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電解錳行業(不含錳礦開采)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本指標體系將清潔生產評價指標分為六類,即生產工藝及裝備要求、資源能源消耗指標、資源綜合利用指標、污染物產生指標、產品特征指標和清潔生產管理指標。
本指標體系適用于電解錳行業(不含錳礦開采)企業清潔生產審核、清潔生產潛力與機會的判斷、清潔生產績效評定和清潔生產績效公告,也適用于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環保領跑者等環境管理需求。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9078 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7167 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與管理通則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24789 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
GB 50046 工業建筑防腐蝕設計規范
GB/T 2589 綜合能耗計算通則
GB/T 18820 工業企業產品取水定額編制通則
GB/T 24001 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HJ 617 企業環境報告書編制導則
CJ 40 工業用水 分類及定義
YB/T 051 電解金屬錳
《鐵合金、電解金屬錳行業規范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5 年 12 月 18 日)
《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編制通則(試行稿)》(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 年第 33 號公告)
《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7 年第 35 號令)
3 術語和定義
GB/T 18820、YB/T 051 和《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編制通則(試行稿)》所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標體系。
3.1 清潔生產
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2 污染物產生指標
單位產品的生產(或加工)過程中,產生污染物的量(末端處理前)。包括廢水產生量、廢氣產生量和固體廢物產生量等指標。本指標體系主要是水污染物產生指標和固體廢物產生指標。水污染物產生指標是指工業廢水處理裝置入口的工業廢水量和污染物種類、單排量和濃度。
3.3 電解錳
指用錳礦粉經酸浸出獲得錳鹽,再送電解槽電解析出的單質金屬錳。
3.4 化合
指電解錳生產過程中的礦石浸出、除鐵、中和、除重金屬等工藝過程。
3.5 電解
指將電流通過電解質溶液(又稱電解液),在陰極和陽極上引起氧化還原反應的過程。
3.6 鈍化工藝
指電解錳生產過程為防止或減緩陰極板上沉積的金屬錳在空氣中被氧化,采用鈍化劑對錳片進行鈍化的工藝方法。
3.7 直流電耗
指生產 1t 電解錳在電解過程中所消耗的電能。
3.8 酸溶性錳
指錳礦中可被硫酸所浸出的二價錳。
3.9 水溶性錳
指錳渣中可溶于水的二價錳。
4 評價指標體系
4.1 指標選取說明
根據清潔生產的原則要求和指標的可度量性,進行本評價指標體系的指標選取。根據評價指標的性質,分為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兩類。
定量指標選取了具有代表性、能反映“節能、降耗、減污和增效”等有關清潔生產最終目標的指標,用于考核企業清潔生產的技術水平狀況。定性指標根據國家有關推行清潔生產的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政策、資源環境保護政策規定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等選取,用于考核企業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政策情況。
4.2 指標基準值及其說明
在定量評價指標中,各指標的評價基準值是衡量該項指標是否滿足相應清潔生產水平的基準數據。本評價指標體系確定各定量評價指標基準值的依據是:凡國家或行業在有關政策、規劃等文件中對該項指標已有明確要求的就執行國家要求的數值;凡國家或行業對該項指標尚無明確要求的,則選用國內重點電解錳企業近年來清潔生產所實際達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標值。
在定性評價指標體系中,衡量該項指標是否全部滿足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按“是”或“否”進行評定。
4.3 指標體系
電解錳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各指標、評價基準值和權重值見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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