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及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助力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健全以環境影響評價為主體的源頭預防體系和以排污許可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體系,推動環境影響評價和排污許可管理有機銜接,打通兩個環節管理數據,生態環境部組織對《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以下簡稱基礎信息表)進行修訂。
一、修訂原則
提高效率,服務監管。在原基礎信息表的基礎上,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分散于各章節的污染物產、治、排信息等內容,規范表述并濃縮于基礎信息表中,便于建設單位直觀、快速了解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推動落實,便于環評審批部門快速理清重點、提高審批效率,便于執法監管部門快速定位問題、提高事中事后監管精準性,并為后續環評與排污許可銜接提供數據支撐。
繼承完善,保持穩定。原則上堅持既定管理思路,沿用原基礎信息表大部分內容,在充分繼承的基礎上進行更新、增補和完善。確保不脫離既有管理框架和技術體系,并保證其適用性。
力求簡化,減少負擔。填報的所有信息均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中的現有內容。同時,在滿足審批和監管需求、滿足環評與排污許可信息化銜接要求的基礎上,盡可能減少數據項,減少填報負擔。
二、主要修改內容
1.修改環評單位相關信息。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一是現有基礎信息表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修改為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增加“信用平臺項目編號”;二是現有基礎信息表評價單位“證書編號”修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增加編制主持人“姓名”“信用編號”“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號”。
2.“項目涉及保護區與風景名勝區的情況”修改為“項目涉及法律法規規定的保護區情況”,并在其中增加“生態保護紅線”“其他”等信息。
3.新增“主要原料及燃料信息”,包括“主要原料”“主要燃料”等信息。
4.新增“大氣污染治理與排放信息”,包括有組織排放(主要排放口)的“排放口名稱”“排氣筒高度”“污染防治設施工藝”“生產設施”“排放限值”“排放量”和無組織排放的“排放源名稱”“排放限值”等信息。
5.新增“水污染治理與排放信息”,包括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的“排放口名稱”“廢水類別”“污染防治設施工藝”“排放去向”“排放限值”和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的“排放口名稱”“污染防治設施工藝”“受納污水處理廠(受納水體)”“排放限值”“排放量”等信息。
6.新增“固體廢物信息”,包括“名稱”“產生環節”“危險廢物類型”“危險廢物代碼”“產生量”“貯存設施名稱”“貯存能力”“自行利用工藝”“自行處置工藝”“是否外委處置”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