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根據《揮發性有 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相關要求,現決 定在我省執行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 要求。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執行地區
執行廠區內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的地區 為全省域范圍。
二、執行時間及內容
(一)新建項目。
自 2021 年 XX 月 XX 日起,省內涉及 VOCs 無組織排放企業,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 A “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且執行廠區內 VOCs無組織特別排放限值。
(二)現有企業。
珠三角城市自 2021 年 XX 月 XX 日起,粵東西北城市自2021 年 XX 月 XX 日起,轄區涉及 VOCs 無組織排放企業全面執行《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附錄 A“廠區內VOCs 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且執行廠區內 VOCs 無組織特別排放限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廠區內VOCs 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審批新建項目。
?(二)現有企業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無組織排放點具備監測條件,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廠區內 VOCs 無組織排放監控要求。逾期仍達不到的,有關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等要求責令改正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