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監測指引(征求意見稿)
一、手工監測報告及自動監控系統比對監測報告需加蓋CMA章。
二、手工監測項目、方法和評價標準執行廣東省《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標準》(DB44/814-2010,以下簡稱“DB44/814-2010標準”),其中“總VOCs濃度”項目的監測點位為廢氣處理前和處理后(含總VOCs濃度、總VOCs去除率)。總VOCs去除率評價標準按《關于開展家具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四、(三)有關要求執行。 三、自動監控系統比對項目為廢氣處理前、后總VOCs濃度,比對參比方法采用“DB44/814-2010”標準附錄D總VOCs監測方法作為參比方法,監測技術參考相關國家標準和規范。自動監控系統比對評價按《廣州市家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自動監控指南》執行。 ?四、自動監控數據使用CEAMS-VOCs每分鐘1個監控數據的小時均值取值,參比方法監控時間與CEAMS-VOCs一致,監控結果取低流量采樣器(20mL/min)采集的3個等時間間隔(每個樣品采樣時間20分鐘)樣品的均值。
五、手工監測報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概況、VOCs治理設施情況。 (二)監測情況(監測方法、時間、點位、頻次等)。 (三)監測結果和結論(合格或不合格)。 (四)監測采樣照片。 六、自動監控系統比對監測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企業概況、VOCs治理設施情況。 2. 自動監控設備信息 (原理、品牌、型號、編號、安裝時間等)。 3. 監測情況(監測方法、時間、點位、頻次等)。 4. 監測結果 (比對誤差)。 5. 結論 (合格或不合格)。 6. 自動監控設備照片,監測采樣照片。?附:家具制造行業VOCs手工監測指引
一、監測準備 (一)預期有機物調查。 家具制造行業有機廢氣的具體組成與原材料配方有關。監測時首先調查分析有機廢氣的組成類別、濃度范圍、并列出預期的有機物。預期的有機物應占所有VOCs總量的80%以上。家具制造行業排放廢氣中的常見有機物參見表1。本指引中測定方法適用于排氣中的有機物成分已知的情況,如可能存在未知的有機物,應進行必要的預監測。?表1 家具制造工藝過程常見的VOCs
工藝環節 | 常見有機化合物 |
調漆、涂裝 | 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丁酯、丙酮、丁酮、環己酮、丁醇、甲基異丁基酮、醇酸丁酯 |
(二)監測工況要求。 在現場監測期間應有專人負責對被測污染源工況進行監督,保證生產設備和治理設施正常運行,采樣期間的工況應與日常實際運行工況相同。 二、監測項目 手工監測項目包括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前總VOCs排放濃度和處理后苯、甲苯與二甲苯合計、總VOCs排放濃度及速率、總VOCs去除率。 三、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 根據“DB44/814-2010”標準的規定,家具制造行業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參照表2執行。
表2 排氣筒VOCs排放限值
污染物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m3) | 最高允許排放速率(kg/h) |
Ⅰ時段 | Ⅱ時段 | Ⅰ時段 | Ⅱ時段 |
苯 | 1 | 1 | 0.4 | 0.4 |
甲苯與二甲苯合計 | 40 | 20 | 1.2a | 1.0 |
總VOCs | 60 | 30 | 3.6 | 2.9 |
?a二甲苯排放速率不得超過1.0kg/h。 |
? 四、采樣位置與采樣點 涉VOCs作業工序的家具制造企業,必須有組織排放含VOCs的廢氣,因部分涉VOCs工序未密閉操作,導致生產過程存在VOCs無組織排放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VOCs廢氣收集設施、廢氣處理設施和廢氣排氣筒。每套VOCs廢氣處理設施的處理前和處理后,各布設一個自動監控采樣口。結合《固定污染源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GB/T 16157-1996,以下簡稱“GB/T 16157標準”)和《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HJ/T 397-2007)的要求,對排氣筒VOCs監測的采樣口位置設置技術要求如下:采樣孔位置應優先選擇在垂直管段和煙道負壓區域。采樣孔位置應避開煙道彎頭和斷面急劇變化的部位,設置在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煙道直徑處,以及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煙道直徑處。對矩形煙道,其當量直徑D=2AB/(A+B),式中A、B為邊長。當安裝位置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應盡可能選擇在氣流穩定的斷面,但安裝位置前直管段的長度必須大于安裝位置后直管段的長度,同時采樣孔距彎頭、閥門、變徑管下游距離至少是煙道直徑的1.5倍。采樣斷面的氣流速度在5m/s以上。 五、采樣和分析 (一)采樣。 排氣筒應設置永久性采樣口,安裝符合《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HJ/T 1-1992)要求的氣體參數測量和采樣的固定位裝置,并滿足“GB/T 16157”標準規定的采樣條件。監測采樣時,收集廢氣至排氣筒的所有生產線應在正常穩定生產狀態。采樣方法及步驟根據“GB/T 16157”標準執行,現場采樣須在治理設施前、后監測口,1小時內同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并計算平均值。其中,苯、甲苯與二甲苯合計項目只監測處理后排放濃度及速率。當出現進口、出口標干煙氣流量差別大(大于10%),存在進口流量小于出口流量時,須現場核查排氣管路是否異常。 (二) 分析。 根據“DB44 814-2010”標準的規定,VOCs的分析測定應按照表3執行。表3 VOCs監測方法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名稱 |
1 | 苯 | 氣相色譜法 |
2 | 甲苯 |
3 | (對、間、鄰)二甲苯 |
4 | 總VOCs |
本指引中總VOCs濃度是指所有VOCs濃度的算術和。可以選擇采用一種監測方法測定所有預期的有機物或采用多種特定監測方法分別測定所有的預期的有機物。方法的選擇及操作步驟參照“DB44/814-2010”附錄D相關指引。 六、總VOCs去除率計算方法 方法1:總VOCs去除率為同一時刻廢氣處理設施廢氣處理前、后的總VOCs排放速率差值與廢氣處理前總VOCs排放速率值得百分比值。 參考公式:
式中:
P—廢氣處理設施的總VOCs去除率,%;
C前—進入廢氣處理設施前的污染物濃度,mg/m3; Q 前—進入廢氣處理設施前的排氣量,m3/h; C后—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入環境空氣的污染物濃度,mg/m3; Q后—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入環境空氣的排氣量,m3/h。 方法2:若廢氣處理前、后自動監控采樣口所對應的排放筒管徑大小保持一致,可采用“同一時刻廢氣處理設施的廢氣處理前、后的總VOCs濃度差值與廢氣處理前總VOCs濃度值的百分比值”的方式計算總VOCs去除率: 參考方式:
式中:
P—廢氣處理設施的總VOCs去除率,%;
C前—進入廢氣處理設施前的污染物濃度,mg/m3; C后—經廢氣處理設施處理后排入環境空氣的污染物濃度,mg/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