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指導和規范東莞市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設施、設備等拆除或地塊用途發生變更、轉讓等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結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廣東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和《東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工作方案》中嚴防工礦企業污染相關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規定了東莞市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過程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流程和各階段的防治管理要求,提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技術要點,適用于電鍍、化工、制革、石油加工、焦化、醫藥制造、造紙、農藥、印染、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重點行業企事業單位拆除生產設施設備、建(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其它行業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可參照本方案執行。
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需按如下要求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一)拆除活動前
?拆除活動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是拆除活動的責任主體。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業主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技術單位,參照企業拆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點(附件1)組織編制包含拆除活動環境應急預案在內的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污染防治方案》,編制大綱見附件2)。如存在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認定或滅失的情況,相關土地使用權人應依法承擔土壤污染防治責任。
為確保拆除方案編制合理性和拆除活動規范性,業主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自行組織專家審查(審查要點可參考附件3)。《污染防治方案》應在拆除活動前15個工作日報屬地生態環境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內容應當包括被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構筑物和污染治理設施的基本情況、拆除活動全過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術要求、針對周邊環境特別是環境敏感點的污染防治要求、與后續污染地塊場地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的銜接等內容。
(二)拆除活動中
1. 業主單位自行組織或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施工單位開展拆除工作。特種設備、裝備的拆除和拆解需委托專業機構開展。實施過程中,應當根據現場的情況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及時完善和調整《污染防治方案》。涉及危險廢物處置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妥善收集,并交由具備相應處理資質的危險廢物處置單位進行處理處置。
2. 屬地生態環境分局對拆除過程中土壤污染防治實施監管,督促企事業單位做好拆除過程中污染風險點識別、施工區劃分和遺留設備、污染物的清理、處理等工作,同時對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進行現場核查或者監測,查閱相關文件、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并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交有關情況說明。
3. 企事業單位拆除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業主單位應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防止污染危害進一步擴大,同時應及時向屬地生態環境分局報告相關情況并配合調查處理。
(三)拆除活動后
1. 總結報告
拆除活動結束后,業主單位組織編制《企事業單位拆除活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總結報告》(以下簡稱《總結報告》,編制大綱見附件5)。
2. 檔案管理
業主單位應長期保存拆除活動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相關資料并歸檔,歸檔文件包括經修改后的《污染防治方案》《總結報告》,以及在拆除過程中環境檢測和污染物處理處置等活動的監測報告、處理處置協議/合同復印件、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等。如拆除活動過程中實施了環境監理,應同時保存環境監理方案、環境監理報告等資料。業主單位應在拆除活動結束后30日內,將修改后的《污染防治方案》等相關資料報屬地生態環境分局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3. 拆除活動后企事業單位原址管理
拆除結束并清理現場后暫不進行下一步開發利用的,由業主單位通過搭建圍墻、設置攔擋、雨擋等措施實施地塊封閉化管理;對于地塊歷史土壤和地下水監測結果超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及《地下水質量標準》、曾堆放危險廢物的,或地塊暫無開發利用計劃的,屬地生態環境分局應加強跟蹤監管,并督促業主單位制定暫不開發利用污染地塊環境風險管控計劃,必要時可設置防止污染向外擴散的阻隔措施。業主單位應定期開展土壤、地下水和環境空氣的監測工作,原則上每年開展一次,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所有檢測結果等資料應妥善保存。
具體流程詳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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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東莞市生態環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