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紅名單評分工作細則(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單位從業行為,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監督管理辦法”)及《關于印發開展優化第三方環保服務市場體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所有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環評機構。第三條 環評機構紅名單評分堅持動態考核和日常監管相結合,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原則。第四條 東莞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實施、管理環評機構紅名單評分工作。第五條 環評機構紅名單從已在市生態環境局紅名單信息采集及評價相關服務平臺進行信息采集的環評機構中產生。如果發現在國家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以下簡稱信用平臺)公布的限期整改名單或者“黑名單”內的,實施除名。第六條 環評機構紅名單評分方法采用計分制與動態更新排名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環評機構評定等級分為五級。根據評分結果,85分及以上為A級,屬優秀環評機構,納入我市環評機構紅名單,并公開顯示達到A級的持續時間;70(含)~85分為B級,屬良好環評機構;60(含)~70分為C級,屬一般環評機構;50(含)~60分為D級,屬較差環評機構;50分以下為E級,屬極差環評機構。第七條 環評機構紅名單評分內容包括能力建設、環評質量、環評監管、用戶評價等方面。 (一)能力建設,即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能力建設,包括環評機構的人員配備、工作實踐和保障條件等三個方面。 1、人員配備,環評機構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全職專業技術人員,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掌握相關環境要素環境影響評價方法的人員、熟悉相應類別建設項目工程、工藝特點與環境保護措施的人員,以及熟悉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人員。 2、工作實踐,環評機構具備相應的工作業績及一定的科研能力。工作業績指近3年內主持編制過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科研能力指近3年內承擔或者參與過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科學研究課題,或者環境保護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制修訂工作。 3、保障條件,環評機構具備固定的工作場所、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相應的專業軟件和儀器設備。固定的工作場所指具備必要的辦公條件及環境影響評價檔案資料管理設施及場所。質量保證體系指建立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控制制度;建立和運行環境影響評價質量控制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交流與培訓制度。專業軟件和儀器設備指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軟件;及圖文制作和專業儀器設備。 (二)環評質量包括編制規范性、編制質量、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三方面內容。 (三)環評監管,即環評事中事后監管,由市生態環境分局對經審批后的建設項目進行檢查核實。 (四)用戶評價,即建設單位對環評機構工作服務的滿意度。第八條 環評機構紅名單總分為100分,其中能力建設、環評質量、環評監管、用戶評價分值分別為30、30、10、30分。每個建設項目環評報告均進行環評質量、環評監管、用戶評價考核,每個考核結果取算術平均分累加到能力建設得分處,形成環評機構紅名單最終總分,并以此結果進行動態排名。第九條 能力建設評分 環評機構在市生態環境局紅名單信息采集及評價相關服務平臺如實填報相關能力建設資料,形成紅名單備選單位,系統根據環評機構填報的資料自動生成分數。具體評分標準詳見《環評機構能力建設評分表》(見附件1)。市生態環境局對環評單位填報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考核,若發現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將扣除30分,并報上級處理。能力建設評分計算公式為:合計分數*0.3,具體評分標準詳見附件1。第十條 環評質量評分 (一)建設單位委托技術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應當與主持編制的技術單位簽訂委托合同,主持編制單位嚴格按照國家相關環評編寫規范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二)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技術審查過程中,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編制規范性檢查。環評報告需技術評估的,技術評估單位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分表》、《環境影響報告表技術評估評分表》(見附件2)的要求對環評報告進行審核、打分。無需技術評估的,由協助審查技術單位按照附件2表格對環評報告進行審核、打分。附件2合計分數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行政審批過程中《生態環境部門評分表》(附件3)第2點的評分依據。 (三)在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行政審批過程中,市生態環境局相關審批部門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進行編制質量、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檢查,并按照《生態環境部門評分表》(見附件3),對環評報告進行審核、打分。環評報告基礎資料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陷、遺漏或者虛假,或者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正確、不合理的,不予批準,該環評報告計0分;環評報告由列入 “黑名單”的編制單位、編制人員編制的,不予受理,該環評報告計0分。 (四)環評質量評分計算公式:《生態環境部門評分表》合計分數*0.3,具體評分標準詳見附件3。第十一條 環評監管評分 環評審批工作結束后,市生態環境局將環評審批資料通過環評審批系統轉給屬地生態環境分局進行環評監管。生態環境分局在收到環評監管通知后,在5個工作日內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監管。現場監管發現問題的,生態環境分局對其進行執法筆錄,并在筆錄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相關筆錄資料上傳環評審批系統反饋審批部門。 審批部門收到執法筆錄后,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不屬實的,則辦結系統;若存在審批問題的,則對相關問題進行修改更正;若存在環評弄虛作假問題的,則對相關環評單位及建設單位進行處罰,并撤銷相關環評文件。具體評分標準詳見《環評監管評分表》(見附件4)。 現場監管沒有發現問題的項目納入日常監督管理。第十二條 用戶評價評分 委托環評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基礎資料,落實環境保護投入和資金來源,加強環境影響評價過程管理,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內容和結論進行審核。建設單位根據對環評機構服務的滿意程度,填寫《用戶評價評分表》(見附件5),對環評機構進行評分。建設單位若在收到評價通知信息3日內不填寫評分表的,系統將默認評分為5分。第十三條 在《東莞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紅名單評分細則》實施前或實施日起三個月內主動在市生態局環評機構服務能力評價及信息公開平臺進行信息采集的環評機構,將獲得獎勵分10分。第十四條 主動在市生態環境局紅名單信息采集及評價相關服務平臺上報環評編制委托合同,并積極參與用戶評價的建設單位將列入“積極參與環保工作企業名單”,在之后的排污申報、政策咨詢等日常環保工作中將優先獲得市生態環境局的指導與協助。第十五條 市生態環境局通報表揚連續12個月達到A級的環評機構,并減少其該年度環評文件復核抽查次數。第十六條 納入紅名單的環評機構享有以下優勢:一是在服務企業相關工作或活動中可優先邀請“紅名單”中服務機構對活動進行各類支持;二是,在“重大項目服務工作”及“倍增項目服務工作”中,可定期報送“紅名單”到相關工作領導小組,以供參考。必要時,相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或服務對象,可請我局邀請“紅名單” 服務機構,進行技術支持。三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日常工作及回復咨詢時,可提醒企業關注市生態環境局公示的第三方環評機構“紅名單”。第十七條 市生態環境局對評分結果進行核定,依據核定的評分結果評定紅名單,并將評分結果在東莞市生態環境部門門戶網站和其他公共性平臺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方便建設單位優選環評機構。第十八條 環評機構對紅名單評分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結果掛網更新3日內向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復核或申訴。環評機構未在3日內提出復核或申訴的,視為同意評分結果。第十九條 環評機構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平臺變更,并報備市生態環境局核查。否則,自動退出紅名單。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細則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本細則根據相關環保法律法規政策要求適時修訂。?
附件1 環評機構建設能力評分表
附件2 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估評分表
附件3 生態環境部門評分表
附件4 環評監管評分表
附件5 用戶評價評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