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務來源
2013 年,原環境保護部下達了“關于開展 2013 年度國家環境技術管理項目計劃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3〕51 號),其中提出了修訂《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 276-2006)(項目編號:2013-GF-07)行業標準的任務,由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原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牽頭承擔該標準的編制工作。
2 標準制訂背景及修訂必要性
2.1 標準修訂背景
醫療廢物含有多種有害病原體,其病毒、病菌是疾病傳播的源頭,處置不當極易造成疾病傳播。隨著國家對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的重視,國務院于 2003 年頒布了《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同年衛生部頒布了《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頒布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頒布的法令、法規或規范對醫療廢物的分類、定義、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監管作了嚴格的規定,以加強對醫療廢物的處置管理。同時期國外處置醫療廢物的技術主要有焚燒技術和非焚燒技術(主要包括高溫蒸汽消毒、化學消毒、微波消毒等)兩大類。依據這兩類技術在國外的實際應用和國內出臺的有關環境保護規劃與《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以下簡稱《設施建設規劃》),焚燒技術主要適用于大規模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非焚燒技術較為適用于規模相對較小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針對醫療廢物焚燒技術,原國家環保總局出臺了《醫療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工程建設技術規范》(HJ/T 177-2005)作為采用焚燒類技術處置醫療廢物工程建設的規范性文件,為規范醫療廢物高溫蒸汽處置技術在國內的應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組織編寫了《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試行)》(HJ/T 276-2006)(以下簡稱《規范(試行)》)。
2.2 標準修訂必要性
隨著醫療廢物處置技術升級、環境質量要求提高以及國家環境管理面臨的新形勢等,現行標準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環境管理需求和工程技術要求,推進標準修訂工作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
(1)響應國際社會對環境質量要求和國家環境管理需要
2004 年 11 月 11 日,《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對中國正式生效,公約的核心內容之一是減少并最終消除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公約將醫療廢物焚燒列為二噁英類 POPs 的重要排放源。采用最佳可行技術(BAT)和最佳環境實踐(BEP),可最大限度減少二噁英類 POPs 排放。采用高溫蒸汽等非焚燒醫療廢物處理技術是落實 BAT/BEP 要求,有效減少二噁英類污染物排放的重要途徑之一。除了國際履約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對改善生活環境質量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國家對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和處置工作也愈加重視。為使我國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水準和國際社會對醫療廢物處置要求的高標準接軌,需要從行業規范上使其保持一致。
(2)適應處理技術發展和工程建設運營需求
高溫蒸汽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制訂時,國內建成運行的高溫蒸汽消毒系統僅天津有設施,工程驗證嚴重不足,規范的制訂多參考國外相關標準,相關技術研究如殺菌溫度與時間、壓力之間的匹配性、惡臭氣體的控制與處理要求、殘液的處理要求等問題都缺乏有效的工程支撐。在《規范(試行)》的指導下,依托《設施建設規劃》實施,國內醫療廢物高溫蒸汽處理的技術研發和工程實踐發展迅速,并逐漸與國際水平接軌,目前高溫蒸汽處理設備及配套設施基本實現國產化,并在運行中積累了大量經驗。隨著醫療廢物高溫蒸汽處理技術研究的深入開展,以及醫療廢物環境管理要求的進一步提升,對于近年來引進的新型工藝和實際應用中出現的問題,《規范(試行)》的指導作用逐漸趨弱,需要進一步規范和修訂。
(3)順應我國醫療廢物處置產業化運行趨勢
2003 年暴發的“非典”事件,充分暴露了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缺乏的嚴重性。事后國家高度重視醫療廢物無害化處置,于 2003 年頒布實施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十九條和第三十三條分別要求醫療廢物推行集中處置,縣及縣級以上城市分別在不同時間段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此條例為我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模式奠定了法律基礎,也使非焚燒處理技術的開發和應用成為必然。同年,《設施建設規劃》批復實施,確定了醫療廢物的集中處置模式和產業化發展方向。截至目前,我國醫療廢物處置產業已初具規模,全國已經有 200 余個地級市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高溫蒸汽處置設施約占其中一半,并且近年來其數量仍保持增長勢頭。因此,對《規范(試行)》開展修訂研究,是為下一階段我國醫療廢物高溫蒸汽處置技術應用與發展鋪墊道路,也是穩步推進醫療廢物處置產業化進程的需要。
從上述方面看,本項目的設立擁有顯著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
2.3 標準修訂原則
(1)與技術發展相協調原則。結合 BAT/BEP 要求和高溫蒸汽技術發展現狀和趨勢, 提出相應的技術要求和污染控制措施。
(2)與管理體系相適應原則。明確技術規范定位,與近年來發布的醫療廢物相關法規、政策,以及即將發布的《醫療廢物處理處置污染控制標準》等做到銜接一致。
(3)從嚴控制原則。從切實保障處置效果、降低醫療廢物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的角度出發,強化對工藝過程、二次污染防治、處理效果檢測等方面的具體要求。
(4)語言精準原則。按照《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制訂技術導則》(HJ 526 -2010)要求調整規范結構,優化文字表述,明確污染治理的具體目標,刪除相關普適性要求,盡可能達到精煉、準確。
3 主要工作過程
課題組自 2013 年 1 月承接《規范(試行)》的修訂任務后,主要開展了以下幾項工作:
(1)國內外文獻調研
通過對國內外相關信息的檢索,掌握當前國際上高溫蒸汽處理技術的發展現狀、部分發 達國家在高溫蒸汽處理工藝標準上的更新情況、以及國外醫療廢物高溫蒸汽處理 BAT/BEP 最新要求。對照我國醫療廢物相關法律法規的更新情況及高溫蒸汽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的應用情況,分析我國目前的高溫處理工程技術規范與國外規范相比的不足之處以及可以借鑒之處。
(2)國內現狀調研與評估
國內現狀調研采用發放調查表和實地調研相結合的方式。調研工作主要針對高溫蒸汽處理設備制造企業和醫療廢物高溫蒸汽處置中心開展,調研對象的選擇綜合考慮了處理工藝、 設備類型、處理規模、設施分布、建設時間等因素。編制組向 3 個高溫蒸汽設備制造企業、10 余個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發放了調查問卷,并選取其中位于東、中、西不同區域的 5 個醫療廢物處置中心開展了實地調研。
(3)規范修訂內容及修訂可行性的研究
在文獻調研和實地調研的基礎上,評估現行技術規范的適用情況,總結現行技術規范存 在的問題和修訂需求,匯總形成修訂條目清單,針對每個擬修訂的條目給出具體的修訂依據 和意見,并分析修訂后的內容對今后醫療廢物高溫蒸汽處理技術的應用產生的預期影響。
(4)開題報告起草與論證
經充分調研和分析,落實需修訂的內容,按照《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制訂技術導則》(HJ 526-2010)的要求,對現有標準的結構、內容進行調整、補充和完善。形成《醫療廢物高溫 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對標準修訂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技術經濟影響、主要修訂內容等進行詳細論述。
(5)征求意見稿編制與技術審查
課題組根據開題論證意見推進后續資料收集、咨詢研討、實地調研等工作,于 2016 年2 月完成《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并發給多家單位征求意見,其中包括設備供應商、工程建設和設施運營單位、地方生態環境部門、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國際機構等,課題組對意見進行分析和調研后完善標準相關內容。2016 年 7 月,原環保部標準所組織環境規劃院、中國科學院北京綜合研究中心、沈陽環境科學研究院等幾家醫療廢物高溫蒸汽、微波消毒、化學消毒技術規范修訂牽頭單位在北京開會對接, 明確了標準的章節設置、共性內容表述以及與《醫療廢物非焚燒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的銜接等方面。其后,標準所分別于 2017 年 11 月,2019 年 3 月、12 月,2020 年 2 月、3月協調 3 家牽頭單位對《醫療廢物高溫蒸汽集中處理工程技術規范》等 5 個相關技術規范開展討論并進行互審,多次對幾個標準征求意見稿的技術可行性、要求銜接性、表述規范性等內容進行校核,經反復修改完善,于 2020 年 4 月形成征求意見稿。2020 年 4 月 28 日,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在主持召開并通過了本標準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
4 高溫蒸汽處理技術概述
4.1 技術應用現狀
我國于 2004 年 11 月實施《控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國際公約》,尤其是 2006 年《規范(試行)》發布后,《設施建設規劃》內 3t/d、5t/d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普遍采用高蒸汽處理技術。高溫蒸汽處理技術不僅成為醫療廢物焚燒技術的有益補充,更是小規模醫療廢物集中處理設施主流工藝技術。截止 2018 年底,407 個醫療廢物處置設施中,近 220 家采用高溫蒸汽處理技術,2018 年處理醫療廢物 33 萬余噸,占當年處理量的三分之一。目前, 較大城市的設施規模可達 20t/d 以上,東部地區城市的設施規模集中在 8 t/d~10t/d,縣級單位或西部地區城市的設施處理規模為 2 t/d~8t/d。
高溫蒸汽處理技術是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瑞典、丹麥等國處理醫療廢物的首推技術。我國高溫蒸汽技術最初從國外引進,之后國內高溫蒸汽處理技術研發和生產發展較為迅速,現有約 10 家技術設備供應商,其中包括多家我國自主研發的企業,山東新華醫療、重慶智得熱工、天津格林泰克、北京方德等為代表的企業成為我國高溫蒸汽設備的主要設備制造商,在產業技術支撐上有了明顯的改觀。與 2005 年高溫蒸汽處理技術規范制定當初相比, 高溫蒸汽處理技術的應用條件相對更為成熟,為技術規范的進一步修訂完善提供了廣泛的實踐基礎。
隨著相關標準的逐漸趨嚴,高溫蒸汽處理技術因其建設和運營方面的顯著優勢,有望成為大批小型醫療廢物焚燒設施改建后的首選技術,同時,部分新建醫療廢物處置設施也更傾向于采用高溫蒸汽處理技術,高溫蒸汽處置設施數量及處理能力將在一段時期內保持增長趨勢。洛陽、威海、泰州、呼和浩特等多地已啟動醫療廢物高溫蒸汽處理設施改建或擴建項目。
4.2 技術原理及特點
高溫蒸汽處理技術的基本原理是將醫療廢物裝載于容器內,使其暴露于高溫蒸汽氛圍中并停留一定時間,在此期間利用水蒸汽釋放出的潛熱,使醫療廢物中的致病微生物發生蛋白質變性和凝固,使致病微生物死亡,從而消除醫療廢物的生物危害性,達到無害化處置的目的。高溫蒸汽處理技術要求醫療廢物在一定的溫度、壓力下與高溫蒸汽接觸充足的時間以達到一定的微生物滅活效率。
高溫蒸汽處理技術的優點包括以下方面:
(1)無有毒有害物質產生。主要污染物為揮發性有機污染物(VOCs)、惡臭氣體、少量高濃度有機廢水及清洗消毒廢水等,不產生二噁英等有毒有害物質,治理難度較小。
(2)消毒效率高。能對醫療廢物的氣、固、液三態同時進行消毒處理,通過調整運行參數,可使醫療廢物中的微生物滅活率大于 99.9999%。
(3)全過程自動控制。可實現成整個處理過程的自動控制,包括真空預控制;升溫、加壓、自啟停控制;循環處理工程中對時間、溫度等參數的調節制以及殘液、廢冷凝水的消 毒控制。操作簡單、安全、高效。
(4)建設運行成本低。根據《醫療廢棄物處理處置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術指南》,同規模的相比,高溫蒸汽處置設施建設成本僅為焚燒處置設施的 1/2,由于無需配備復雜的煙氣凈化系統,其運行成本也遠低于焚燒處置設施。
高溫蒸汽處理技術的局限性主要表現為:
(1)不適合大規模醫療廢物處置。考慮到溫度和壓力變化對消毒艙腔體的影響,高溫蒸汽單臺處理設備的規模一般不宜超過 10t/d,并且藥物性、化學性及大部分病理性廢物等高溫蒸汽處理技術不適用的醫療廢物需要另行處置,基數較大的情況下無形中會增加管理工作的復雜程度,因此產生量超過 30t/d 的大型城市通常采用焚燒方式處理醫療廢物,例如上海、北京、廣州、武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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