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指導和規范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以下簡稱重點監管單位)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土壤污染隱患并采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隱患,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重點監管單位為保證持續有效防止重點場所或者重點設施設備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造成土壤污染, 而依法自行組織開展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礦企業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可參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規定事宜,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要求或規定。
二、術語和定義
下列定義和術語適用于本指南。
(一)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等情況,確定納入本行政區域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的單位。
(二)土壤污染隱患
重點監管單位某一特定場所或者設施設備存在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風險,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
(三)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
重點監管單位為保障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有效實施而建立的一種管理制度,包括建立相應機構和人員隊伍、確定組織實施形式, 制定并實施排查工作計劃,制定并實施隱患整改方案,建立隱患排查檔案并按要求保存和上報等。
(四)有毒有害物質
1.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2.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的污染物;3.《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的危險廢物;4.國家和地方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內的物質;6. 其他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的物質。
(五)普通阻隔設施
重點場所、重點設施設備周圍設置的,可起到臨時阻隔污染物進入土壤的設施。
(六)防滲阻隔系統
經系統防滲設計和建設,能長期有效阻隔污染物進入土壤的防滲系統。
三、總體要求
重點監管單位是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工作的實施主體,應建立隱患排查組織領導機構,配備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可根據自身技術能力情況,自行組織開展排查,或者委托相關技術單位協助完成排查。
重點監管單位原則上應在本指南發布后一年內,以廠區為單位開展一次全面、系統的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新增重點監管單位應在納入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后一年內開展。之后原則上針對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場所、設施設備,每 2-3 年開展一次排查。重點監管單位可結合行業特點和生產實際,優化調整排查頻次和排查范圍。對于新、改、擴建項目,應在投產后一年內開展補充排查。
重點監管單位開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結果存在異常的,應及時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
生態環境部門現場檢查發現存在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等污染土壤風險的,可要求重點監管單位及時開展土壤污染隱患排查,重點監管單位應按照本指南要求開展排查。
四、工作程序和要點
一般包括:確定排查范圍、開展現場排查、落實隱患整改、檔案建立與應用等。
(一)確定排查范圍。通過資料收集、人員訪談,確定重點場
所和重點設施設備,即可能或易發生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的場所和設施設備。
(二)開展現場排查。土壤污染隱患取決于土壤污染預防設施設備(硬件)和管理措施(軟件)的組合。針對重點場所和重點設施設備,排查土壤污染預防設施設備的配備和運行情況,有關預防土壤污染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分析判斷是否能有效防止和及時發現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并形成隱患排查臺賬。
(三)落實隱患整改。根據隱患排查臺賬,制定整改方案,針對每個隱患提出具體整改措施,以及計劃完成時間。整改方案應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提標改造或者管理整改措施。重點監管單位應按照整改方案進行隱患整改,形成隱患整改臺賬。
(四)檔案建立與應用。隱患排查活動結束后,應建立隱患排查檔案并存檔備查。隱患排查成果可用于指導重點監管單位優化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監測點位布設等相關工作。
五、確定排查范圍
(一)資料收集
主要收集重點監管單位基本信息、生產信息、環境管理信息等, 并梳理有毒有害物質信息清單。資料收集建議清單見表 1,重點監管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增減有關材料。
表 1 建議收集的資料清單
信息 | 信 息 項 目 |
基本信息 | 企業總平面布置圖及面積、重點設施設備分布圖、雨污管線分布圖。 |
生產信息 | 企業生產工藝流程圖。 化學品信息,特別是有毒有害物質生產、使用、轉運、儲存等情況。 涉及化學品的相關生產設施設備防滲漏、流失、揚散設計和建設信息;相關管理制度和臺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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