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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畜禽養殖區域管理指南

      為落實《東莞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規范畜禽養殖行為,切實減輕畜禽養殖業污染,改善農村生態環境質量,建設“灣區都市、品質東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本指南。

一、根據《東莞市畜禽養殖區域劃分實施方案(2020年修訂)》,本市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區域劃分為禁養區、非禁養區兩大類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業。

      非禁養區內,根據土地資源可利用實際情況和環境承載力,適度發展畜禽業養殖,實施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從事畜禽養殖業的,應當堅持“資源節約、質量安全、環境友好”原則,合理選址,完善配套設施設備,規范生產和防疫管理,實現污染物達標排放。

      在禁養區內的所有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非禁養區內未經批準的畜禽養殖場(小區),要依法予以清理,責令停止養殖活動,依法拆除相關設施。

      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符合以下規范:

      (一)選址布局科學合理

      選址應位于我市畜禽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選址應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由農業農村部門依據畜禽養殖場(小區)周邊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區劃、飼養環境、動物分布等情況,以及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狀況等因素,組織開展選址風險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認選址。畜禽養殖場(小區)各區域布局科學合理,做到生產區與生活區分開,凈道污道分開,種豬與商品豬欄舍分開。

      (二)設施設備配套完善

      畜禽養殖場(小區)要配套完善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防疫、消毒、隔離、無害化處理、污水處理、臭氣治理、雨污分離等設施設備。

      場區入口處配置消毒池和消毒設備,生產區有良好的采光、通風設施設備,獸醫室配套疫苗冷凍(冷藏)設備、應急電源供應設備、消毒和診療等防疫設備,有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無害化處理、污水污物處理設施設備,有相對獨立的引入動物隔離舍和患病動物隔離舍。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三)生產防疫管理規范

      養殖場(小區)要建立生產管理、防疫消毒、檢疫申報、檔案管理等制度,設置科學合理的飼養管理操作規程。建立規范的檔案和生產記錄,包括畜禽的品種、數量、繁殖記錄、標識情況、來源和進出場日期,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來源、名稱、使用對象、時間和用量,檢疫、免疫、消毒情況,畜禽發病、死亡和無害化處理等情況。養殖場(小區)從業人員無人畜共患傳染病。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四)污染物達標排放

      畜禽養殖場(小區)糞污無害化處理工藝應根據養殖規模、清糞方式和當地自然地理條件,采用達標排放技術模式或綜合利用技術模式,建立減排臺賬。

      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水和糞便應進行集中處理,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糞污滲出、泄漏。其處理能力、有機負荷和處理效率應根據建場規模計算和設計,處理后的廢水能經市政污水管網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的,廢水排放執行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6132009)和東莞市污水排入污水管網標準的較嚴值;廢水不能進入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需排入周邊水體的,廢水排放執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Ⅳ類、廣東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和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6132009)較嚴的指標。

      惡臭排放以及廢渣無害化處理執行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6132009)。

      (五)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通過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利用,推進、加快畜牧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構建種養循環發展機制,加大對畜禽糞污減量排放和資源化利用,大型規模養殖場100%落實配套糞污處理設施裝備,如有機肥加工機械、沼氣池、儲氣袋(罐)、沼氣發電機等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及新型畜禽無害化處理設備。

      (六)禁止違法使用泔水養殖

      從事畜禽養殖的個人和組織要主動增強防控意識,進一步強化生物安全意識,增強健康養殖理念,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違法使用泔水等餐廚剩余物飼喂畜禽。

二、非禁養區畜禽養殖場(小區)申辦手續

      非禁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或已建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申請保留的,要符合法律法規設立的排污、用地、動物防疫條件等許可項目要求,取得相關經營許可。

      (一)用地手續辦理

      非禁養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小區)選址應在非禁養區紅線范圍內,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畜禽養殖設施建設需在建設用地和設施農業用地范圍內,禁止在永久基本農田、高標準農田、生態保護紅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建設區等管控底線區域,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過渡期間以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為準,涉及設施農業用地的應向屬地政府備案,屬地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市自然資源、農業農村部門。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承包農戶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承包農戶同意。

      (二)環保手續辦理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依法開展畜禽養殖場(小區)項目環境影響評工作。同時,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依法依規辦理排污許可證申領、竣工環保驗收、排水許可證申領等環保手續。

      (三)防疫條件審查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規定進行選址、工程設計和施工,建設竣工后,向農業農村部門申辦《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四)畜禽養殖備案

      畜禽養殖場(小區)應當按照《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和畜禽養殖備案辦法》規定,通過農業農村部畜禽養殖備案管理系統,將名稱、養殖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市農業農村局登記備案,取得畜禽標識代碼(畜禽養殖代碼)。經海關注冊的出口(含供港澳)畜禽養殖場(小區),可憑海關簽發的有效注冊證明材料直接辦理養殖場登記備案。

      (五)相關事項

      養殖場還應按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辦理相關證照。非禁養區內原有的畜禽養殖場(小區)申請保留的,參照新辦養殖場要求,補充完善相應手續后,方可繼續經營。

三、畜禽養殖場(小區)規模標準

      根據《廣東省畜禽養殖糞污處理與資源化利用技術指南(試行)》,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養殖規模如下:生豬年出欄量500頭、奶牛存欄量≥100頭、肉牛出欄量≥100頭、蛋雞存欄量≥10000只、肉雞年出欄量≥40000只,肉羊年出欄≥500頭。

      其他畜禽養殖場(小區)的折算方法、適用標準按照廣東省《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6132009)執行。

四、有關部門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是管理轄區內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的直接實施主體,要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組織開展轄區內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工作。市工信、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管、水務、林業、公安等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加強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實施畜禽養殖業清理、執法、協調、指導和監督等日常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督促非禁養區內新改擴建畜禽養殖場(小區)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非法畜禽養殖業依法進行處理。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定期開展畜禽養殖巡查,及時掌握畜禽養殖情況,每月更新養殖戶名錄、畜禽養殖數量、規模等動態情況并抄送生態環境部門。加強畜禽養殖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技術指導,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生態養殖技術,推廣高效安全配方飼料和干清糞養殖工藝,減少有毒有害廢棄物排放,并嚴查私宰行為。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非法占用土地的畜禽養殖業進行查處,協同農業農村部門安排落實非禁養區內合法經營的畜禽養殖用地。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審核非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營業執照申請,對于禁養區內的養殖場(小區)不得發放營業執照,依法查處無營業執照經營禽畜養殖場(小區)的行為。

      城管部門負責對畜禽養殖違法建(構)筑物進行的整治、拆除,嚴管泔水收集處理,對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依法進行查處。

      水務部門負責對河道、湖泊、水庫的巡查,配合相關水域管理單位做好水面漂浮病死畜禽的清理打撈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國有林場內非法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依法處置畜禽養殖業清理整治工作中妨礙執行公務的違法犯罪行為。

      各鎮(街、園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加強領導,為畜禽養殖業監督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各鎮(街、園區)下屬有關單位、村(社區)以及相關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林場、水庫管理機構按照職能分工具體負責監督管理工作。充分發揮本地新聞媒體的導向作用,準確、客觀、穩妥宣傳有關畜禽養殖業的政策措施,增強企業和群眾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意識,推進規模、標準、清潔、綠色畜禽養殖發展,防止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發生。

五、實施日期

      自2020615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614日,其中涉及的國家、省、市法律法規及政策如有修訂,從其修訂后的規定。

      (本規范性文件已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同意發布,編號為DGSSTHJJ-2020-037

 

      文章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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