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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辦理程序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 優化服務改革的精神,根據《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9 3 1 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省條例”)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程序。

一、適用范圍

      根據省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省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鼓勵和支持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設施, 依法收集、貯存機動車維修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危險廢物、 廢鉛酸蓄電池、廢含汞熒光燈管等”,我廳現依法委托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申領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在項目所在地市轄區范圍內從事收集、貯存機動車維修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危險廢物、廢鉛酸蓄電池、廢含汞熒光燈管等經營活動。

二、許可條件

      申領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主體。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包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收集經營許可證,但 不包括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

      (二)收集范圍。本省行政區域范圍內機動車維修和報廢機

動車回收拆解行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廢鉛酸蓄電池、廢含汞熒光 燈管以及年產生危險廢物量少于 10 噸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者產生的危險廢物。

      (三)設施建設要求。收集、貯存設施應按照《建設項目環 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 169-2018)和《建設項目危險廢物環  境影響評價指南》等要求開展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設施建設應符 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01)、《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等標準要求明確擬收集的  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最大貯存量和最大收集轉運量。廢鉛酸蓄電池 收集、貯存運營單位可以依托鉛酸蓄電池電池銷售網點、機動車 4S 店、維修網點等設立收集網點,收集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鉛蓄電池。

      (四)其他要求。

      1.3 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并有 3 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或與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簽訂運輸合同;

      3.有符合國家或者我省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在廠區車輛出入口、貯存倉庫等場所設置智能地磅、運輸車輛識別、視頻監控等物聯網智能監控設施,視頻監控數據存儲能力不少于 3 個月。運輸車輛須配備衛星定位和視頻監控裝備,建成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轉移全過程實時監控系統,具備對運輸車輛和貯存場所的監控、跟蹤、預警和數據分析等功能,并與省固體廢物管理信息平臺聯網。

      4.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經營管理制度;

      (2)內部管理制度;

      (3)人員培訓制度及計劃;

      (4)突發事故 應急救援措施;

      (5)污染控制措施;

      (6)監測制度。

三、初次申請應提交材料

      (一)申請單位填寫的《廣東省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 1);

      (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

      (三)許可條件證明材料(詳見附件 2 和附件 3)。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件,所有證明材料所附的復印 件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四、辦理程序

      (一)受理(5 個工作日內)。

      申請領取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向地級以上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見附件 1)和有關證明材料(見附件 2 和附件 3)。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包括證明材料)后,對申請是否屬于受理范圍、材料的完整性等進行形式審 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并應于 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

      (二)技術審查(10 個工作日內,企業按審查意見整改的時間除外)

      1.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受理的申請材料

      (包括證明材料)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編寫技術審查意見, 明確申請材料及貯存設施是否滿足本通知要求及許可條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2.技術審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等的要求,重點審查申請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  形態、規模與其收集貯存設施、設備及收集貯存方式、能力的適應性;審查廢物收集貯存設施、設備及包裝運輸方式實際情況與相關設計、環評、驗收文件的相符性;審查與主體工程配套的輔助設施、公用工程及辦公生活設施、配套環境保護工程等建設及變更情況;審查收集貯存的各類危險廢物的形態、類別、數量及去向的合理性。技術審查意見應對照許可條件,逐一說明申請單位是否符合;對不符合的,說明理由。

      (三)審批(10 個工作日內)。

      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根據申請材料及技術審查 意見,依法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依法頒發許可證并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 明理由。省生態環境廳委托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頒發的許可 證,落款應為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并加蓋所在市生態環境局審批 專用章。

      (四)制作頒發許可證(5 個工作日內)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作 并頒發許可證。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為一份,副本可為 多份(見附件 4

五、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延續

      (一)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的,應當于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 期屆滿 30 個工作日前向原發證機關提出換證申請。

      (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延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請單位填寫的《廣東省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件 1);

      2.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

      3.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情況的報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件,所有證明材料所附的復印 件均應加蓋申請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

六、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重新申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單位應當按照 初次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程序,重新申領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準年經營規模 20%以上的。

      (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與初次申請應提交的材料相同。

七、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變更申請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申請變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法人 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提交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變 更申請報告和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變更的證明材料,并 附原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申請報告應說明變更理由 和需要變更的具體事項。

八、其他事項

      (一)新、改、擴建項目初次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符合發證條件的,頒發有效期為一年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待項目通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頒發有效期為三年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二)有效期為一年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待項目通 過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申請延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 發證部門可視情況不組織現場技術審查。

      附件:

      1.廣東省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廣東省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清單

      3.廣東省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關證明材料要求

      4.廣東省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正副本樣式及相關內容填寫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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