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尚未制定重大變動清單的污染影響類行業變動內容的判定,組織起草了《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綜合重大變動清單(試行)》(以下簡稱《綜合重大變動清單》),明確了污染影響類行業變動內容的判定條件,為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建設單位關于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的界定提供依據。
一、編制必要性
(一)落實環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目前,國家已相繼出臺火電等 29 個行業的重大變動清單,但尚有包括化學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鐵合金等多個污染影響類行業未發布重大變動清單。
(二)規范建設項目環評審批,指導基層做好重大變動判定
《生態環境部關于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環規財〔2018〕86 號)提出,要持續精簡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健全并嚴格落實主要行業環評審批原則、準入條件和重大變動清單的要求。《綜合重大變動清單》的制定有利于健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體系,規范建設項目環評審批, 指導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做好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的判定。
(三)與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有機銜接
《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7〕84 號)提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經批準后,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在申請排污許可時提交重新報批的環評批復。對于尚未發布重大變動清單污染影響類的行業,在排污許可申請時無相關判定依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排污許可制度的落實。制定《綜合重大變動清單》可以有效解決建設項目在排污許可證申請時變動內容的判定,屬于重大變動的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依規納入排污許可進行管理,實現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的有機銜接。
二、編制思路
(一)抓大放小,減輕中小企業負擔。本次適用范圍內行業以中小型企業居多,為體現“放管服”改革精神,相較已發布的行業重大變動清單,尺度上適度調整。
(二)有的放矢,實施項目分類指導。重點篩查可能產生重大不利環境影響的情形,納入重大變動清單管理,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三)注重實效,保障清單切實可行。本次綜合重大變動清單盡可能的覆蓋尚未發布重大變動清單的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對相關的變動情況盡量給出定量的判定依據,減少主觀判斷,提高清單的可操作性。
三、適用范圍
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和修訂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0 年版,征求意見稿),確定《綜合重大變動清單》主要適用的行業(見表 1)。生態環境部(原環境保護部)已制定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仍執行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表 1 污染影響類建設項目綜合重大變動清單適用行業一覽表
序 號 | 適 用 行 業 |
1 | 農副食品加工業 |
2 | 食品制造業 |
3 | 酒、飲料和精制茶制造業 |
4 | 煙草制品業 |
5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業 |
6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業 |
7 | 家具制造業 |
8 | 印刷和記錄媒介復制業 |
9 | 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制造業 |
10 | 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業 |
11 |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
12 | 醫藥制造業 |
13 | 化學纖維制造業 |
14 | 橡膠和塑料制品業 |
15 | 非金屬礦物制品業 |
16 | 黑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17 | 有色金屬冶煉和壓延加工業 |
18 | 金屬制品業 |
19 | 通用設備制造業 |
20 | 專用設備制造業 |
21 | 汽車制造業 |
22 | 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 |
23 | 電氣機械和器材制造業 |
24 | 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 |
25 | 儀器儀表制造業 |
26 | 其他制造業 |
27 | 廢棄資源綜合利用業 |
28 | 金屬制品、機械和設備修理業 |
29 | 電力、熱力生產和供應業 |
30 | 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
31 | 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
32 | 零售業(加油站) |
33 | 裝卸搬運和倉儲業 |
34 | 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 |
35 | 公共設施管理業 |
36 | 居民服務業 |
37 | 機動車、電子產品和日用品修理業 |
38 | 衛生 |
四、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按照建設項目在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進行變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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