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環境監測收費唯一的標準的是省物價局 1996 年批準的《廣東省環境監測收費項目及標準》(粵價函[1996]64 號),該標準頒布至今已有 22 年,而且主要針對的是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隨著監測成本的上升,該收費標準嚴重偏低,制約了環境監測社會化工作的發展。同時,由于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大量涌現,環境監測市場惡性競爭現象嚴重,一些環境監測機構往往以低價競爭取得任務,但所收取的監測費用又不足以保證按質按量完成任務,只好數據造假,并且導致“劣幣驅逐良幣”的情況。
為提高我省環境監測技術水平,推進環境監測專業市場的有序發展和良性競爭,規范收費行為,廣東省環境監測協會在廣東省環境監測中心于 2014 年提出的調整我省環境監測收費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廣東省環境監測行業指導價》,供會員單位在確定環境監測收費時參考。
1、編制依據:參考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檢測和鑒定協會 2015年 9 月制定的《廣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質量?安全檢測收費指導價》(粵建檢協【2015】8 號),結合江蘇省、上海市等地實行的環境收費標準以及廣東省內主要環境監測機構的收費標準作為主要依據。
2、編制原則:為方便理解和操作,確保應用的一致性,本指導價包括了采樣、檢測和人員成本。
3、成本核算主要包括:儀器設備折舊費、試劑藥品費、水電費、標準物質費、易損耗品(如玻璃儀器、采樣介質等)費、實驗場所租用費、辦公費、人員費用(如工資、五險一金、差旅、補助、培訓、績效等)等。
4、行業指導價主要是按目前常用監測方法來分項收費,未包括的非常規項目或今后開展新的監測項目,可由各監測機構根據其監測方法在行業指導價的基礎上自行確定。
5、采樣交通費主要根據目前市場上的汽車租貨價格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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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監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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