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進水監測
1.1 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
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進水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表1 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進水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進水總管 | 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總磷、總氮 | 日 | |
注:進水總管自動監測數據須與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平臺聯網。 |
1.2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進水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2執行。
?表2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進水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進水總管 | 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總磷、總氮 | 日 | |
工業廢水混合前 | 根據相關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或自行監測技術指南中廢水總排放口確定,無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和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按照HJ819 中廢水總排放口要求確定。 | |
注1:進水總管自動監測數據須與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平臺聯網。 注2:工業廢水混合前廢水監測結果可采用廢水排放單位的自行監測數據,或自行開展監測。 |
2 廢水排放監測
2.1 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
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3執行。
接納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工業廢水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應參照表4 增加有毒有害污染物監測頻次。
若進水發生變化導致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應按照表3調整自行監測方案。
?表3 城鎮污水處理廠和其他生活污水處理廠廢水排放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處理量≥2萬m3/d | 處理量<2萬m3/d | ||
廢水總排放口?a | 流量、pH值、水溫、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b? | 自動監測 | |
懸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石油類、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糞大腸菌群數 | 月 | 季度 | |
總鎘、總鉻、總汞、總鉛、總砷、六價鉻 | 季度 | 半年 | |
烷基汞 | 半年 | 半年 | |
?GB 18918的表3中納入許可的指標 | 半年 | 半年 | |
其他污染物c | 半年 | 兩年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月d | |
a 廢水排入環境水體之前,有其他排污單位廢水混入的,應在混入前后均設置監測點位。 b 總氮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前,按日監測。 c 接納工業廢水執行的排放標準中含有的其他污染物。 d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如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
2.2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
處理混合行業廢水的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廢水監測指標按照納入排污許可管控的污染物指標確定,監測點位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4執行。
若排污單位進水發生變化導致污染物種類發生變化,應按照表4調整自行監測方案。
?表4 工業廢水集中處理廠廢水排放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廢水總排放口a | 流量、pH值、水溫、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b | 自動監測 | |
懸浮物、色度 | 日 | 月 | |
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類 | 月 | 季 | |
總鎘、總鉻、總汞、總鉛、總砷、六價鉻 | 月 | ||
其他污染物c | 季度 | ||
雨水排放口 | 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懸浮物 | 月d | |
a 廢水排入環境水體之前,有其他排污單位廢水混入的,應在混入前后均設置監測點位。 b 總氮自動監測技術規范發布實施前,按日監測。 c 接納工業廢水執行的排放標準中含有的其他污染物。 d 雨水排放口有流動水排放時按月監測。如監測一年無異常情況,可放寬至每季度開展一次監測。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
水處理廠水質檢測機構
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SCT)是經國家認可委認可,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資質和計量認證CMA資質,已獲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認可,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檢測服務及綠色解決方案的綜合性第三方檢測公司,專業提供水處理廠水質檢測服務,出具水處理廠水質檢測報告(CMA報告)滿足環保部門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