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方案制定
1 廢水排放監測
1.1 監測點位
所有發酵類制藥工業排污單位均須在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外環境的須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1.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表 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
總磷 | 日(自動監測 a) | 月(自動監測 a) | |
總氮 | 日 b | 月(日 b) | |
懸浮物、色度、總有機碳、五日生化需氧量、總氰化物、總鋅、急性毒性(HgCl2 毒性當量) |
月 |
季度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 |
總磷 | 月(自動監測 a) | - | |
總氮 | 月(日b) | - | |
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 月 | -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日c | |
注:表中所列監測指標,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須采取自動監測。 a 水環境質量中總磷實施總量控制區域,總磷須采取自動監測。 b 水環境質量中總氮實施總量控制區域,總氮目前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待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后,須采取自動監測。 c 排放期間按日監測。? |
2 廢氣排放監測
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2.1.1 監測點位
各工序廢氣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須在排氣筒或排氣筒前的廢氣煙道設置監測點位。
2.1.2 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
各工序有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的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表 2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生產工序 | 監測點位 | 廢氣類型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配料及投料 |
有機液體配料等設備排氣筒 |
工藝有機廢氣 | 揮發性有機物a | 月 |
特征污染物b | 年 | |||
酸堿調節等設備排氣筒 | 工藝酸堿廢氣 | 特征污染物b | 年 | |
固體配料機、整粒篩分機、破碎機等設備排氣筒 |
工藝含塵廢氣 |
顆粒物 |
季度 | |
發酵 | 種子罐、發酵罐、消毒罐、配料補加罐等設備排氣筒 |
發酵廢氣 | 顆粒物、揮發性有機物a | 月 |
臭氣濃度 | 年 | |||
提取、精制 | 酸化罐、吸附塔、液貯罐、干燥器、脫色罐、結晶罐等設備排氣筒 |
工藝有機廢氣 | 揮發性有機物a | 月 |
特征污染物b | 年 | |||
干燥 |
干燥塔、真空干燥器、真空泵、菌渣干燥器等排氣筒 |
工藝有機廢氣 | 揮發性有機物a | 月 |
特征污染物b | 年 | |||
工藝含塵廢氣 | 顆粒物 | 季度 | ||
成品 | 粉碎、 研磨機械、 分裝、包裝機械等設備排氣筒 | 工藝含塵廢氣 | 顆粒物 | 季度 |
其他 |
溶劑回收設備排氣筒 |
工藝有機廢氣 | 揮發性有機物a | 月 |
特征污染物b | 年 | |||
污水處理廠或處理設施排氣筒 |
—— | 揮發性有機物a | 月 | |
臭氣濃度、特征污染物b | 年 | |||
罐區廢氣排氣筒 |
—— | 揮發性有機物a | 季度 | |
特征污染物b | 年 | |||
危廢暫存廢氣排氣筒 |
—— | 揮發性有機物a | 季度 | |
臭氣濃度、特征污染物b | 年 | |||
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 |
—— | 煙塵、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動監測 | |
煙氣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氫、氟化氫、汞及其化合 物、鎘及其化合物、(砷、鎳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銻、鉻、 錫、 銅、錳及其化合物) |
半年 | |||
二噁英類 | 年 | |||
注 1:廢氣監測須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 注 2:表中所列監測指標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保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須采取自動監測。 a 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需求,揮發性有機物可選擇對主要VOCs 物種進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測量總有機化合物,或者選用按基準物質標定,檢測器對混合進樣中VOCs 綜合響應的方法測量非甲烷有機化合 物。由于現階段國家還未出臺標準測定方法,本標準暫時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待相關標準方法發布后,從其規定。 b 特征污染物見 GB 14554、GB 16297 所列污染物,根據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產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具體污染物項目。待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地方排放標準中有要求的,按照嚴格的執行。 |
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與監測頻次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3 執行。
表 3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廠界 | 揮發性有機物 a、臭氣濃度、特征污染物 b | 半年 |
注:a 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需求,揮發性有機物可選擇對主要 VOCs 物種進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測量總有機化合物,或者選用按基準物質標定,檢測器對混合進樣中 VOCs 綜合響應的方法測量非甲烷有機化合物。由于現階段國家還未出臺標準測定方法,本標準暫時使用非甲烷總烴作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綜合控制指標,待相關標準方法發布后,從其規定。 b 特征污染物見 GB 14554、GB 16297 所列污染物,根據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產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具體污染物項目。待制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地方排放標準中有要求的,按照嚴格的執行。 |
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表 4 中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和周邊環境敏感點的位置。廠界環境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間噪聲監測,夜間生產的排污單位須監測夜間噪聲。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表 4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布點應關注的主要噪聲源
?噪聲源 | ?主要設備 |
生產車間及配套工程 | 發酵設備、提取、精制機械及設備(過濾和離心設備)、干燥機械及設備、真空設備、空調機組、空壓機、冷卻塔等 |
污水處理設施 | 污水提升泵、曝氣設備、風機、污泥脫水設備等 |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4.1 環境管理政策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地表水、海水和土壤開展監 測。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納水體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開展土壤監測的排污單位,可按照 HJ/T 166 及土壤環境管理要求設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頻次按照表 5 執行。
表 5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目標環境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地表水 | pH 值、化學需氧量、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等 | 季度 |
海水 | pH 值、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鹽、無機氮等 | 半年 |
土壤 | pH 值、二氯甲烷、苯、甲苯、二甲苯、酚類化合物等 | 年 |
注:地表水、海水、土壤的具體監測指標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產品和副產物確定。 |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3、表 5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1.1 和 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3、表 5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
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 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
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
5.3 涉及化學合成類、發酵類和提取類兩種以上工業類型的排污單位,監測方案中應涵 蓋所涉及工業類型的所有監測指標,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5.4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相關要求執行。
5.5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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