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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生態環境工程技術人才職稱評價標準條件

第一章 適用范圍

      本標準條件適用于廣東省從事生態環境工程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的技術人才申報職稱評價。

      生態環境工程領域設置生態環境工程、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生態環境監測等三個專業(下稱“本專業”)。

      生態環境工程專業包括生態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研發與轉化應用,技術改進、設備改造;生態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生態環境設施運營管理,操作規程、檢修方案制定與優化等技術崗位。

      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包括生態環境領域政策法規、戰略規劃、行動計劃方案研究;生態環境調查與統計、生態環境應急、生態環境信息化;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理、竣工環保驗收、清潔生產、場地調查、風險評估、危廢鑒別、環境損害評估、碳核查、環境技術論證和咨詢、技術評估;生態環境領域科學技術普及等技術崗位。

      生態環境監測專業包括生態環境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新方法的研發與應用;生態環境監測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制定;生態環境監測方案編制、樣品采集、檢測分析、數據處理、報告編制、質量管理;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及環境質量預報預警;生態環境監測網絡運行與維護等技術崗位。

      以上專業設置可根據科技發展和工程技術工作實際變化和需要進行合理調整。

第二章 基本條件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單位制度。

      二、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作風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備從事生態環境工程技術工作的身體條件。四、職稱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統一要求。確需評價外語和計算機水平的,由用人單位或評委會自主確定。

      五、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完成繼續教育學習任務。

      六、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或績效考核為稱職(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報職稱等級要求的資歷年限。

第三章 評價條件

      生態環境工程領域職稱分為三個層次五個等級,初級職稱(技術員、助理工程師)、中級職稱(工程師)、高級職稱(高級工程師、正高級工程師)。

      生態環境工程領域專業技術人才申報各等級職稱,除必須達到上述基本條件外,還應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員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專科、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1 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熟悉本專業的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技術知識,具有完成一般技術輔助性工作的實際能力。

      二、助理工程師

      (一)學歷資歷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

      2.具備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1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2 年。

      4.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學歷,取得技術員職稱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 4 年。

      (二)工作能力(經歷)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生態環境工程專業:掌握生態環境工程的基本理論方法, 具備參與完成一般性生態環境工程技術設備研發與轉化應用、工藝設備改進、小型生態環境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運營管理的能力。

      2.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專業:掌握生態環境管理與咨詢的基本理論方法,具備參與完成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中小型企業或非重污染行業企業委托的一般性環境政策、技術咨詢、生態環境領域科學技術普及項目的能力。

      3.生態環境監測專業:掌握生態環境監測的基本理論方法, 具備參與完成監測新技術、新儀器、標準方法的研發和應用,或一般性生態環境和污染源監測全過程或專項工作的能力。

      (三)業績成果條件。

      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生態環境工程專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參與生態環境污染治理與環境修復工程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或新材料的研發與轉化應用,或參與技術改進、設備改造,并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

      (2)參與生態環境工程專業科技項目,并取得階段性研究成果。

      (3)參與中型 1 項以上或小型 2 項以上生態環境工程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等工作,且項目可行性研究獲得批復或通過論證,或工程設計、施工組織、聯合調試后項目運行良好。

      (4)參與中型 1 項以上或小型 2 項以上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操作規程及檢修方案制訂與優化,且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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