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于以排放污染物為主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其中我部已發布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按照行業重大變動清單執行。
規模:
1.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生產或處置能力增大 30%及以上,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生產或處置能力增大 50%及以上。
2.倉儲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總儲存能力增加 30% 及以上。
建設地點:
3.項目重新選址;在原廠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變化) 導致環境敏感程度增加或環境防護距離變化且新增敏感點。
生產工藝:
4.新增產品品種或生產工藝(含主要生產裝置、設備及主要配套設施)、主要原輔材料、燃料變化,導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污染物的(以低毒、低揮發性的原輔材料替代原毒性大、揮發性強的除外);
(2)環境質量不達標區,相應超標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細顆粒物不達標的區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增加的);
(3)廢水中第一類污染物、列入國家《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列入國家《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10%及以上的。
5.物料運輸、裝卸或貯存方式變化,導致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量增加的。
環境保護措施:
6.廢氣、廢水污染防治措施工藝變化,導致第 4 款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廢氣無組織排放改為有組織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強化或改進的除外)。
7.對應相應行業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規定的主要排放口排氣筒高度降低 10%及以上。
8.新增廢水排放口;廢水排放去向由間接排放改為直接排放; 直接排放口位置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9.取消事故廢水暫存或攔截設施、事故水暫存能力降低的。
10.固體廢物處置方式由外委改為自行處置(單獨作為建設項目立項的除外);自行處置方式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加重。
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區原則調整,降低地下水污染防滲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