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方案制定
1 廢水排放監測
所有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工業排污單位均須在其廢水總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1 執行。
?表 1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工業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 a | 自動監測 | |
pH 值、懸浮物 | 月 | 季度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 a | 自動監測 | — |
pH 值、懸浮物 | 月 | —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總磷 | 月b | |
a 總氮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前,按日監測。 b 排水期間按月監測,如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監測一次。 |
2 廢氣排放監測
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工業各生產工序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2執行。
?表 2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工業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產品 生產工序 監測點位 監測指標 監測頻次 團粒型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原料制備 含塵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成品制備 造粒 造粒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自動監測 氨 季度 氮氧化物 a 季度 硫化氫 b 半年 干燥 干燥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自動監測 硫化氫 b 半年 二氧化硫 c 月 氮氧化物 月 篩分 篩分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破碎 破碎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冷卻 冷卻系統尾氣處理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包裝 包裝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熔體型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原料制備 含塵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成品制備 造粒 造粒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月 ?氨 季度 硫化氫 b 半年 篩分 篩分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破碎 破碎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冷卻 冷卻系統尾氣處理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包裝 包裝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料漿型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復分解反應 反應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氯化氫 半年 ?中和反應 反應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氨 季度 成品制備 造粒 ? 造粒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自動監測 ?氨 季度 干燥 干燥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自動監測 二氧化硫c 月 氮氧化物 月 篩分 篩分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破碎 破碎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冷卻 冷卻系統尾氣處理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包裝 包裝尾氣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摻混型復混肥料(復合肥料) 成品制備 摻混 摻混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篩分 篩分尾氣處理系統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包裝 包裝尾氣收集處理設施排氣筒 顆粒物 半年 注:廢氣監測須按照相應標準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 a 生產硝基復混肥料(復合肥料)的排污單位。 b 生產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復合肥料)的排污單位。 c 采用燃煤熱風爐的排污單位。
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3執行。
表 3 無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工業類型 |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磷肥工業 |
排污單位廠界 | 顆粒物、氨、氟化物 | 季度 |
鉀肥工業 | 顆粒物、氯化氫 a | 半年 | |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工業 | 顆粒物、氨、氯化氫 b、 | 季度 | |
硫化氫 c、臭氣濃度 c | 半年 | ||
有機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業 | 顆粒物、氨、硫化氫、臭氣濃度 | 半年 | |
注:具有生化污水處理站的排污單位,除表內監測指標外,還須在廠界監測氨、硫化氫和臭氣濃度,最低監測頻次與其行業無組織廢氣監測指標一致。 | |||
a 采用曼海姆法生產硫酸鉀的排污單位。 b 采用低溫轉化法生產硫基型復混肥料(復合肥料)的排污單位。 c 生產有機-無機復混肥料(復合肥料)的排污單位。 |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破碎設備、篩分設備、風機、各類壓縮機、水泵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
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間監測,夜間不生產的可不開展夜間噪聲監測, 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 A 聲級。周邊有敏感點的,應增加敏感點位噪聲監測。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4.1 法律法規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空氣環境質量開展監測。參照 HJ 2.2、HJ 194 中相關規定設置環境空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頻次按表 4執行。環境空氣監測時間應與廠界周邊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時間同步。
?表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所屬行業 | 目標環境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復混肥料(復合肥料)工業 | 環境空氣 | 顆粒物、氨 a | 半年 |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11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1.1 和 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11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
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
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需求按照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
5.3 涉及氮肥、磷肥、鉀肥、復混肥料(復合肥料)、有機物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兩種以上工業類型的排污單位,監測方案中應涵蓋所涉及工業類型的所有監測指標,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5.4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
5.5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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