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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1 項目背景

1.1 任務來源

      2017 年,原環境保護部辦公廳公布了《關于開展 2017 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環辦科技函〔2017413 號),下達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修訂 HJ 589-2010)》標準修訂計劃,項目統一編號為 2017-23,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和吉林省吉林生態環境監測中心承擔標準修訂工作。

1.2 工作過程

1.2.1 成立標準編制小組

      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于 2017 6 月承擔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修訂 HJ 589-2010)》標準修訂工作。接到工作任務后,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環規科技〔20171 號),立即組織協作單位江蘇省環境監測中心和吉林省吉林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的有關人員成立了標準編制組(以下簡稱“編制組”),召開了標準修訂工作啟動會。

1.2.2 查詢國內外相關標準和文獻資料

      編制組檢索、查詢和收集了國內外相關標準文獻資料,對我國環境監測的實際情況進行調研,初步確定了擬采用的工作方案和標準修訂技術路線。

1.2.3 開題論證,制定標準的技術路線

      2018 3 月,由原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在北京組織召開了該標準的開題論證會。與會專家就編制組提交的標準開題論證報告和標準草案內容進行了質詢和討論,認為標準編制單位提供的材料齊全,內容較完整,格式規范;修訂標準的技術路線合理,能滿足修訂工作需要。論證委員會通過該標準的開題論證,同時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具體的論證意見和建議如下:1)按照應急處置過程,進一步細化完善標準內容;2)進一步明確標準的適用范圍;3)按照《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HJ 565-2010)對標準文本進行編輯性修改。

1.2.4 編寫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18 3 ~8 月,編制組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修訂 HJ 589-2010)》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初稿的編寫工作。

1.2.5 召開技術研討會和開展調研,進一步完善標準文本

      2018 8 月,編制組在吉林市組織召開了該標準的技術研討會。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相關技術問題進行集中研討,并對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進行修改完善。2018 9 月, 編制組在江蘇省開展集中調研,廣泛聽取江蘇省各地市級環境監測部門應急監測人員對該標   準修訂后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及建議,進一步完善標準文本及編制說明。

1.2.6 召開站內預審會,對標準文本進行技術審核

      2018 10 月,編制組在北京組織召開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修訂 HJ 589-2010)》征求意見稿預審會,專家組聽取了標準編制單位關于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   明的匯報,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如下:進一步明確污染態勢初步判別及跟蹤監測兩個階段的   工作原則,優化資料性附錄 D、附錄 E 相關內容;進一步規范術語和定義;按照《環境保護標準編制出版技術指南》(HJ 565-2010)對征求意見稿進行編輯修改。

1.2.7 參考相關技術文件,對標準文本進行完善

      2019 1 ~11 月,編制組依據預審會專家組修改意見和建議,對原文本內容進行修改。期間,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組織編制完成的《生態環境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指南》《生態環境應急監測報告編制指南》獲部長專題會原則通過,《應急監測方法選用指南》《應急監測預案編制指南》2 項技術文件完成編制并分別報送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監測司、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此外,生態環境部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 11 月編制了《生態環境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方案》并征求意見。編制組參考了上述技術文件相關內容,進一步補充完善標準文本,形成征求意見稿。

1.2.8 召開技術審查會,對征求意見稿進行技術審查

      2019 11 月,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在北京組織召開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修訂 HJ 589-2010)》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專家組聽取了標準主編單位關于標準征求意見稿內容的介紹,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如下:建議將“污染物初步判別”修改為“污染態勢判別”;進一步完善“應急監測終止”相關內容。

2 標準制訂的必要性分析

      當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鎮化加速發展時期,各種自然災害和人為活動帶來的環境風險不斷加劇,突發環境事件的誘因更加多樣、復雜。現階段,環境惡化狀況尚未得到根本遏制;企業環境違法問題仍然普遍存在,環境安全隱患突出;突發環境事件呈現高發態勢,跨界污染、重金屬及有毒有害物質污染事件頻發,社會危害和影響明顯加大,環境安全形勢嚴峻。

      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需要“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環境應急監測是做好突發環境事件處置、處理的前提和關鍵。只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型及污染狀況做出準確的判斷,才能對污染事件進行及時、正確的處理、處置,才能為制定恢復措施提供科學的決策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決定了其處置要求越快越好,為此需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說清楚污染物、污染物濃度和污染范圍,為應急處置決策提供快速準確的技術依據,從而有效控制事件的環境影響。

      為指導和規范全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提高各級環境監測部門的應急監測技術水平,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杭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起草編制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10)(以下簡稱“現行標準”)已于 2011 1 1 日起實施,是目前我國唯一指導和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技術標準規范。該標準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的技術要求,自 2011 年開始實施以來,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指導和規范作用。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在應急監測實際工作中發現該標準仍存在一些不足,已越來越難以滿足國家對環境應急監測的要求和日益紛繁復雜的應急監測工作的需要。為此,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于 2016 年提出了該標準的修訂需求,并被列入 2017 年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計劃。該標準修訂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2.1 落實國家預案要求,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需要

      2014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已于 2015 1 1 日起施行,2014 年修訂的《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 號)(以下簡稱“國家預案”)也已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現行標準制定時依據的法律和預案已進行了修訂,故該標準也需進行   相應調整和修訂。

      國家預案中關于應急監測條款有所變化:如4.2.4 應急監測”條款規定“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   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   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這其實明確了環境應急監測的任務。而現行標準中尚無應急監測方案編制的相關要求規定,且現有標準中相關內容較為零散。又如國家預案“4.4 響應終止”條款規定“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響應”。而現行標準中并無應急監測終止的相關規定,且環境應急監測中的“有始無終”早已成為業內公認   難題,歸跟結底是缺乏結束應急監測的相關規定。此外,現行標準中某些術語和定義需重新   研究確定,如 “應急監測”定義為“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對污染物、污染物濃度和污染范圍進行的監測”,“跟蹤監測”定義為“指為掌握污染程度、范圍及變化趨勢,在突發   環境事件發生后所進行的連續監測,直至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恢復正常。”二   者的定義含糊不清且有所交叉,不僅與很多應急監測實際情況不符,而且容易誤導公眾,難以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因此,對現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10)進行修訂,是落實《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 號)要求,規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需要,必要而緊迫。

      修訂時擬增加應急監測方案的相關規定,并對“應急監測”和“跟蹤監測”的定義進行  修改,并增加“應急監測啟動”、“污染態勢初步判別”、 “應急監測終止”的定義。

2.2 應對各種實際情況,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需要

      突發環境事件具有發生發展的不確定性、類型成因的復雜性、時空分布的差異性、侵害對象的公共性及危害后果的嚴重性等特點,使得應急監測工作的開展需在最短的時間內承擔大量的工作任務,如應急監測隊伍要在最短時間內完成集結、準備儀器設備,制定監測方案、   實施監測任務,及時準確地報告監測數據、客觀反映事故現場污染情況,為環境決策和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難度與壓力可想而知。但突發環境事件的不確定性及復雜性,導致很多應急監測工作難以照章辦事。而現行標準中整體指導思想不夠統一,某些規定繁簡程度不一,   某些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如對選擇監測分析方法的規定較為泛泛;又如該規范中關于質量控制的要求較為籠統;再如該規范4.2.6 現場采樣記錄”中對現場采樣記錄的要求過于詳細, 而其中部分內容屬于調查記錄、接報記錄和監測方案的內容,并非采樣時所需記錄內容,但采樣記錄過于復雜則會很多浪費應急采樣的時間,某些情況下現場采樣記錄三級審核過于繁瑣且難于實現。

      因此,根據各種可能的實際情況,對現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范》(HJ 589-2010)進行修訂,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啟動、污染態勢初   步判別、應急監測方案、跟蹤監測、應急監測報告、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應急監測終止等   技術要求做出規定,實現環境應急監測各環節的科學性、規范性及可操作性,確保環境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修訂時擬對監測分析方法的選擇提出指導性規范;提出有針對性的質量控制要求,在應急監測的不同階段、不同的技術環節、所用技術和儀器的不同特點提出不同的質控要求;考慮應急監測工作中的實際情況,繁簡得當,盡量保證修訂后的規范既科學合理,又切實可行。

2.3 相關環保標準和環保工作的需要

      由于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會對污染地區居民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嚴重危害,并對當地的生  態環境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與破壞,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于 1988 年提出了針對性很強的“阿佩爾計劃”既 APELL(地區級緊急事故的意識和準備),倡導對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應增強預防意識并加強全社會的合作,我國是積極響應“阿佩爾計劃”的國家之一。幾十年來,世   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正投入越來越多的資金和人力建立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   及處置方法。

      1988 年原國家環保局主持召開了兩次“全國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措施研討會”, 組織編制了《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儀器設備購置方案》(1995 年)、《全國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九五”計劃(送審稿)》。針對近年來全國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頻發,對經濟生產、人民生活和社會穩定產生了一定影響,國家環保總局于 2001 12 月發出《關于進一步加強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通知》(環發[2001]197 號),要求建立應急監測隊伍、加強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與報告的管理、開展轄區內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危   險源調查、建設全國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系統。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工   作引起了各級政府、各地環保局及監測站的高度重視,相繼開展了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   預案、應急響應系統、應急監測技術等多方面的基礎研究工作。如《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   規范》(HJ/T 91-2002)中也包含了關于水環境突發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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