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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4-2020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固體廢物填埋輻射環境保護技術規范(試行)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稀土、鈮/鉭、鋯及氧化鋯、錫、鉛/鋅、銅、鋼鐵、釩、磷酸鹽、煤、鋁、鉬、鎳、鍺、鈦、金等非鈾(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固體廢物填埋設施在選址、設   計、建設、運行、關閉、監護等過程應遵守的輻射環境保護原則與一般技術要求。其他非鈾(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可參照執行。

      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大于 400Bq/g 的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及固體廢物處置,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更為嚴格的環境保護措施。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8871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GB 23727 鈾礦冶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規定

      HJ/T 61 輻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伴生放射性物料 other radioactive material

      非鈾(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使用或產生的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 1Bq/g 的原礦、中間產品、尾礦、尾渣和其他殘留物等。

3.2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 other radioactive solid waste

      非鈾(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中產生的鈾(釷)系單個核素活度濃度超過 1Bq/g 的固體廢物,包括采選及冶煉過程產生的尾礦、尾渣和其他殘留物等。

4 總則

4.1 基本原則

4.1.1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設施的設計、建設、運行、關閉等過程,固體廢物填埋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閉、監護等過程,均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

4.1.2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固體廢物填埋應遵循實踐的正當性、防護與安全的最優化、劑量限制的要求。

4.1.3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1.4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可按照本技術規范自行建設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填埋設施,也可將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送至其他單位的填埋設施填埋。

      鼓勵利用鈾礦冶設施填埋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

4.1.5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對廢物進行源頭控制、循環利用,做到廢物最小化,并采取工程和技術措施,確保流出物達標排放。

4.1.6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填埋設施的選址、設計、建設、運行、關閉、監護等過程應采取措施,保障設施的長期安全穩定。

4.2 一般要求

4.2.1 伴生放射性物料應與其他物料分區貯存。

4.2.2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應及時填埋;無填埋條件的,應建設專門設施進行貯存。

4.2.3 鼓勵對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中的有價值資源進行回收利用,實現廢物最小化;對于鈾含量達到0.1%的固體廢物,宜進行鈾資源化回收利用。

4.2.4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貯存及填埋應執行臺賬制度。

4.2.5 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單位應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提供所必需的人力、物力等保障措施;建立輻射環境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建立輻射環境管理崗位責任制度、教育培訓制度、報告制度等。

4.2.6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同時具有危險廢物特性的,貯存與填埋還應符合危險廢物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5 選址

5.1 填埋設施場址應符合國家及地方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要求。

5.2 填埋設施場址優先選擇在人口密度相對較低的區域,并遠離飲用水水源地;根據公眾劑量約束值要求和自然環境條件等因素,通過環境影響評價確定場址與環境敏感目標的距離。

5.3 填埋設施場址應有良好的區域穩定性和巖土體穩定性,沒有泉水出露,滲透性低,對放射性核素有較好的阻滯性能。

5.4 填埋設施場址基礎層底部應與地下水有記錄以來的最高水位保持 3m 以上的距離,否則應采取導排水等措施或提高防滲設計標準。

5.5 填埋設施場址應避開活動斷裂帶,避免建在溶洞區或易受洪水、滑坡、泥石流、尚未穩定的沖積扇及沖溝等地表作用影響的區域。

5.6 填埋設施場址應位于重現期不小于百年一遇洪水水位之上,并在規劃中的水利設施淹沒區和保護區之外。

6 設計與建設

6.1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設施設計要求

6.1.1 貯存設施應根據企業總平面布置等相關要求,盡量布置在遠離人群活動的地方。

6.1.2 貯存設施應采取實體隔離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6.1.3 貯存設施應進行清污分流,防止雨水進入;物料可能產生滲水的應設置地溝等滲水收集系統, 滲水應進行回收利用或處理后達標排放。

6.1.4 貯存設施應進行防腐防滲設計,防滲性能應不低于滲透系數為 1×10-7cm/s、厚度為 2m 的粘土層的防滲效果。

6.1.5 物料貯存應采取防塵、抑塵措施,防止物料逸散。

6.1.6 應根據物料來源、放射性水平等進行合理的貯存區域劃分。

6.2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填埋設施設計要求

6.2.1 填埋設施的設計應以實現廢物與生物圈的有效隔離為目標。

6.2.2 總體布置應結合當地氣象、水文、地形等自然條件和周圍人口分布情況,合理布置填埋區和辦公區,辦公區宜布置在區域常年最小風頻下風向。

6.2.3 填埋設施應設置防滲系統、截排洪系統等,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滲水導排系統、地下水導排系統、廢水處理系統等。

6.2.4 填埋設施的防滲系統主要由天然基礎層、天然材料防滲層和雙人工防滲襯層組成,應滿足以下要求:

      a)天然基礎層滲透系數不大于 1×10-5cm/s,且厚度不宜小于 2m

      b)天然基礎層與雙人工防滲襯層之間應設置天然材料防滲層,滲透系數不大于 1×10-7cm/s,厚度應根據天然放射性核素特征和天然材料防滲層核素阻滯性能確定。

      c)雙人工防滲襯層由主襯層、主襯層保護層和次襯層組成,主、次襯層滲透系數均不大于1×10-12cm/s,厚度均不小于2.0mm;主襯層保護層應為滲透系數不大于 1×10-7cm/s、厚度不小于 0.3m的粘土襯層。

6.2.5 填埋設施的滲水導排系統由滲水導排層、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組成;導排層應采用天然材料,坡度不宜小于2%

6.2.6 雙人工防滲襯層之間應設置滲漏檢測層(兼做排水層),由雙人工防滲襯層之間的導排介質、集排水管道和集水井組成;檢測層滲透系數應不小于 0.1cm/s

6.2.7 填埋設施上游、下游應分別設置地下水監測井,兩側宜設置地下水監測井。

6.2.8 應根據實際運行情況對填埋設施進行中間覆蓋和封場覆蓋,封場設計應同時滿足安全穩定和輻射屏蔽要求。

6.2.9 填埋設施封場結構應包括氡(釷)屏蔽層(兼做天然防滲層)、人工防滲襯層、排水層、防生物侵擾層、植被恢復層等,應滿足以下要求:

      a)氡(釷)屏蔽層:采用天然材料,滲透系數不大于 1×10-7cm/s,厚度應根據氡(釷射氣)擴散特征和材料屏蔽性能確定。

      b)人工防滲襯層:滲透系數不大于 1×10-12cm/s,厚度不小于 1.5mm

      c)排水層:滲透系數不小于 0.1cm/s

      d)防生物侵擾層:厚度不小于 30cm 的卵礫石層。

      e)植被恢復層:厚度不小于 35cm,植被不應破壞防滲層。

6.3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固體廢物填埋應根據放射性水平,采取必要的輻射防護措施。

6.4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固體廢物填埋設施改建及擴建過程應采取相應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

7 運行

7.1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設施運行要求

7.1.1 貯存設施邊界明顯部位應設置電離輻射標志,并加強管理,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7.1.2 固體廢物貯存應有明確標識,并結合實際情況注明廢物的名稱、數量、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等。

7.1.3 固體廢物貯存臺賬應結合實際情況注明名稱、來源、數量、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入庫日期、出庫日期及接收單位名稱等信息。

7.1.4 物料貯存相配套的廢水處理設施和防塵、抑塵措施,應穩定運行、有效實施。

7.2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填埋設施運行要求

7.2.1 接收準則

      a)固體廢物填埋前應進行中和、穩定化等預處理,降低放射性核素浸出性能。

      b)固體廢物 pH 應在 69 之間。

      c)固體廢物含水率不宜大于 40%

      d)標識不清或來源不明的固體廢物不得進入填埋設施。

      e)填埋設施內嚴禁混入人工放射性廢物和非放射性廢物。

7.2.2 填埋設施運行應同時滿足 7.1.17.1.37.1.4 的相關要求。

8 關閉

8.1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設施關閉后或轉為他用時,應對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廠房、設備、場地、周圍環境進行治理,開展輻射監測,確保治理后滿足相關要求。

8.2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填埋設施關閉后應進行封場治理,并設置永久性標識。

9 監護

9.1 伴生放射性固體廢物填埋設施關閉后,應對設施的安全穩定性與輻射防護有效性開展監護,監護   期為 30 年。

9.2 監護期間應定期巡視,維護相關設施,防止無關人員闖入,并定期開展輻射監測工作。

10 輻射監測

10.1 伴生放射性物料貯存設施輻射監測要求

10.1.1 貯存設施運行期間,應按照相關要求并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制定流出物監測方案,開展流出物監測。

10.1.2 應根據物料來源、批次等對物料開展監測,監測項目包括 238U226Ra232Th 等。

10.1.3 貯存設施的輻射環境監測包括運行前輻射本底調查、運行期輻射環境監測及關閉后輻射環境監測等。

      貯存設施運行期間,應按照相關要求并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制定輻射環境監測方案,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其他階段的輻射環境監測方案可參照運行期輻射環境監測方案,并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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