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對軋鋼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我部決定修改《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8665-2012),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3.5 熱處理爐”定義修改為:將鋼鐵材料加熱到軋制溫度,或放在特定氣氛中加熱至工藝溫度并通過不同的保溫、冷卻方式來改變表面或內部組織結構性能的熱工設備,包括加熱爐,以及退火爐、淬火爐、正火爐、回火爐、固溶爐、時效爐、調質爐等其他熱處理爐。
二、將表 2、表 3 中熱處理爐二氧化硫限值修改為:加熱爐150 mg/m3、其他熱處理爐 100 mg/m3;熱處理爐氮氧化物限值修改為:加熱爐 300 mg/m3、其他熱處理爐 200 mg/m3。
三、將 4.9 條修改為:加熱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8%,其他熱處理爐干煙氣基準含氧量為 15%,實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
(1)
式中:
C基 ——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C實——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mg/m3;
O基——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O實——實測的干煙氣含氧量,%。
四、增加 5.8 條,內容為: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