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廠廢氣排放監測
1 酒廠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及頻次
1.1 各生產工序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1 執行。
1.2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表1 酒廠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備注 |
原輔料儲運、破(粉)碎、脫皮(殼)、烘干、篩分等工序車間排氣筒或廢氣處理設施排放口 | 顆粒物 | 半年 | 適用于有原輔料儲運、破(粉)碎、脫皮(殼)、烘干、篩分等生產過程涉及顆粒物排放的排污單位 |
干燥設施等廢氣排放口 | 非甲烷總烴 | 季度 | 適用于產品干燥過程等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生產工序 |
惡臭氣體處理設施排放口 | 臭氣濃度、氨a、硫化氫a | 半年 | 適用于有生化污水處理的排污單位 |
注:監測須按照相應監測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廢氣排放參數。 a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確定監測指標。 |
2 酒廠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
酒廠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2執行。
表2 酒廠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備注 |
廠界 | 臭氣濃度a | 半年 | 適用于所有排污單位 |
非甲烷總烴 | 半年 | 適用于生產過程中涉及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排污單位 | |
顆粒物 | 半年 | 適用于有原輔料儲運、破(粉)碎、脫皮(殼)、烘干、篩分等生產過程涉及顆粒 物排放的生產工序 | |
氨 | 半年 | 適用于有氨制冷系統或液氨儲罐的排污單位 | |
硫化氫、氨 | 半年 | 適用于有生化污水處理的排污單位 | |
注1:若周邊有環境敏感點或監測結果超標的,應適當增加監測頻次。 注2:無組織廢氣監測須同步監測氣象參數。 a 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以及原輔用料、生產工藝等,確定是否監測其他惡臭污染物。 |
酒廠廢氣排放監測機構
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SCT)是經國家認可委認可,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資質和計量認證CMA資質,已獲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認可,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檢測服務及綠色解決方案的綜合性第三方檢測公司,專業提供酒廠廢氣排放監測服務,出具酒廠廢氣排放監測報告(CMA報告)滿足環保部門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