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的布點與采樣、監測項目與相應的現場監測和實驗室監測分析方法、監測數據的處理與上報、監測的質量保證等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因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處置危險化學品或危險廢物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等的應急監測。
本標準不適用于核污染事件、海洋污染事件、涉及軍事設施污染事件、生物、微生物污染事件等的應急監測。
本規范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3095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15618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GB/T 8170 數值修約規則與極限數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HJ/T 55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3 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技術規范
HJ/T 194 環境空氣質量手工監測技術規范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突發環境事件 abrupt environmental accidents
指由于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在瞬時或短時間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質,致使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受到嚴重的污染和破壞,對社會經濟與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惡性事件。
3.2
應急監測 emergency monitoring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對污染物、污染物濃度和污染范圍進行的監測。
3.3
瞬時樣品 snap sample
指從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中不連續地隨機采集的單一樣品,一般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隨機采取。
3.4
采樣斷面(點) sampling section(point)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對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樣品進行采集的整個剖面(點)。
3.4.1
對照斷面(點) comparison section(point)
?指具體評價某一突發環境事件區域環境污染程度時,位于該污染事故區域外,能夠提供這一區域環境本底值的斷面(點)。
3.4.2
控制斷面(點) controlling section(point)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為了解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受污染程度及其變化情況而設置的斷面(點)。
3.4.3
消減斷面 decreasing section(point)
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污染物在水體內流經一定距離而達到最大程度混合,因稀釋、擴散和降解作用,其主要污染物濃度有明顯降低的斷面。
3.5
跟蹤監測 track monitoring
指為掌握污染程度、范圍及變化趨勢,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所進行的連續監測,直至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環境恢復正常。
3.6
流動污染源 mobile pollution source
指在運輸過程中由于突發環境事件,在瞬時或短時間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造成對環境污染的源。
3.7
固定污染源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
指固定場所如工業企業或其他單位由于突發環境事件,在瞬時或短時間內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 造成對環境污染的源。
4.1 布點
4.1.1 布點原則
采樣斷面(點)的設置一般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及其附近區域為主,同時必須注重人群和生活環境,重點關注對飲用水水源地、人群活動區域的空氣、農田土壤等區域的影響,并合理設置監測斷面(點),以掌握污染發生地狀況、反映事故發生區域環境的污染程度和范圍。
對被突發環境事件所污染的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和土壤應設置對照斷面(點)、控制斷面(點),對地表水和地下水還應設置消減斷面,盡可能以最少的斷面(點)獲取足夠的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時須考慮采樣的可行性和方便性。
4.1.2 布點方法
根據污染現場的具體情況和污染區域的特性進行布點。
4.1.2.1 對固定污染源和流動污染源的監測布點,應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產生污染物的不同工況(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別布設采樣點。
4.1.2.2 對江河的監測應在事故發生地及其下游布點,同時在事故發生地上游一定距離布設對照斷面(點);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靜止,可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層采樣;在事故影響區域內飲用水取水口和農灌區取水口處必須設置采樣斷面(點)。
4.1.2.3 對湖(庫)的采樣點布設應以事故發生地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 并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層采樣,同時根據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適當距離布設對照斷面(點);必要時,在湖(庫)出水口和飲用水取水口處設置采樣斷面(點)。
4.1.2.4 對地下水的監測應以事故地點為中心,根據本地區地下水流向采用網格法或輻射法布設監測井采樣,同時視地下水主要補給來源,在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設置對照監測井采樣;在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的取水處必須設置采樣點。
4.1.2.5 對大氣的監測應以事故地點為中心,在下風向按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并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樣,同時在事故點的上風向適當位置布設對照點;在可能受污染影響的居民住宅區或人群活動區等敏感點必須設置采樣點,采樣過程中應注意風向變化,及時調整采樣點位置。
4.1.2.6 對土壤的監測應以事故地點為中心,按一定間隔的圓形布點采樣,并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樣,同時采集對照樣品,必要時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樣品。
4.1.2.7 根據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對易沉積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時布設底質采樣斷面(點)。
4.2 采樣
4.2.1 采樣前的準備
4.2.1.1 采樣計劃制訂。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初步制訂有關采樣計劃,包括布點原則、監測頻次、采樣方法、監測項目、采樣人員及分工、采樣器材、安全防護設備、必要的簡易快速檢測器材等,必要時,根據事故現場具體情況制訂更詳細的采樣計劃。
4.2.1.2 采樣器材準備。采樣器材主要是指采樣器和樣品容器,常見的器材材質及洗滌要求可參照相應的水、大氣和土壤監測技術規范,有條件的應專門配備一套用于應急監測的采樣設備。此外還可以利用當地的水質或大氣自動在線監測設備進行采樣。
4.2.2 采樣方法及采樣量的確定
4.2.2.1 應急監測通常采集瞬時樣品,采樣量根據分析項目及分析方法確定,采樣量還應滿足留樣要求。
4.2.2.2 污染發生后,應首先采集污染源樣品,注意采樣的代表性。
4.2.2.3 具體采樣方法及采樣量可參照 HJ/T 91、HJ/T 164、HJ/T 194、HJ/T 193、HJ/T 55 和 HJ/T 166 等。
4.2.3 采樣范圍或采樣斷面(點)的確定采樣人員到達現場后,應根據事故發生地的具體情況,迅速劃定采樣、控制區域,按布點方法進行布點,確定采樣斷面(點)。
4.2.4 采樣頻次的確定
采樣頻次主要根據現場污染狀況確定。事故剛發生時,采樣頻次可適當增加,待摸清污染物變化規律后,可減少采樣頻次。依據不同的環境區域功能和事故發生地的污染實際情況,力求以最低的采樣頻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樣品,既滿足反映環境污染程度、范圍的要求,又切實可行。
4.2.5 采樣注意事項
a)根據污染物特性(密度、揮發性、溶解度等),決定是否進行分層采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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