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核定工作。
不適用于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的直接經濟損失核定。
二、核算范圍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和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應急處置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直接經濟損失。其中應急處置費用包括污染處置費用、保障工程費用、應急監測費用、人員轉移安置費用以及組織指揮和后勤保障費用等。
突發生態環境事件責任方為保護公眾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環境,減輕或者消除危害主動支出的應急處置費用,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三、核定程序
直接經濟損失核定工作程序包括基礎數據資料收集、數據審核、確定核定結果三個主要階段。基礎數據資料收集是對各項費用產生情況、費用數額、合同票據等資料進行統一收集的過程;數據審核是對收集的數據資料進行初審、確認、復審等一系列審查,確定有效數據,并進行整理分析的過程;確定核定結果是將審定的數據整理分析后,給出明確的核定結論的過程。
圖 1 直接經濟損失核定工作流程圖
四、直接經濟損失核定
4.1 核定原則
(1)規范性原則
直接經濟損失核定要收集完整的損失或費用數據的證明材料, 數據與證明材料要真實可靠且一一對應,缺失證明材料的損失和費用不能計入。對同一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直接經濟損失核定要采用統一的數據調查統計方法、計算方法和核定標準,保證核定結果規范公正。產生應急處置費用的工作措施應當與應急處置方案的要求或者應急指揮部的部署一致,應當與減輕對生態環境損害的措施直接相關。
(2)時效性原則
應急處置費用必須是在應急處置和預警期間、以及在受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影響的區域范圍內發生的費用。應急處置和預警期以應急處置方案界定的或者以應急指揮部研判確定的時間為準。事件發生前已列入財政支出預算或工作計劃,因事件發生而提前執行的設
備購置費、租賃費、工程施工費等支出,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各應急工作參與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和長期聘用人員在應急處置期間的勞務費和工資性收入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但由于事件引發計劃變動產生的額外費用,可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3)合理性原則
對于同一突發生態環境事件,不同單位、不同地區填報的損失和費用數據要符合邏輯,同類型損失和費用單價的差異要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根據實際調查或者歷史相關數據,以上下浮動在一倍以內視為合理。因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發生造成的材料、交通、人工等價格上漲,以不高于市場價一倍視為合理。由其他突發事件次生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情況,應當明確原生事件的核定時限和地域范圍, 避免重復或遺漏核定。
4.2 核定方法
4.2.1應急處置費用
(1)污染處置費用
污染處置費用是指從源頭控制或者減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為防止污染物繼續擴散,而采取的清除、轉移、存儲、處理和處置被污染的環境介質、污染物和回收應急物資等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主要包括投加藥劑、筑壩拆壩、開挖導流、放水稀釋、廢棄物處置、污水或者污染土壤處置、設備洗消等產生的費用。污染處置費用的計算方法有兩種:
方法一:污染處置費用=材料和藥劑費+設備或房屋、場地租賃費+應急設備維修或重置費+人員費+后勤保障費+其他。
方法二:對于工作量能夠用指標進行統一量化的污染處置措施,可以采用工作量核算法,根據事件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和相關規定或調查獲得的費用計算。
污染處置費用=總工作量×單位工作量單價,例如:
筑壩費用=壩體體積(立方米)×單位體積構筑單價(元/立方米);開挖導流費用=土方量( 立方米) ×單位土方量工程單價(元/立方米);
污水處理費用=污水總量(噸)×每噸污水處理單價(元/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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