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廠廢氣排放監測
1 石油廠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
1.1 監測點位
廢氣通過排氣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環境的,應在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相同監測指標多股廢氣混合排放的,應在廢氣匯合后的共用煙道上或分別在各個煙道上設置監測點位;有機廢氣回收處理裝置應分別在其廢氣入口及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1.2 監測指標與頻次
執行GB 31571 的排污單位,應執行表1石油化學工業企業類型相應監測要求,還應根據使用原料,生產工藝過程,生產的產品、副產品,從附錄 B 中篩選廢氣有機特征污染物指標開展自行監測。
執行GB 31572 的排污單位,應執行表1合成樹脂工業企業類型相應監測要求,若生產附錄 D 中列舉的合成樹脂,還應根據產品類型從附錄 D 中選取其他廢氣污染物指標開展自行監測。
表1 石油廠有組織廢氣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工藝加熱爐排氣筒(單臺額定功率≥14MW) | 氮氧化物? | 自動監測 |
?二氧化硫、顆粒物 | 季度(月 a) | |
工藝加熱爐排氣筒(單臺額定功率<14MW)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 | 季度(月 a) |
含鹵代烴有機廢氣排氣筒c | 非甲烷總烴b | 月 |
氯化氫、氟化氫、溴化氫d、氯氣 | 季度 | |
廢氣有機特征污染物 | 半年 | |
其他有機廢氣排氣筒c | 非甲烷總烴b | 月 |
廢氣有機特征污染物 | 半年 | |
廢水處理有機廢氣收集處理裝置排氣筒 | 非甲烷總烴、硫化氫 | 月 |
廢氣有機特征污染物 | 半年 | |
合成樹脂生產設施排氣筒 | 非甲烷總烴、顆粒物 | 月 |
其他廢氣污染物e | 半年 | |
合成樹脂廢水、廢氣焚燒設施排氣筒 | ?非甲烷總烴、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 |
月 |
其他廢氣污染物e | 半年 | |
二噁英類f | 年 | |
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 g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顆粒物 | 自動監測 |
?煙氣黑度、一氧化碳、氟化氫、氯化氫、汞及其化合物、鎘及其化合物、(砷、鎳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鉻、錫、銻、銅、錳及其化合物) |
月 | |
二噁英類 | 年 | |
注 1: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注 2:廢氣監測須按照相應標準分析方法、技術規范同步監測煙氣參數。 注 3:對于多個乙烯裂解爐(工藝加熱爐),僅需選擇爐膛溫度最高的裂解爐排氣筒進行自動監測。 注:a 若燃料為凈化后干氣、瓦斯氣、天然氣或甲烷氫,則按季度監測,若采用其他燃料,則在使用期間按月監測,特殊時段時應加密監測頻次。 b 非甲烷總烴有去除效率要求的,應同時監測污染治理設施進口。 c 有機廢氣排放口排氣中若含有顆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須按月進行監測。 d 待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發布后實施。 e 指附錄 D 中列舉的其他廢氣污染物。 f適用于廢水、廢氣中含有鹵素的情況。 g 危險廢物焚燒爐排氣筒監測的其他要求按GB 18484 執行。 |
2 石油廠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與頻次
石油廠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設置、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2 執行。
表2 石油廠無組織廢氣監測指標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企業邊界 | 非甲烷總烴、顆粒物、氯化氫 a、苯、甲苯、 二甲苯 b、氨、硫化氫、臭氣濃度 |
季度 |
苯并(a)芘 b | 年 | |
泵、壓縮機、閥門、開口閥或開口管線、 氣體/蒸氣泄壓設備、取樣連接系統 |
揮發性有機物 | ? ? 季度 |
法蘭及其他連接件、其他密封設備 | ?揮發性有機物 | 半年 |
注 1: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泄漏檢測,若同一密封點連續三個周期檢測無泄漏情況,則檢測周期可延長一倍,但在后續監測中該檢測點位一旦檢測出現泄漏情況,則監測頻次按原規定執行。 注 2: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以及原料工藝等確定是否監測 GB 14554 中的其他惡臭污染物。 注 3: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的其他要求按 HJ 733 及其他國家揮發性有機物管理規定執行。 注:a 適用于生產裝置的原料、排氣中含鹵代烴的情況。 b 對于僅含有合成樹脂生產裝置的排污單位,可不監測二甲苯、苯并(a)芘。 |
石油廠廢氣排放監測機構
廣東華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SCT)是經國家認可委認可,具有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認可資質和計量認證CMA資質,已獲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認可,為客戶提供一站式檢測服務及綠色解決方案的綜合性第三方檢測公司,專業提供石油廠廢氣排放監測服務,出具石油廠廢氣排放監測報告(CMA報告)滿足環保部門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