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向練江流域排放污水的紡織染整、造紙和紙制品、食品加工及制造等重點控制行業及城鎮污水處理廠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色度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紡織染整行業應按《練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的有關要求,全部入園、集中治污。
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執行現行相應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批復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排污許可證執行;練江流域水環境整治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按照文件要求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 適用于本標準。
GB 3544 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4287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1893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 11903 水質 色度的測定 稀釋倍數法
GB 18918 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
DB 44/26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HJ 828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HJ 53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66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670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HJ/T 19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3 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術語和定義。
3.1
現有企業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企業或生產設施。
3.2
新建企業 new facility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企業或生產設施。
3.3
城鎮污水處理廠 municipal waste 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對進入城鎮污水收集系統的污水進行凈化處理的污水處理廠。
3.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5
間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4 控制要求
4.1 流域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練江流域包括汕頭潮陽行政區內的和平、貴嶼、銅盂、城南、棉北、文光、金浦、海門、谷饒等9個鎮街;汕頭潮南行政區內的道峽山、陳店、司馬浦、臚崗、兩英、仙城、紅場、雷嶺、隴田、成田、井都等11個鎮街;揭陽普寧行政區內的流沙東、流沙西、流沙南、流沙北、池尾、大南山、 燎原、麒麟、南徑、大壩、下架山、軍埠、占隴、云落、梅塘等15個鎮街。
4.2 排放限值
4.2.1 現有企業自2017年12月31日起,其排放按表1規定限值執行;
4.2.2 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1規定限值執行。
?表 1 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色度除外)
序號 | 行業 | 化學需氧量 (CODCr) | 氨?氮 | ?總磷 (以 P 計) | 色度 (稀釋倍數) | |
1 | 紡織染整行業 | 80(60) | 10.0(8.0) | 0.5 | 50(30) | |
2 |
造紙和紙制品行業 | 制漿企業 | 80 |
5.0 |
0.5 |
50 |
制漿和造紙聯合企業 | 60 | |||||
造紙企業 | 50 | |||||
3 | 食品加工及制造業 | 50 | 5.0 | 0.5 | 30 | |
4 | 城鎮污水處理廠 | 40 | 5.0(2.0) | 0.5(0.4) | 30 | |
注: 1、間接排放濃度限值按國家現行標準執行; 2、對于城鎮污水處理廠,上表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水溫≤12℃時,氨氮排放限值為 8.0mg/L; 3、括號內為 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執行的排放限值;練江流域水環境整治文件要求嚴于本標準時,從其規定。 |
5 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設在企業廢水總排放口,并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
5.2 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安裝與運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及環境保護行政主 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5.3 對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樣品保存等要求,按國家和地方有關污染源監測的 技術規范執行。
5.4 企業須按照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對排污狀況組織實施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5.5 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2所列標準方法。
表 2 水質測定方法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標準編號 |
1 | 化學需氧量 (CODCr) |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 HJ 828 |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 HJ/T 399 | ||
2 | 氨氮 (NH3-N)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 HJ/T 195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 HJ 535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536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 HJ 537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連續流動-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5 | ||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流動注射-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 HJ 666 | ||
3 | 總磷 (TP) |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GB 11893 |
水質 磷酸鹽和總磷的測定 連續流動-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HJ 670 | ||
水質 總磷的測定 流動注射-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 HJ 671 | ||
4 | 色度 | 水質 色度的測定 | GB 11903 |
注:國家發布新的測定標準方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相應行業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污染物基準水量的排放濃度。
6.3 排污單位除實行本標準所規定的限值外,還應達到環境保護部門核準或者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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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載地址:《DB44/2051-2017 練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