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根據建設項目特征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三條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下列區域:
(一)生態保護紅線、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海洋特別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海洋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
(三)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以及文物保護單位。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名錄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類別,不得擅自改變環境影響評價類別。
跨行業、復合型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其中單項等級最高的確定。本名錄對主體工程未作規定但包含鍋爐、工業爐窯、表面處理、水處理等通用工序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通用工序所屬的工程內容確定。不涉及主體工程的改建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按照改建工程內容確定。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就建設項目與所在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或跟蹤評價的相符性作重點分析。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應當就建設項目對環境敏感區的影響作重點分析。
第五條 本名錄未作規定的建設項目,原則上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新興行業和具有地方特色的行業等,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環境影響評價類別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生態環境部認定。
第六條 本名錄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并適時修訂公布。
第七條 本名錄自****年*月*日起施行。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布的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 44號)及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生態環境部令第 1 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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