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2 規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修改為“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并增加以下內容:
GB 15562.1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 748 水質 鉈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 31 號)
《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環辦〔2003〕95 號)
二、在“表 2 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 3 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中,增加總鉈排放限值要求(單位為mg/L):
序號 污染物項目 限 值 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 直接排放 間接排放 19 總鉈 0.015(0.0053)) 車間或生產裝置排放口 4) 注: 3) 適用于采礦或選礦生產單元廢水單獨排放的情形。 4) 不論廢水是否外排,車間或生產裝置排放口指: a. 對于采礦生產單元,為采礦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如無處理設施,則為采礦廢水儲存 設施出水口; b. 對于選礦生產單元,為尾礦壩(庫)出水口; c. 對于冶煉生產單元: 有制酸系統的冶煉企業,為污酸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如無處理設施,則為污酸廢水儲存 設施出水口; 無制酸系統的冶煉企業,為脫硫廢水處理設施排放口;如無處理設施,則為脫硫廢水儲存 設施出水口。
??三、在“5.1 污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中增加以下內容:
5.1.6 除表 8、表 9 所列的方法標準外,本標準實施后發布的其他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明確適用于本行業,也可采用該監測方法標準。
四、將“5.2 水污染物監測要求”中“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標準”修改為“5.2.1 對企業排放水污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 8 所列的方法標準”,同時增加以下內容:
5.2.2 企業應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對于總鉈,自行監測頻次至少為半年一次。
5.2.3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要求安裝重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障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在“表 8 水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中,增加以下內容: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方法標準名稱 | 方法標準編號 |
19 |
總鉈 | 水質 65 種元素的測定 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 | HJ 700 |
水質 鉈的測定 石墨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廢水中氯離子濃度大于 1.2 g/L,此方法不適用) | HJ 748 |
六、在“5 污染物監測要求”后增加“6 污水排放口規范化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樣點的設置應符合HJ 91.1 的規定。
6.2 應按照GB 15562.1 和《關于印發排放口標志牌技術規格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樣點附近醒目處設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標志牌,并長久保留。
七、原“6 實施與監督”修改為“7 實施與監督”,原 6.1 和 6.2 修改為 7.1 和 7.2,并增加以下內容:
7.3 重點排污單位應在廠區門口等公眾易于監督的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并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向社會實時公布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和其他環境信息。
7.4 與污水排放口有關的計量裝置、監控裝置、標志牌、環境信息公開設施等,均按生態環境保護設施進行監督管理。企業應建立專門的管理制度,安排專門人員,開展建設、管理和維護,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動和改動。
以上為修改單全部內容,也可點擊下方鏈接下載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