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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重點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我市重點環境問題掛牌督辦制度,推動突出環境問題的解決,有效遏制環境污染,努力改善環境質量,切實保障生態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全力打造“灣區都市、品質東莞”,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掛牌督辦管理規定》(粵環發〔2017〕1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掛牌督辦是對嚴重影響環境質量、嚴重威脅環境安全、人民群眾高度關注及反映強烈的突出環境問題,嚴重污染環境或有較大社會影響的環境違法案件(以下統稱“掛牌督辦問題”)的解決、辦理或整改提出要求,公開督促有關屬地政府、部門或有關企業落實,并向社會公開辦理結果,接受公眾監督的一種行政手段。

  第三條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掛牌督辦,可視情況將掛牌督辦有關信息抄告市有關部門或金融監管機構等。

  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相關職能部門或有關企業負責組織落實掛牌督辦要求。有關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掛牌督辦要求,及時全面改正環境違法行為,落實污染整治措施,完成整治任務,完善風險防控體系,消除環境風險隱患。

  第四條  經核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出環境問題或環境違法案件,可實施掛牌督辦:

  (一)公眾反映強烈、影響社會穩定的;

  (二)嚴重威脅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安全的;

  (三)造成重點流域、區域嚴重污染或環境質量明顯惡化的;

  (四)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風險隱患反復整治長期不能消除的;

  (五)重大環境信訪事項長期未能解決的;

  (六)重點建設項目嚴重違反“三同時”制度等事中事后管理要求的;

  (七)違法排污情節嚴重或屢查屢犯、不落實整改的;

  (八)跨區域非法傾倒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九)涉嫌環境污染犯罪具有代表性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十)審計、督察發現的重點生態環境問題,以及其他需要掛牌督辦的問題。

  第五條  掛牌督辦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收集線索、組織核實、提出掛牌督辦建議;

  (二)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

  (三)向有關屬地政府、部門或有關企業下達掛牌督辦通知;

  (四)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上公開督辦內容;

  (五)掛牌督辦問題清單實行動態更新。

  第六條  掛牌督辦通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掛牌督辦名稱;

  (二)存在的突出環境問題或主要違法事實;

  (三)督辦事項;

  (四)辦理時限、整改要求;

  (五)報告方式、報告時限;

  (六)聯系人;

  (七)申請解除的方式。 

  第七條  掛牌督辦整改要求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嚴重影響環境質量、生態環境安全的突出環境問題,采取有針對性的治理措施,切實推進整改落實;

  (二)對嚴重威脅公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的環境風險隱患,采取應對處置措施,化解風險隱患,消除危害后果,完善防控機制;

  (三)對違法排污、破壞生態的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責令違法企業停止或改正環境違法行為,采取行政處罰、行政命令、行政強制、移送公安機關等,督促企業落實整改;

  (四)其他要求。

  第八條  掛牌督辦問題辦理時限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被掛牌督辦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立案查處一般應在3個月內、整改方案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報市生態環境局;立案查處或制定整改方案確需監測鑒定、專家評估等環節的,向市生態環境局書面報備后,可以適當延長報送時限。

  第九條  掛牌督辦問題辦理期間,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應對掛牌督辦涉及的相關企業每個季度實施1次執法檢查,必要時開展監測聯動,提高執法監測的針對性。掛牌督辦辦理期間少于1個季度,按照督辦要求開展執法檢查和監測。

  第十條  掛牌督辦的解除:

  (一)完成掛牌督辦任務后,由被督辦單位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解除掛牌督辦的書面申請并附材料予以證明;

  (二)對重大或復雜環境問題(案件)可根據需要組織現場核查;

  (三)經核審、核查符合解除條件的,提出解除掛牌督辦的建議;

  (四)提交局長辦公會審核通過;

  (五)下達掛牌督辦解除通知;

  (六)在市生態環境局網站上公開掛牌督辦解除情況。

  掛牌督辦解除情況可抄送有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部門或金融監管機構等。

  第十一條  對主要整改任務已完成或者重大環境風險隱患已化解的,可予以解除掛牌督辦。仍需持續推進落實整改、完善風險防控措施、加強常態化監管的,市生態環境局可移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跟蹤督辦,或督促鎮街、園區加大環境監管執法力度;后續跟蹤督辦實施、整改落實、環境風險防控等情況按照有關通知要求報市生態環境局。

  主要整改任務未完成、非因自然因素導致區域流域環境質量持續惡化或重大環境風險隱患未化解的,不予解除掛牌督辦。 

  第十二條  對掛牌督辦問題辦理不力的,拒不辦理、相互推諉的,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市生態環境局將報請省生態環境廳,依法實施區域限批,并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追究責任。未在限期內解決掛牌督辦問題的繼續掛牌督辦;連續兩次未在限期內解決掛牌督辦問題的,市生態環境局向市環境保護委員會報告,建議市政府啟動問責機制。

  有關企業未按要求停止或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拒絕或變相拒絕整改的、惡意拖延整改的,市生態環境局可責成各鎮街(園區)生態環境分局依法實施處理處罰,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共享給有關部門、稅務機關、金融監管機構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備注: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STHJJ-2019-080。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重點生態環境問題掛牌督辦管理辦法相對人意見的采納情況.doc


      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發布日期: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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