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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2-2019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監測技術導則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的基本原則、程序、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的環境監測。

      本標準不適用于建設用地的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監測。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508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 14554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6600 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

      GB 50021 巖土工程勘查規范

      HJ/T 20 工業固體廢物采樣制樣技術規范

      HJ 25.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

      HJ 25.4 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

      HJ 25.5 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 493 水質 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 risk control and remediation of soil contamination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包括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后期管理等活動。

3.2

      關注污染物 contaminant of concern

      根據地塊污染特征、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和利益相關方意見,確定需要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污染物。

3.3

      土壤混合樣 soil mixture sample

      指表層或同層土壤經混合均勻后的土壤樣品,組成混合樣的采樣點數應為 5~20 個。

4 基本原則、工作內容及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則

4.1.1 針對性原則

      地塊環境監測應針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治理修復、修復效果評估及回顧性評估等各階段環境管理的目的和要求開展,確保監測結果的協調性、一致性和時效性,為地塊環境管理提供依據。

4.1.2 規范性原則

      以程序化和系統化的方式規范地塊環境監測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保證地塊環境監測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4.1.3 可行性原則

      在滿足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治理修復、修復效果評估及回顧性評估等各階段監測要求的條件下,綜合考慮監測成本、技術應用水平等方面因素,保證監測工作切實可行及后續工作的順利開展。

4.2 工作內容

4.2.1 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

      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過程中的環境監測,主要工作是采用監測手段識別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環境空氣、殘余廢棄物中的關注污染物及水文地質特征,并全面分析、確定地塊的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和污染范圍。

4.2.2 地塊治理修復監測

      地塊治理修復過程中的環境監測,主要工作是針對各項治理修復技術措施的實施效果所開展的相關監測,包括治理修復過程中涉及環境保護的工程質量監測和二次污染物排放的監測。

4.2.3 地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

      對地塊治理修復工程完成后的環境監測,主要工作是考核和評價治理修復后的地塊是否達到已確定的修復目標及工程設計所提出的相關要求。

4.2.4 地塊回顧性評估監測

      地塊經過修復效果評估后,在特定的時間范圍內,為評價治理修復后地塊對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的環境影響所進行的環境監測,同時也包括針對地塊長期原位治理修復工程措施的效果開展驗證性的環境監測。

4.3 工作程序

      地塊環境監測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監測內容確定、監測計劃制定、監測實施及監測報告編制。監測內容確定是監測啟動后按照 4.2 中的要求確定具體工作內容;監測計劃制定包括資料收集分析,確定監測范圍、監測介質、監測項目及監測工作組織等過程;監測實施包括監測點位布設、樣品采集及樣品分析等過程。

5 監測計劃制定 

5.1 資料收集分析

      根據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性結論,同時考慮地塊治理修復監測、修復效果評估監測、回顧性評估監測各階段的目的和要求,確定各階段監測工作應收集的地塊信息,主要包括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所獲得的信息和各階段監測補充收集的信息。

5.2 監測范圍

5.2.1 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監測范圍為前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確定的地塊邊界范圍。

5.2.2 地塊治理修復監測范圍應包括治理修復工程設計中確定的地塊修復范圍,以及治理修復中廢水、廢氣及廢渣影響的區域范圍。

5.2.3 地塊修復效果評估監測范圍應與地塊治理修復的范圍一致。

5.2.4 地塊回顧性評估監測范圍應包括可能對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產生環境影響的范圍,以及地塊長期治理修復工程可能影響的區域范圍。

5.3 監測對象

      監測對象主要為土壤,必要時也應包括地下水、地表水及環境空氣等。

5.3.1 土壤

      土壤包括地塊內的表層土壤和下層土壤,表層土壤和下層土壤的具體深度劃分應根據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階段性結論確定。地塊中存在的回填層一般可作為表層土壤。

5.3.2 地下水

      地下水主要為地塊邊界內的地下水或經地塊地下徑流到下游匯集區的淺層地下水。在污染較重且地質結構有利于污染物向下層土壤遷移的區域,則對深層地下水進行監測。

5.3.3 地表水

      地表水主要為地塊邊界內流經或匯集的地表水,對于污染較重的地塊也應考慮流經地塊地表水的下游匯集區。

5.3.4 環境空氣

      環境空氣是指地塊污染區域中心的空氣和地塊下風向主要環境敏感點的空氣。

5.3.5 殘余廢棄物地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監測對象中還應考慮地塊殘余廢棄物,主要包括地塊內遺留的生產原料、工業廢渣,廢棄化學品及其污染物,殘留在廢棄設施、容器及管道內的固態、半固態及液態物質,其他與當地土壤特征有明顯區別的固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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