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支撐國家排污許可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行為,對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活動提供切實可行的指導,2017年4月原環境保護部發布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為了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對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行為的指導,支撐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排污許可制度的落實,起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橡膠和塑料制品》。
本項目來源于《關于開展2019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環辦法規函〔2019〕461號),“環境監測類標準”中“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橡膠和塑料制品(項目編號:2019 -12)。
受生態環境部委托,輕工業環境保護研究所負責牽頭編制《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橡膠和塑料制品》(以下簡稱“技術指南”),天津市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塑料加工工業協會作為協作單位共同參與標準編制。
1.2 工作過程
任務下達后,標準編制組主要開展了以下調查和研究工作:
1.2.1 成立編制組,制定工作計劃
2019年1月,成立標準編制組,確定任務分工。
2019年2月25日,召開《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橡膠和塑料制品》項目啟動會,明確項目的進度計劃和具體的任務分工。
1.2.2 開展環境政策標準研究、企業調研和專題研討
2019年3月,標準編制組分別編制了《橡膠制品企業調研表-輪胎企業》、《橡膠制品企業調研表-其他企業》、《塑料制品企業調研表-人造革合成革》、《塑料制品企業調研表-其他企業》。
2019年3月~7月,標準編制組對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相關環境政策、標準、技術規范等進行文獻調研。在京津冀、山東、浙江、江蘇、安徽、廣東、廣西、福建等地深入橡膠和塑料制品企業和福建龍安合成革產業園開展調研,并開展廢氣污染物的監測工作,同期調閱70家左右的企業環評、驗收報告、全面達標文件等材料,深入了解橡膠和塑料制品企業的自行監測現狀和污染物產生、治理、排放狀況。
2019年6月、7月,標準編制組分別對農膜行業和擠塑聚苯乙烯(XPS)泡沫塑料行業進行了專題討論。
1.2.3 編制標準文本(開題稿)和開題論證報告
2019年7月,在廣泛調研基礎上,編制完成標準文本(開題稿)和開題論證報告。
2019年8月7日,召開人造革合成革行業內部研討會,對標準文本(開題稿)進行修改。
2019年8月21日,標準編制組參加中國橡膠工業協會組織的橡膠制品排污許可專題研討會,與來自于輪胎、力車胎、管帶、乳膠制品行業的國內23家知名企業代表進行研討交流,聽取協會及參會橡膠制品企業的意見,對標準文本(開題稿)進行修改。
1.2.4 召開標準開題論證會
2019年9月3日,召開標準開題論證會,專家組同意通過該標準的開題論證。
1.2.5 繼續開展調研和專題研討
2019年9月26日,召開研討會,邀請17家橡膠和塑料制品企業、行業協會以及環評司、標準所、評估中心等相關單位進行深入交流。
2019年10月-11月,繼續前往橡膠和塑料制品企業開展調研。
表1-1 部分現場調研企業
序號 | 企業名稱 | 行業類別 |
1 | 天津市萬達輪胎集團有限公司 | 輪胎企業 |
2 | 普利司通(天津)輪胎有限公司 | 輪胎企業 |
3 | 天津國際聯合輪胎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輪胎企?業 |
4 | 南通回力橡膠有限公司 | 再生橡膠和橡膠制品企業 |
5 | 無錫寶通帶業股份有限公司 | 橡膠制品企業(橡膠板、管、帶制造) |
6 | 浙江雙箭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 橡膠制品企業(橡膠板、管、帶制造) |
7 | 北京市城南橡塑技術研究所 | 橡膠制品企業(橡膠零件制造) |
8 | 北京華騰橡塑乳膠制品有限公司 | 橡膠制品企業(日用及醫用橡膠制品制造) |
9 | 陽泉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奧倫膠帶分公司 | 橡膠制品企業(橡膠板、管、帶制造) |
10 | 福建龍安合成革產業園(42家) | 合成革工業園區 |
11 | 昆山阿基里斯人造皮有限公司 | 人造革企業 |
12 | 浙江禾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 人造革企業 |
13 | 廣東遠華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 | 人造革企業 |
14 | 禾欣可樂麗超纖皮(嘉興)有限公司 | 合成革企業 |
15 | 浙江禾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 合成革企業 |
16 | 安安(中國)有限公司 | 合成革企業 |
17 | 嘉興斯威德絨面超纖有限公司 | 超纖合成革企業 |
18 | 無錫雙象超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超纖合成革企業 |
19 |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團第二塑料制品廠 | 塑料制品企業(塑料薄膜制造) |
20 | 軍星集團 | 塑料制品企業(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21 | 大禹節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業(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22 | 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業(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23 | 天津竹內裝璜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業(塑料包裝箱及容器制造) |
24 | 上海英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業(塑料包裝箱及容器制造) |
25 | 浙江阿克希龍舜華鋁塑業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業(塑料包裝箱及容器制造) |
26 | 藤興工業有限公司(蘇州) | 塑料制品企業(塑料包裝箱及容器制造) |
27 | 岱納包裝(天津)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業(塑料包裝箱及容器制造) |
28 | 禧天龍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業(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
29 | 天津頂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業(塑料薄膜制造) |
30 | 北京華夏鑫榮保溫工程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業(泡沫塑料制造) |
圖1-1 企業現場調研照片
1.2.6編制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19年9月-12月,根據開題論證會的意見并結合調研情況,修改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1.2.7 召開標準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
2019年12月31日,召開標準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專家組同意通過該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技術審查。
1.2.8修改完善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20年1月-3月,根據技術審查會的意見,修改完善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在此過程中,保持與標準《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HJ 1122-2020)的充分銜接,HJ 1122于2020年3月27日實施發布。
2標準制訂的必要性分析
2.1 推動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排污單位落實自行監測責任
企業自行監測是污染源監測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掌握企業產排污狀況和排污趨勢的手段,其監測結果和資料是開展企業環境信息公開工作的重要依據。
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已被明確納入法律法規。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明確提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第五十五條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其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2.2 自行監測是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落實排污許可制度的重要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許可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排放許可制是依法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門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
為推進排污許可證的實施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明確了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頂層設計、總體思路。為規范排污許可管理,2018年環保部發布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令 第48號),具體明確了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執行以及排污許可相關的監管和處罰等行為的要求。排污許可證規定了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總量限值和自行監測的基本要求,排污單位開展自行監測后,其監測結果一方面可作為評價排污單位治污效果、排污狀況、對環境質量影響狀況的重要依據;另一方面,為進行污染源達標狀況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提供了數據支撐。在排污單位自證達標的同時,政府部門可對其自行監測臺賬、原始數據以及落實質量控制要求的規范性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因此企業自行監測、自證排放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是實施排污許可證監管功能的基本保障,自行監測制度的建立也為環境信息公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稅等環境管理制度、排污權交易的環境政策的實施提供了支撐和保證。目前,生態環境部已經發布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2017)、《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2017)等23項行業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其中HJ 819提出了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作為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業,迫切需要結合橡膠和塑料行業特點制定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來支撐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排污許可證制度的實施。
2.3 相關標準規范對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適用性不足
我國涉及橡膠和塑料制品工業監測要求的標準規范主要包括排放標準、監測技術規范、環評導則等。相關標準規范從不同角度對監測項目、監測技術進行規定,但對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方案的制定存在覆蓋面不全、不適用日常監測等問題。
2.3.1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夠完善,監測方案不夠明確
橡膠制品排污單位執行《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2-2011),但GB 27632不適用于輪胎翻新排污單位,輪胎翻新排污單位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
塑料制品行業中塑料人造革合成革排污單位執行《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使用聚氯乙烯樹脂生產的塑料制品廢水、廢氣污染物排放分別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樹脂生產的塑料制品工業排污單位執行《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
因此,需要進一步識別產排污節點,明確監測點位、監測指標以及監測頻次,這些都是自行監測方案需要解決的重要內容。
2.3.2 監測頻次是監測方案的核心內容,現有標準規范對監測頻次的規定不能滿足環境管理要求
對于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適用的排放標準GB 8978、GB 1629、GB 21902、GB 27632、GB 31572,這些標準中未對各污染物指標的監測頻次進行規定,無法指導排污單位科學開展自行監測工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 2.1-2016)對建設項目提出“環境監測計劃”要求,但缺少細化內容。《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3〕81號)對國控企業的監測頻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為具有普適性的規范性管理文件,規定相對籠統,未體現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排放特點,無法滿足量大面廣的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需要。
2.4 從自行監測現狀來看,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有待加強
2.4.1 廢氣污染防治設施不到位,很多廢氣無組織排放
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部分企業的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未按國家相關要求進行有效收集,為無組織排放。如在前期調研過程中發現,合成革企業基本都對廢氣進行了收集和處理,但一部分生產其他塑料制品的企業未對廢氣進行有效收集,未安裝污染防治設施。
2.4.2缺乏自動監測設施
監測技術分為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結合已有的監測設備和環境管理要求,目前成熟的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有:COD、氨氮、總磷的自動監測設備,總氮的自動監測技術規范正在制定中。成熟的大氣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有:顆粒物自動監測設備;對于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關注的非甲烷總烴,國家層面還未出臺相應的技術規范,上海市于2015年出臺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總烴在線監測系統安裝及聯網技術要求(試行)》(滬環保總〔2013〕465號)。因此,對于總氮和非甲烷總烴的監測以手工監測為宜,待相應技術規范出臺后,再另行要求。
2.4.3 企業自行監測不足
由于污染物排放標準不夠完善 ,監測方案不夠明確,在開展自行監測時,企業無所適從,不清楚監測點位有哪些,并出現監測指標不全、監測頻次嚴重低于相應環境管理要求的情況,如有的企業未對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有效收集,也從未開展過相應監測。
2.5 指導和規范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工作,引導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將對自行監測的監測方案(包括監測點位、監測指標、監測頻次等)、監測質量和質量控制、信息記錄和報告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因此,通過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有利于指導和規范橡膠和塑料制品行業排污單位的自行監測工作,提高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數據質量,有力地支撐了企業的環境管理。
自行監測技術指南將與《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7632-2011)、《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2015)、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政策標準技術文件形成合力,建立科學的環境管理體系,規范排污單位的環境行為,有助于促使排污單位提高環境管理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落實企業的環境管理主體責任,從而推動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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