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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規范(征求意見稿)

?1 總    則

1.0.1 根據《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工作指南》(建城[2015]130號)、《城市黑臭水體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建城〔2018104號)等有關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要求,為推動廣東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工作,加強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工作的管理,統一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工作內容和技術要求,保證規劃編制的水平和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廣東省城鎮建成區內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的編制,其他水體治理規劃的編制可參照執行。

1.0.3 廣東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工作除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廣東省地方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術    語

2.0.1 城市黑臭水體 urban black-odor water

      城市建成區內,呈現令人不悅的顏色和(或)散發令人不適氣味的水體的統稱。

2.0.2生物多樣性 biodiversity

      生物及其環境形成的生態復合體以及與此相關的各種生態過程的綜合,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和它們所擁有的基因以及它們與其生存環境形成的復雜的生態系統。包括遺傳多樣性、物種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多樣性三個組成部分。

2.0.3 水環境容量 water environment capacity

      在給定水域范圍和水文條件、規定排污方式和水質目標的前提下,單位時間內該水域最大允許納污量。

2.0.4 海綿城市 sponge city

      新一代城市雨洪管理概念,是指城市能夠像海綿一樣,在適應環境變化和應對雨水帶來的自然災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彈性。

2.0.5 點源污染 point source pollution

      以點源形式進入城市水體的各種污染源,主要包括工業廢水和城市生活污水,通常有固定的排污口集中排放。

2.0.6 面源污染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以非點源(分散源)形式進入城市水體的各種污染源,主要包括各類降水所攜帶的污染負荷、城鄉接合部地區分散式畜禽養殖廢水的污染等,通常具有明顯的區域和季節性變化特征。

2.0.7 內源污染 internal pollution

      城市水體底泥中所含有的污染物以及水體中各種漂浮物、懸浮物、岸邊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華藻類等所形成的腐敗物。

2.0.8 水生態系統 water ecosystem

      水生生物群落及其環境相互作用、相互制約,通過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共同構成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的動態平衡系統。

2.0.9 生態修復 ecological remediation

      在生態學原理指導下,以生物修復為基礎,結合各種物理修復、化學修復以及工程技術措施,通過優化組合,使之達到最佳效果和最低耗費的一種綜合的修復污染環境的方法。

2.0.10 生態疏浚 ecological dredging

      采用環保型的施工機械設備,去除水體底表層被污染的淤泥,并控制施工過程中污染物擴散,以減輕水體內源污染負荷的施工技術方法。

2.0.11 二次污染 secondary pollution

      當某些一次污染物,在自然條件的作用下,改變了原有性質,特別是那些反應性較強的物質,性質極不穩定,而產生新的污染物,即出現二次污染。

2.0.12 余水處理 residual water treatment

      通過物理或化學的方法,對污泥堆場滲出的富含懸浮物的污水進行處理,使排放的尾水符合要求的過程。

基本規定

3.0.1 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文件。

3.0.2 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以批準的城鎮總體規劃為主要依據,并充分參考其他相關專項規劃及有關成果。

3.0.3 編制廣東省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根據可持續發展、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針對流域、區域特性、城市發展與水體環境現狀及存在問題,按照流域統籌、系統治理的思路,依據統一規劃、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原則和經濟技術可行性原則,提出治理規劃目標與任務,制定治理規劃的總體方案及主要空間布局與實施方案,實現社會、經濟與環境效益、長遠與眼前利益、整體與局部利益的統籌。

3.0.4 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尊重科學,實事求是。充分查閱和參考以往專項規劃及有關成果,積極并慎重采用新技術、新方法,注重工程措施與技術手段、管理方法相結合,廣泛聽取并論證采納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比較不同的方案設計,優選規劃方案,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可實施性。

3.0.5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體現全局性和指導性,突出其對黑臭水體治理工作的約束性和控制性。

3.0.6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應遵循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專項規劃服從綜合規劃的原則。

3.0.7 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以消除黑臭、提升水環境質量、修復水生態為主要目標,應兼顧防洪排澇、海綿城市建設、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等多重目標。

3.0.8 編制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考慮相關防洪排澇標準與規劃,確保水安全。

3.0.9 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考慮近遠結合、統籌安排。應處理好干支流、上下游、全流域的關系,局部安排應符合區域水體治理規劃的總體安排;應采取預防為主,預治結合,源頭治理與末端治理結合,處理好非工程措施與工程措施之間的關系,建設與運營的關系。

3.0.10 黑臭水體治理規劃應注意統籌各部門的使用要求,構建水岸綜合體,保留后續發展利用空間等。

3.0.11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所需的基本資料應來源可靠,數據準確,并具有代表性。

3.0.12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的規劃基準年宜為規劃編制的前一年,規劃水平年宜與相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或相關的上位規劃、同級規劃相協調,可分為近期和遠期兩個水平年,并以近期為重點。

編制內容綜合說明

4.0.1 城市黑臭水體治理規劃編制內容應包括區域概況、現狀調查與評價、規劃目標與任務、總體規劃與布局、治理方案、投資估算、非工程措施方案、環境影響評價、保障措施、實施效果分析、結論與建議、形成規劃成果等。

4.0.2 根據規劃編制任務要求,對黑臭水體所在區域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包括城市概況,地理、地質、水文、氣象、生態等自然條件和城市社會經濟等概況,以及相關規劃與計劃等。

4.0.3 規劃應對水環境現狀開展相應深度的現狀調查及必要的專題研究,包括流域概況、水質狀況、污染源、水生態、排水管網、治理設施、岸線管理與利用、公眾調查等情況。

4.0.4 應分析評價城市水體的黑臭和污染的程度、危害及發展趨勢,分析原因,確定主要影響因子,根據規劃區社會經濟發展要求,進行治理必要性分析,確定水體治理規劃的目標、任務。

4.0.5 應根據規劃任務以及工作基礎、工程建設條件等論證確定規劃范圍、規劃期。

4.0.6 應根據規劃區域特征、主要污染問題及主要影響因子,確定重點治理對象和主要治理工程、措施,提出總體規劃方案和治理措施的總體布局。

4.0.7 應對主要治理工程進行方案設計,明確到控源截污、內源治理、活水保質、生態修復等分項措施。

4.0.8 應對工程設計方案進行投資估算并編制估算成果。

4.0.9 應制定非工程措施方案,可包括綜合管理系統建設方案、信息管控系統建設方案等。

4.0.10 ?應分析預測規劃實施可能帶來的環境影響,確定需要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并考慮規劃實施過程和實施后的跟蹤評價等。

4.0.11 應擬定保障規劃實施的相關必要條件,包括建設用地、資金籌措、組織與管理、應急與監督檢查等。

4.0.12 應對規劃的實施效果進行分析與預測,進行環境、社會、經濟效益分析。

4.0.13 應提出主要結論和建議,明確重點項目和重點工程,提出時間進度計劃及相關要求,并對中期、遠期安排提出建議。

4.0.14 應按上述內容和要求,編寫規劃報告文本,同時完成必要的附圖和附表。

區域概況

5.0.1 區域概況應包括規劃水體所在城市概況、自然條件概況、社會經濟概況、相關規劃與計劃等內容。

5.0.2 區域概況資料可從統計、民政、電力、規劃、建設、國土資源、交通、水利、農業、林業、旅游、環保等其他相關行業(或部門)的專項規劃資料、歷史監測資料、地方志等渠道、途徑進行收集。

5.0.3 城市概況包括規劃水體所在城市或部分城區的地理位置、城市歷史沿革和定位、行政區劃分、交通條件等基本情況。 

5.0.4 自然條件概況可包括區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氣象和其他自然條件等基本情況。

5.0.5 社會經濟概況包括社會發展現狀、經濟發展現狀、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文化特色等基本情況。

5.0.6 相關規劃和計劃包括相關的上位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和已有的黑臭水體治理計劃與方案等。

現狀調查評價

6.1 一般規定

6.1.1 現狀調查與評價應包括流域概況、水質狀況、污染源分布、水生態現狀、治理設施現狀、公眾識別狀況、黑臭成因分析及結論等。現狀調查的內容可根據規劃的層級和任務要求做相應的調整。

6.1.2 應采取資料收集和現場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現狀調查,全面了解治理規劃范圍內水體的歷史和現狀。

6.1.3 應向水利、生態環境、農業、林業、住房與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收集調查規劃范圍內自然環境、社會環境、水文水利、水安全、水環境和水生態等方面的基礎資料、相關規劃資料及歷史監測資料,同時應收集信息管控能力方面的資料。

6.1.4 資料收集范圍不應小于規劃區域,時間上宜采用近3年調查資料。

6.1.5 當資料不能滿足規劃要求時,應進行必要的現場調查和監測。還不能滿足要求時,可采用延長插補、統計分析、專家判斷等方法進行修正。

6.1.6 應根據現狀調查結果,分別按本規范附錄B.0.5B.0.2B.0.3規定的格式要求編制黑臭水體清單、污染源清單和治理設施清單。

6.1.7 應在現狀調查基礎上,整理調查成果,從水安全、污染源、治理措施、信息管控和公眾識別等方面進行評價,并分析污染負荷和水環境容量,分析黑臭成因。

6.1.8 現狀調查評價成果宜形成專項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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