材料之一于首次裝料前與最終安全分析報告一并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在首次裝料前,研究堆營運單位應完成應急準備工作,并進行裝料前場內綜合應急演習。
在整個研究堆運行階段,應急準備應做到常備不懈;應急狀態下需要使用的設施、設備和通信系統等必須妥善維護,處于隨時可用狀態。應定期進行應急演習和對應急預案進行復審和修訂。
在研究堆進入應急狀態時,應有效實施應急響應,按規定向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并與場外核應急組織協調配合,以保障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的安全。
2.1.4 退役階段
在研究堆退役報告中應有應急預案的內容,說明在退役期間可能出現的應急狀態及其對策,考慮待退役的研究堆可能產生的輻射危害,對營運單位負責控制這些危害的組織和應急設施作出安排。在退役期間一旦發生事故,應有效實施應急響應,以保障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的安全。
2.2 應急預案的制定
2.2.1 應急預案考慮的事故
營運單位在制定應急預案時,不僅要考慮預期的運行工況和事故工況,而且應考慮那些發生概率很小且后果更為嚴重的事故,包括其環境后果大于設計基準事故的超設計基準事故。應急預案還應考慮到非核危害與核危害同時發生所形成的應急狀態,諸如火災與嚴重輻射危害或污染同時發生、有毒氣體或窒息性氣體與輻射和污染并存等,同時要考慮特定的廠址條件。
更多標準內容點擊以下鏈接獲取標準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