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的監測。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 HJ 820 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HJ 2.2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3 術語和定義
3.1
人造板工業 wood-based panel industry
指生產以木材或非木材植物纖維材料為主要原料,加工成各種材料單元,施加(或不施加)膠黏劑和其他添加劑,制成的板材或成型制品的工業企業。主要包括生產膠合板、纖維板、刨花板及其他人造板等產品的工業企業。
3.2
膠合板 plywood
指由單板構成的多層材料,通常按相鄰層單板的紋理方向大致垂直組坯膠合而成的板材。
3.3
刨花板 particleboard
指將木(竹)材或其他植物纖維原料加工成刨花(或碎料),施加膠黏劑(和其他添加劑),組坯成型并經熱壓而成的一類人造板材。
3.4
纖維板 fiberboard
指將木(竹)材或其他植物纖維原料分離成纖維,利用纖維之間的交織及其自身固有的粘結物質,或者施加膠黏劑,在加熱和(或)加壓條件下制成的板材。
3.5
其他人造板 other wood-based panels
除膠合板、刨花板、纖維板之外的人造板,主要包括細木工板、指接集成材等其他各類人造板。
3.6
揮發性有機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參與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或者根據有關規定確定的有機化合物。
在表征VOCs 總體排放情況時,根據行業特征和環境管理要求,可采用總揮發性有機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總烴(以 NMHC 表示)作為污染物控制項目。
3.7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和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 監測方案制定
5.1 廢氣排放監測
5.1.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1 執行。
表 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指標、監測點位及最低監測頻次
人造板種類 | 廢氣主要產生環節 | 監測點位 | ?主要監?測?指標 | 最低監測頻次 | |
重點 排污單位 | 非重點 排污單位 | ||||
纖維板
| 纖維干燥工段 | 排氣筒 | 顆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 a | 自動監測 | 年 |
甲醛 | 季度 | 年 | |||
熱壓、鋪裝工段 | 排氣筒 | 顆粒物、非甲烷總烴 a、甲醛 | 年 | ||
砂光、鋸切、分選工段 | 排氣筒 | 顆粒物 | 年 | ||
刨花板 | 刨花干燥工段 |
排氣筒 | 顆粒物、氮氧化物、非甲烷總烴 a | 自動監測 |
年 |
熱壓、鋪裝工段 | 排氣筒 | 非甲烷總烴 a、顆粒物、甲醛 | 年 | ||
砂光、鋸切、分選工段 | 排氣筒 | 顆粒物 | 年 | ||
膠合板及其他人造板 | 單板、鋸材干燥工段、熱壓工段 |
排氣筒 |
非甲烷總烴 a |
年 | |
砂光、鋸切、分選工段 | 排氣筒 | 顆粒物 | 年 |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項目,須采取自動監測。 a 待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 |
5.1.2 無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無組織廢氣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2 執行。
表 2 無組織廢氣監測指標、監測點位及最低監測頻次
廢氣主要產生環節 | 監測點?位 | 主要監測指標 | 最低監測頻次 |
調(施)膠、物料輸送及其它逸散工段 | 廠界 | 顆粒物、甲醛、非甲烷總烴 a | 年 |
注:a 待相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發布后,從其規定。 |
5.2 廢水排放監測
5.2.1 監測點位
所有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均須在廢水總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2.2 監測指標及監測頻次
人造板工業排污單位廢水總排放口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照表 3 執行。
表 3 廢水排放口監測指標、監測點位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主要監測指標 | 最低監測頻次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重點排污單位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
總磷、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 氧量、色度、甲醛 |
季 |
半年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學需氧量、懸浮物 | 月 a | ||
非重點排污單位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 氧量、色度、甲醛 |
半年 |
年 |
注: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項目,須采取自動監測。 |
5.3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設置應遵循HJ 819 中的原則,主要考慮風機、削片機、刨片機、熱壓機、裁剪機等機械設備在廠區內的分布情況。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和監測頻次按照表 4 執行,周邊有敏感點的,應提高監測頻次。
表4 廠界環境噪聲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廠界 | 等 效 連 續 A 聲 級 | 季度 |
5.4 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5.4.1 其他環境管理政策,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按要求執行。
5.4.2 無明確要求的,排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周邊地表水、海水和環境空氣開展監測。對于廢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單位,可參照 HJ 2.3、HJ 91.1、HJ/T 91、HJ 442 設置監測斷面和監測點位;開展環境空氣監測的排污單位,可參照HJ 2.2、HJ 194 要求設置監測點位。
5.5 其他要求
5.5.1 除表 1~表 4 中的污染物指標外,5.5.1.1 和5.5.1.2 中的污染物指標也應納入監測指標范圍,并參照表 1~表 4 和HJ 819 確定監測頻次。
5.5.1.1 排污許可證、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僅限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相關環境管理規定明確要求的污染物指標。
5.5.1.2 排污單位根據生產過程的原輔用料、生產工藝、中間及最終產品類型、監測結果確定實際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優先控制污染物相關名錄中的污染物指標,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標。
5.5.2 各指標的監測頻次在滿足本標準的基礎上,可根據HJ 819 中監測頻次的確定原則提高監測頻次。
5.5.3 采樣方法、監測分析方法、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執行。
5.5.4 監測方案的描述、變更按照 HJ 819 執行。
6 信息記錄和報告
6.1 信息記錄
6.1.1 監測信息記錄
手工監測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 HJ 819 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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