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方案制定
1 廢水排放監測
1.1 監測點位
排污單位須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監測點位的設置按照表 1 中的規定執行。
1.2 監測指標與頻次
廢水排放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1 執行。
表 1 廢水排放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周 |
石油類、pH 值、懸浮物、總氮、總磷、硫化物、揮發酚 |
周 |
月 | |
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總釩、苯、甲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乙苯、總氰化物 |
月 |
季度 | |
延遲焦化裝置冷焦水、切焦水廢水排放口 | 苯并(a)芘 | 半年 a | |
常減壓蒸餾裝置電脫鹽廢水排放口 b | 總汞 | 月 | |
烷基汞 | 半年 a | ||
酸性水汽提裝置廢水排放口 | 總砷 | 月 | |
催化裂化裝置煙氣脫硫廢水排放口 催化汽油吸附脫硫裝置煙氣脫硫廢水排放口 |
總鎳 |
月 | |
航空汽油調和車間廢水排放口 四乙基鉛生產裝置廢水排放口 |
總鉛 |
月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懸浮物 |
日 c | |
注 1: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注 2:監測污染物濃度時應同步監測流量。 注: a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執行。 b 適用于加工含汞原油的情況。 c 排放期間按日監測。 |
2 廢氣排放監測
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
2.1.1 監測點位
廢氣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的,應在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相同監測指標多股廢氣混合排放的,應在廢氣匯合后的共用煙道上或分別在各個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有旁路的旁路煙道也應設置監測點位;有機廢氣回收處理裝置應分別在其廢氣進口及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2.1.2 監測指標與頻次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2 執行。
表 2 有組織廢氣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工藝加熱爐排氣筒(單臺額定功率≥14MW) | 氮氧化物 | 自動監測 | |
二氧化硫、顆粒物 | 季度(月 a) | ||
工藝加熱爐排氣筒(單臺額定功率<14MW)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 | 季度(月 a) | |
催化裂化催化劑再生煙氣排氣筒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 | 自動監測 | |
鎳及其化合物 | 季度 | ||
重整催化劑再生煙氣排氣筒 離子液法烷基化裝置催化劑再生煙氣排氣筒 | 非甲烷總烴 | 月 | |
氯化氫 | 季度 | ||
催化汽油吸附脫硫再生煙氣排氣筒 | 顆粒物、二氧化硫 | 季度 | |
酸性氣回收裝置排氣筒 | 二氧化硫 | 自動監測 | |
硫化氫、氮氧化物 b | 月 | ||
硫酸霧 c | 季度 | ||
氧化瀝青裝置排氣筒 | 瀝青煙 | 季度 | |
苯并(a)芘 | 半年 | ||
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排氣筒 | 非甲烷總烴、硫化氫 | 月 | |
苯、甲苯、二甲苯 | 季度 | ||
有機廢氣回收處理裝置進口及其排放口 d | 非甲烷總烴 | 月 | |
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 e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 | 自動監測 | |
煙氣黑度、一氧化碳、氟化氫、氯化氫、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砷、鎳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鉻、錫、銻、 銅、錳及其化合物) |
月 | ||
二噁英類 | 年 | ||
注 1: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注 2:廢氣監測須按照相應標準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 a 若燃料為凈化后干氣、瓦斯氣、天然氣則按季度監測,若采用其他燃料,則在使用期間按月監測。 b 適用于采用氧化法尾氣污染物控制的酸性氣回收裝置。 c 適用于酸性氣回收裝置生產硫酸的情況。 d 有機廢氣排放口排氣中若含有顆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須進行監測。 e 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監測的其他要求按 GB 18484 執行。 ? |
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3 執行。
表 3 無組織廢氣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企業邊界 | 非甲烷總烴、顆粒物、氯化氫 a、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氫、臭氣濃度 |
季度 |
苯并(a)芘 | 年 | |
泵、壓縮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氣體/蒸氣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 |
揮發性有機物 |
季度 |
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他密封設備 | 揮發性有機物 | 半年 |
注 1: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泄漏檢測,若同一密封點連續三個周期檢測無泄漏情況,則檢測周期可延長一倍,但在后續監測中該檢測點位一旦檢測出現泄漏情況,則監測頻次按原規定執行。 注 2: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以及原料工藝等確定是否監測 GB 14554 中的其他惡臭污染物。 注 3: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的其他要求按 HJ 733 及其他國家揮發性有機物管理規定執行。 注:a 適用于工藝裝置中有連續重整裝置或采用離子液法的烷基化裝置的情況。? |
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機泵電機、空冷電機、壓縮電機、風機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
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夜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 A 聲級。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4.1 其他環境管理政策,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水、土壤、環境空氣質量開展監測。可按照 HJ 664、HJ/T 55、HJ/T 164、HJ/T 166、HJ/T 194 中相關規定設置環境空氣、地下水、土壤監測點位,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T 91、HJ 442 中相關規定設置周邊地表水、海水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可參照表 4 執行。
表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
類別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環境空氣 a | 非甲烷總烴、顆粒物、氯化氫 b、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氫 |
半年 |
苯并(a)芘 | 年 | |
地表水 |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懸浮物、總氮、總磷、硫化物、揮發酚、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總釩、苯、甲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乙苯、總氰化物、苯并(a)芘、總砷、總鎳、總鉛、總汞、烷基汞等 |
季度 |
地下水 | pH 值、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石油類、總氮、總磷、硫化物、揮發酚、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總釩、苯、甲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乙苯、總氰化物、苯并(a)芘、總砷、總鎳、總鉛、總汞、烷基汞等 |
年 |
海水 |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懸浮物、總氮、總磷、硫化物、揮發酚、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總釩、苯、甲苯、鄰二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乙苯、總氰化物、苯并(a)芘、總砷、總鎳、總鉛、總汞、烷基汞等 |
半年 |
土壤 | pH 值、硫化物、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總砷、總鎳、總鉛、總汞等 |
年 |
注:a 每次連測 3 天。 b 適用于工藝裝置中有連續重整裝置或采用離子液法的烷基化裝置的情況。 |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1.1 和 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3 和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
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標。
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
5.3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
5.4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HJ 819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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