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測方案制定
1 廢水排放監測
所有氮肥工業排污單位均須在其廢水總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1 執行。
表 1 廢水排放口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
總氮 | 日(自動監測a) | ||
懸浮物、總磷 b | 周 | 月 | |
石油類、硫化物 c、氰化物 c、揮發酚 c | 月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日 d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用自動監測。 a 待總氮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后,須采取自動監測。 b 總磷實施總量控制的區域,總磷最低監測頻次按日執行。 c 以天然氣為原料的排污單位硫化物、氰化物、揮發酚的監測頻次按年執行。 d 排放期間按日監測。? |
2 廢氣排放監測
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
各生產工序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按表 2 執行。
表 2 有組織廢氣排放口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生產工序 |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合成氨 |
以煤為原料 | 備煤 | 含塵廢氣排氣筒 | ?顆粒物 | 半年 | |
固定床常壓煤氣化工藝 |
原料氣制備 |
吹風氣余熱回收系統或三廢混燃系統排氣筒 |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動監測 | ||
汞及其化合物 a | 半年 | |||||
煙氣黑度 | 年 | |||||
造氣廢水沉淀池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排氣筒 | 氨、硫化氫、非甲烷總烴、酚類、氰化氫 |
季度 | ||||
苯并(a)芘 | 半年 | |||||
造氣爐放空管 | 顆粒物、氨、硫化氫、非甲烷總烴、苯并(a)芘 | 放空期間 | ||||
原料氣凈化 |
脫碳氣提塔排氣筒 |
氨、硫化氫、非甲烷總烴 |
季度 | |||
干煤粉氣流床氣化工藝 | 原料氣制備 | 磨煤及干燥系統排氣筒 | 顆粒物、氮氧化物 | 季度 | ||
煤粉輸送及加壓進料系統粉煤倉排氣筒 | 顆粒物 | 季度 | ||||
甲醇 b、硫化氫 b | 年 | |||||
原料氣凈化 | 低溫甲醇洗尾氣洗滌塔排氣筒 | 甲醇、硫化氫 | 季度 | |||
硫回收尾氣排氣筒 | 二氧化硫 | 自動監測 | ||||
硫酸霧 c | 半年 | |||||
水煤漿氣 | 原料氣凈 | 低溫甲醇洗尾氣洗滌塔排氣筒 | 甲醇、硫化氫 | 季度 | ||
|
| 流床 氣化工藝 | 化 |
硫回收尾氣排氣筒 | 二氧化硫 | 自動監測 |
硫酸霧 c | 半年 | |||||
碎煤固定床加壓氣化工 藝 |
原料氣凈化 | 酸性氣體脫除設施排氣筒 | 甲醇、非甲烷總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 | ||
硫回收尾氣排氣筒 | 二氧化硫 | 自動監測 | ||||
硫酸霧 c |
半年 | |||||
以天然氣為原 料 | 蒸汽轉化法 | 原料氣制備 |
一段轉化爐排氣筒 |
顆粒物、氮氧化物 |
季度 | |
以焦爐氣為原 料 | 部分轉化法 | 原料氣制備 | 脫硫再生槽廢氣排氣筒 | 硫化氫、氨 | 月 | |
一段轉化爐排氣筒 |
顆粒物、氮氧化物 |
季度 | ||||
以油為原料 | 重油部分氧化法 |
原料氣凈化 | 低溫甲醇洗尾氣洗滌塔排氣筒 | 甲醇、硫化氫 | 季度 | |
硫回收尾氣排氣筒 | 二氧化硫 | 自動監測 | ||||
硫酸霧 c | 半年 | |||||
尿素 | 放空氣洗滌塔(或吸收塔)排氣筒 | 氨 | 季度 | |||
造粒塔或造粒機排氣筒 | 顆粒物、氨、甲醛 d | 季度 | ||||
包裝機排氣筒 | 顆粒物 | 年 | ||||
硝酸銨 | 造粒塔排氣筒 | 顆粒物、氨 | 季度 | |||
包裝機排氣筒 | 顆粒物 | 年 | ||||
污水處理環保設施 | 污水處理場廢氣收集處理設施排氣筒 | 硫化氫、氨、酚類 e | 半年 | |||
非甲烷總烴 e | 季度 | |||||
注:廢氣監測須按照相應標準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造氣爐放空管除外)。氮肥工業造粒塔尾氣排氣筒若無法進行廢氣流量監測,可采用物料衡算估算污染物排放量。 a 采用三廢混燃系統時,應監測汞及其化合物。 b 干煤粉氣流床氣化裝置煤粉輸送載氣采用來自低溫甲醇洗脫硫脫碳設施的二氧化碳氣時,應測定硫化氫、甲醇。 c 適用于硫回收生產硫酸的排污單位。 d 造粒過程使用甲醛時,應監測甲醛。 e 采用固定床常壓煤氣化工藝的排污單位須監測酚類和非甲烷總烴。? |
2.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按表 3 執行。
表 3 無組織廢氣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排污單位廠界 | 氨、非甲烷總烴、臭氣濃度、硫化氫 a | 季度 |
顆粒物 a、甲醇 b、苯并(a)芘 c、酚類 c | 年 | |
注:a 以天然氣為原料和燃料的排污單位可不監測硫化氫和顆粒物。 b 副產甲醇或采用低溫甲醇洗工藝的排污單位應監測甲醇。 c 采用固定床常壓煤氣化工藝的排污單位,應監測酚類、苯并(a)芘。 |
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 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破碎設備、篩分設備、風機、空壓機、各類壓縮機、水泵等噪聲源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
廠界噪聲每季度至少開展一次晝間、夜間監測,監測指標為等效連續 A 聲級。周邊有敏感點的,應增加敏感點位噪聲監測。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4.1 其他環境管理政策,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4.2 無明確要求的,若排污單位認為有必要的,可對周邊水、空氣環境質量開展監測。可 參照 HJ 2.2、HJ/T 2.3、HJ/T 91、HJ /T 194、HJ 442 中相關規定設置地表水、海水監測斷面及環境空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頻次按表 4 執行。環境空氣監測時間應與廠界周邊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時間同步。
表 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目標環境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地表水 | pH 值、懸浮物、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石油類、氰化物、揮發酚、硫化物 | 季度 |
海水 | pH 值、化學需氧量、溶解氧、總氮、總磷、活性磷酸鹽、無機氮、石油類、氰化物、揮發酚、硫化物 | 半年 |
環境空氣 |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顆粒物、苯并(a)芘 a、氨 | 半年 |
注:a 采用固定床常壓煤氣化工藝的排污單位應監測環境空氣中的苯并(a)芘。 |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1.1 和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
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 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
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需求按照 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
5.3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
5.4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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