鎂、鈦冶煉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 行)?
適用于以白云石為原料生產金屬鎂、以氯化鎂為原料生產電解鎂、以鈦精礦或高鈦渣(金紅石)或四氯化鈦為原料生產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規模:
1.鎂冶煉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
2.海綿鈦(包括以高鈦渣、四氯化鈦、海綿鈦等為最終產品)生產能力增加20%及以上。
建設地點:
3.項目(含配套固體廢物渣場)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導致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內新增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4.白云石煅燒窯爐、還原爐和精煉爐,鈦渣電爐、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等爐(槽)型、規格及數量變化,或主要原輔料的種類、數量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5.燃料(種類或性質)變化或燃料由外供變為自產,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6.廢氣、廢水處理工藝或處理規模變化,導致新增污染物項目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除外)。
7.HJ 933、HJ 935規定的主要排放口及海綿鈦氯化爐、鎂電解槽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廢水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固體廢物種類或產生量增加且自行處置能力不足,或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來源: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