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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監測、現場檢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等報告的評審工作。
二、組織評審機制
(一)組織評審部門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直轄市可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評審。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二)組織評審方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組織評審部門)應當本著科學、合理、高效原則,組織開展評審工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組織評審。
1.組織專家評審;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或者組織評審;
3.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三)部門分工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職責:1.確定組織評審方式;2.受理申請;3.建立專家庫;4.檔案、信息管理;5.報告質量信息公開;6.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建立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職責:1.核實地塊用地面積(四至范圍)、歷史、現狀、土地使用權人、規劃用途、用途變更、有關用地審批和規劃許可等信息;2.推薦本系統專家進入專家庫;3.確定部門代表參加評審。
(四)組織評審的經費
組織評審的經費應當分別列入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預算。
三、評審依據及有關原則
(一)評審依據
主要是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包括但不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地下水質量標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污染地塊風險管控與土壤修復效果評估技術導則》《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工業企業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工作指南(試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技術指南》《固體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通則》等。
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等未明確規定的內容,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依據專業知識判定。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相關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開展環境監管和環境監測的相關記錄,可作為評審依據。
(二)有關原則
1.整體性原則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涉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等環節,環環相扣。要從整體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審查各環節的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前一環節報告是否能夠滿足本環節工作的要求進行評審。如:評審風險評估報告時,應當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數據是否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進行評審,對數據不滿足要求的應該在風險評估階段開展補充調查。
2.實事求是原則
對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等后續環節工作的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現未調查出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區域),要正確區分客觀不確定性和弄虛作假,實事求是,分類處理。
(三)相關報告的重新評審
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通過評審后,發現存在未查明的污染(包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區域),組織評審部門可要求補充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重新評審。
2.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報告
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報告評審通過后,采取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編制修復方案時,變更風險評估報告中確定的相關風險管控、修復目標的,變更規劃用途的,以及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重新評審的,申請人應當重新申請對風險評估報告進行評審。
3.因報告編制質量問題造成的重新評審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因報告編制質量評審未通過的,經修改完善后應當重新評審。
四、評審程序及時限
(一)申請
1.申請人
(1)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土地使用權人;
(2)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
(3)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設用地地塊的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
(4)依法組織實施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和單位。
2.申請材料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
(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申請表(可參考附件1);
(2)申請評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的:用于評審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含水文地質調查內容)及相關檢測報告;
申請評審土壤污染狀況風險評估報告的:用于評審的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
申請評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用于評審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相關檢測報告,風險管控/修復方案,風險管控/修復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施工過程中的相關關鍵資料。
(3)申請人及報告出具單位承諾書(見附件2、3)。
(4)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相關資料。
(二)受理
組織評審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審核,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不予受理的,應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組織評審
組織評審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如需開展抽樣檢測(檢測機構需具備相應資質)等工作的,其時間不計算在內。
五、專家評審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的,總體要求如下。
(一)專家審查的形式
一般為會議審查,包括查閱資料,并根據需要開展必要的現場踏勘和抽樣檢測。
(二)建立專家庫
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專家庫,實施動態管理。有條件的設區市也可建立本行政區域專家庫。專家評審原則上從專家庫抽取或者選取專家。評審涉及行業管理的,可以邀請專家庫以外的行業專家。與評審項目各方有利益相關的專家應主動回避。
專家應具備以下條件:1.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掌握關于評審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法律要求;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政策、標準和規范。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應當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范;2.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能堅持科學、客觀、公正、高效、廉潔的評審原則,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專家審查任務;3.在建設用地風險管控和修復涉及的專業或者行業中有較深造詣,熟悉其專業或者行業的國內外情況及動態;4.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取得相關行業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相關專業領域工作3年及以上,在相關領域有突出專業特長或者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職稱可適當放寬;5.無犯罪記錄。
(三)專家組成
1.關于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
原則上人數應不少于3人,復雜或者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適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優先選擇具有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經驗的專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涉及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及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等相關企業的,至少有1名熟悉相關工藝流程的行業專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
專家組組長原則上應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從業經驗。
2.關于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評審
原則上人數應不少于3人,復雜或者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適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優先選擇熟悉場地概念模型構建、健康風險評估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經驗的專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
專家組組長原則上應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從業經驗。
3.關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
原則上人數應不少于3人,復雜或者高風險場地的報告可適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優先選擇熟悉相關風險管控或者修復工藝技術以及具有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及效果評估從業經驗的專家。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專家。
專家組組長原則上應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或者效果評估從業經驗。
(四)專家及專家組意見
評審組織部門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應提前將需要評審的報告及相關資料送達專家組所有成員。
專家組成員應按照評審意見的內容要求,獨立出具個人審查意見,對其出具的個人審查意見負責。
經專家會審后,專家組綜合形成評審意見,并由專家組所有成員簽字確認。
六、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
第三方專業機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1.在國內注冊的法人單位,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社會信譽良好,無違法記錄;3.具有承擔國家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有關規劃、政策研究和咨詢的工作經驗;4.具有3名及以上長期(10年及以上)從事環境保護管理、政策、規劃、技術咨詢工作經驗的高級職稱技術人員;5.原則上承擔審查任務合同期內不得承接或者參與本行政區域內所評審類別的項目。
不組織專家評審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按照評審意見的內容要求出具評審意見。
七、評審意見
評審應當就以下問題給出明確意見和結論。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程序與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遵循分階段調查的原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為根據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可以結束調查時的完整調查報告。
2.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是否包括以下主要內容:地塊基本信息、土壤是否受到污染、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等內容。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還應當包括污染類型、污染來源以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內容。
3.污染物含量是否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結論。一般存在3種情況:土壤污染物超過風險管控標準;未超過,且無需進一步補充調查;無法得出結論,需要進一步補充調查。
4.報告是否通過。包括3種情況:通過,無需修改;通過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審核方式;未通過,并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
(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
1.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數據是否能夠滿足風險評估的要求。一般存在2種情況:滿足;不滿足,需要進一步補充調查。
2.土壤污染風險評估程序與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3.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是否包括以下內容:主要污染物狀況;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范圍;暴露情景與公眾健康風險;風險管控、修復的目標和基本要求等。
4.是否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一般存在3種情況:風險不可接受,需要采取風險管控、修復措施;風險可接受,且不需要進一步補充調查,不需要采取風險管控、修復措施;風險不確定,需要進一步補充調查,并再次進行風險評估和評審。
5.風險管控、修復的目標和基本要求等是否科學合理。
6.報告是否通過。包括3種情況:通過,無需修改;通過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審核方式;未通過,并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
(三)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1.土壤污染風險管控、修復效果評估程序與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標準規范要求。
2.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是否包括以下內容:是否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等內容。
3.是否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一般存在3種情況: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不可以安全利用;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不確定,需要進一步補充調查,并再次進行效果評估。
4.報告是否通過。包括3種情況:通過,無需修改;通過但需修改,并提出修改要求和修改后的審核方式;未通過,并提出明確具體的整改要求。
八、評審后的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于評審意見形成后5個工作日內,采取適當形式將評審意見告知申請人。
(一)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
對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表明污染物含量超過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建設用地地塊,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并將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
依據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的評審意見,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
(三)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
依據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評審意見,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時將達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風險管控、修復目標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塊移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
(四)檔案、信息管理
組織評審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申請材料、評審意見等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開展重新評審的,相關材料與之前評審的材料均需存檔。
申請人應當在評審前將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報告審核通過但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報告,申請人應當在評審結束后30個工作日內將修改完善后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
組織評審部門應當將報告的評審意見及時上傳全國土壤環境信息平臺。
(五)報告質量信息公開
組織評審部門應當定期將報告評審通過匯總情況在其官網予以公布(每年至少一次)。公開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報告編制單位名稱、提交報告總數、一次性通過率。
九、相關責任
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修復、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活動的單位,對其出具的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按照約定對風險管控、修復、后期管理等活動結果負責。
附件: 1.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申請表
2.
申請人承諾書
3.
報告出具單位承諾書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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