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是對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按照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環評文件的形式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實施審批制,《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 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對我廳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審批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為貫徹國家、省有關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落實粵澳港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建設的要求,省政府出臺《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我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粵辦函〔2020〕44 號),提出對位于已開展區域規劃環評的專業園區內的建設項目,或符合 5 類情形且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試行環評審批告知承諾制。生態環境部《關于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保工作的指導意 見》(環綜合〔2020〕13 號)提出,制定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將環境影響總體可控、受疫情影響較大、就業密集型等民生相關的 17 大類 44 小類行業納入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關于做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落實工作的函》(環評函〔2020〕19 號)進一步明確,對實施告知承諾制審批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部門可不經評估、審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在批復后采取評估、復核等方式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為落實上述有關改革精神,規范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行為,我廳制訂了《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告知承諾制審批規程》(以下簡稱“《規 程》”)。
二、主要內容
《規程》包括適用范圍、審批程序、事中事后監管三部分。一是明確《規程》適用于符合粵辦函〔2020〕44 號文和環綜合〔2020〕13 號文情形的項目,由建設單位選擇辦理方式。二是明確告知承諾制審批申請材料、受理條件、批準程序和期限。三是提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開展技術評估、 復核和執法監管,監督建設單位落實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和承諾事項。《規程》還配套制訂申請書、承諾書、批復文件等格式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