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將表 2 中“人工干燥及焙燒”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調整為 150 mg/m3。
二、將 4.7 條內容修改為:人工干燥及焙燒窯干煙氣基準含
氧量為 18,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式(1)換算為基準含氧量條件下的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達標判定依據。其他生產設施以實測排放濃度作為達標判定依據,不得稀釋排放。
式中:
ρ基——大氣污染物基準排放濃度,mg/m3;
ρ實——大氣污染物實測排放濃度,mg/m3;
O 基——干煙氣基準含氧量,;
O 實——干煙氣實測含氧量,。
三、增加 5.2.4 條,內容為:現行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以及本修改單實施后發布的國家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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