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在收集、運輸、貯存、拆解和處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技術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在收集、運輸、貯存、拆解和處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和處理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投產后的運營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廢棄電池及照明器具等產品的拆解和處理污染控制管理。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150 鋼制壓力容器
GB 5085.1~7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3015 含多氯聯苯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Z 2.2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
HJ/T 364 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產品的擁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經丟棄或放棄的電器電子產品(包括構成其產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等),以及在生產、運輸、銷售過程中產生的不合格產品、報廢產品和過期產品。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類別及清單見附錄 A。
3.2 有毒有害物質 hazardous substance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中含有的對人、動植物和環境等產生危害的物質或元素,包括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6+)、多溴聯苯(PBB)、多溴聯苯醚(PBDE)、多氯聯苯(PCBs)、含有消耗臭氧層的物質以及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
3.3 收集 collection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聚集、分類和整理活動。
3.4 貯存 storage
為收集、運輸、拆解、再生利用和處置之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場所暫時性存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活動。
3.5 預先取出 advanced fetch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拆解過程中,應首先將特定的含有毒、有害物的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進行拆卸、分離的活動。
3.6 拆解 disassembly
通過人工或機械的方式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拆卸、解體,以便再生利用和處置的活動。
3.7 再使用 reuse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或其中的零(部)件、元(器)件繼續使用或經清理、維修后并符合相關標準繼續用于原來用途的行為。
3.8 再生利用 recycling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使之能夠作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過程,但不包括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9 回收利用 recovery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處理,使之能夠滿足其原來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過程,包括對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10 處理 treatment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除污、拆解及再生利用的活動。
3.11 處置 disposal
采用焚燒、填埋或其他改變固體廢物的物理、化學、生物特性的方法,達到減量化或者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動,或者將固體廢物最終置于符合環境保護標準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的活動。
4.1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建設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的要求。
4.2 應采取當前最佳可行的處理技術及必要措施,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勞動安全和保障人體健康的要求。
4.3 應優先實現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零(部)件的再使用。
4.4 應對所有進出企業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及其產生物分類,建立臺賬,并對其重量和(或)數量進行登記。
4.5 應建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的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并將有關信息提供給主管部門、相關企業和機構。
4.6 禁止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直接填埋。
4.7 禁止露天焚燒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禁止使用沖天爐、簡易反射爐等設備和簡易酸浸工藝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
5.1 收集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1.1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分類收集。
5.1.2 不應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混入生活垃圾或其他工業固體廢物中。
5.1.3 收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不得隨意堆放、丟棄或拆解。
5.1.4 應將收集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交給有相關資質的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及處置。
5.1.5 應分開收集廢棄陰極射線管(CRT)及廢棄液晶顯示屏,并且不能混入其他玻璃制品。
5.1.6 廢棄空調器、冰箱和其他制冷設備在收集過程中,應避免制冷劑泄漏。
5.1.7 當收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零(部)件、元(器)件(見附錄 B)時,應將其單獨存放,并應采取避免溢散、泄漏、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的措施。
5.2 運輸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2.1 對于運輸,收集商、運輸商、拆解或(和)處理企業應對以下信息進行登記,且記錄保存至少 3年:
a)相關者信息:收集商、運輸商、拆解或(和)處理企業名稱;
b)運輸工具名稱、牌號;
c)出發地點及日期;
d)運達地點及日期;
e)所運輸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名稱、種類和(或)規格;
f)所運輸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重量和(或)數量。
5.2.2 運輸商在運輸過程中不得隨意丟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并應防止其散落。
5.2.3 禁止運輸商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采取任何形式的拆解、處理及處置。
5.2.4 禁止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與易燃、易爆或腐蝕性物質混合運輸。
5.2.5 運輸車輛應符合下列規定:
a)運輸車輛宜采用廂式貨車。
b)運輸車輛的車廂、底板必須平坦完好,周圍欄板必須牢固。
5.2.6 運輸廢棄陰極射線管(CRT)及廢棄印制電路板的車輛應使用有防雨設施的貨車。
5.2.7 運輸廢棄冰箱、空調時應防止制冷劑釋放到空氣中;在運輸、裝載和卸載廢棄冰箱時應防止發生碰撞或跌落,廢棄冰箱應保持直立,不得倒置或平躺放置。
5.3 貯存污染控制技術要求
5.3.1 各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分類存放,并在顯著位置設有標識。
5.3.2 對于屬于危險廢物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零(部)件和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后得到的物品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時,其貯存場地應符合 GB 18597 的相關規定。
5.3.3 露天貯存場地的地面應水泥硬化、防滲漏,貯存場周邊應設置導流設施。
5.3.4 回收廢制冷劑的鋼瓶應符合 GB 150 的相關規定,且單獨存放。
5.3.5 廢棄電視機、顯示器、陰極射線管(CRT)、印制電路板等應貯存在有防雨遮蓋的場所。
5.3.6 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貯存場地不得有明火或熱源,并應采取適當的措施避免引起火災。
5.3.7 處理后的粉狀物質應封裝貯存。
6.1 一般規定
6.1.1 拆解設施應放置在混凝土地面上,該地面應能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類混入或滲透。
6.1.2 各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分類拆解。
6.1.3 應預先取出所有液體(包括潤滑油),并單獨盛放。
6.1.4 附錄 B 所規定的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應預先取出。廢棄電器電子產品中的電源線也應預先分離。
6.1.5 禁止丟棄預先取出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應按本標準第 7 章、第 8 章的規定進行處理或處置。
6.2 再使用
6.2.1 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進行清洗及組裝時,應設置專用場地,并應設有防電器短路保護的裝置。
6.2.2 當采用干式方法清洗可再使用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整機及零(部)件時,所產生的廢氣應進行收集和處理,處理后的廢氣排放應符合 GB 16297 的控制要求。
6.2.3 當采用濕式方法清洗可再使用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整機及零(部)件時,清洗后的廢水應循環使用,處理后的廢水排放符合 GB 8978 的控制要求。
6.2.4 廢氣、廢水處理后產生的粉塵、殘渣及污泥,應按 GB 5085.1~7 進行鑒別,經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危險廢物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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